03.08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私下與物業簽訂合同也未公示內容,合同有效嗎?是否違法?

潁州閒話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私下與物業簽訂合同且未公示內容,違反了《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屬於違反國法,所簽訂的合同非法無效。

在實踐中,確有這樣的業委會,為了一己私利,將關係戶的物業私下按排進駐小區,造成的物業糾紛層出不窮,嚴重侵害業主的利益,對小區的安定團結破壞性很大。業主應當行使業主的權力,監督和規範業委會的行為,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共同打造和諧幸福小區。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私下籤訂物業服務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業主可以請求上述部門,撤銷業委會非法決定並通造全體業主。

其實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不是不健全,而是沒有去認真貫徹落實。建設部曾強調,全面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條例,是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規範、發展物業管理的根本出路。


小區美好


業委會都不能和物業籤合同,那就難辦了,只能開業主大會了,那麼多業主,張三家的親戚是某某物業,李四家的朋友是某某物業。好的,開吵。吵一會,只能同招標。結果張三的朋友中標,李四懷疑和業委會溝結。反之也一樣。然後低價中標,肯定也管不好,懷疑做實。然後明年換屆選業委會,然後再重複昨天的故事。你們小區閒人真多。


一窩土雞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私下與物業簽訂合同且未公示內容,合同有效嗎?是否違法,這個問題,我的建議如下:

首先,肯定的說,物業合同關乎全體業主利益,如果沒有公示,屬於違規行為,可視為無效;

其次,請提問者看看你們的《業主公約》或者業主大會其他書面授權文件,有沒有授予業委會這個權利,如果有,業委會與物業簽訂合同不違法;

第三,如果業主大會沒有給業委會做合同簽訂的授權,則需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選聘或續聘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回答至此,若有不足,歡迎補充。


戒酒De李白


對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公司的選聘與續聘,應根據小區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約定,並參照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十二條規定,選聘或續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經有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基於現實情況,召開業主大會時,可採用2種方式:1、可現場開會投票決定。2、由業委會或業主代表上門簽名的方式進行。

為了做到合情、合理,小區在制定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時,應考慮小區的空置率。為此建議在以上門簽名的方式召開業主大會的條款 中增加‘上門簽名包括以短信、電子郵件、小區實名制微信群 均為有效投票 ‘’ 這樣更具可操作性。

以上愚見,供大家參考。


喝望團圓


理論上這個合同是無效的,實際上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因為這樣大事,居委會房辦都會參與,服務合同簽訂後要到房辦備案,業主大會決議結果是要件,然後大會決議還要送監管銀行備案,銀行才可以按業委會指令向物業公司支付發生的修理費用。沒有決議結果文件,物業一分錢也拿不到,除非業委會做假文件,這要吃刑事責任的,


用戶67988553804


合同有效。業委會是業主自己選出來的,他們本來就是業主的代表,代表所有業主處理事務。如果凡事都要找你商量,何必要選業委會?你比業委會還業委會了!

在我接觸的案例中,成功的業委會極少,大多都是互相亂咬一嘴毛的爛事,甚至搞得一團糟。一般剛需型,安置型的業主對組建業委會積極性最高,他們的認知也只是停留在如何把物業炒了,不用交物業費了的層面。我見過物業離場後無人接手的小區,垃圾遍地,公物破損,治安全無。好好的小區房價直接下跌了一大塊。當初那些炒物業鬧得最歡的,也都是捱罵最多的。

對於改善型業主來說,往往經濟條件比較好,更願意花錢買服務,只要物有所值就基本滿足了。業主和物業公司的關係也大多比較融洽。這種小區往往都是高檔小區,如果你進去走一圈,就能感受到氛圍和剛需小區的不同。


實現一個曉目標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明文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法律規定是執行機構,而不是代理機構,如果業主大會沒有授權業委會的執行行為,那麼,業委會的執行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必須對損害業主利益的非法執行行為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因此,小編的觀點是錯誤的。


18008800059


。。。稍微懂點法律的都知道至少法院判決前合同肯定有效。。。

。。。其次,這是典型的表見代理,並不是一邊倒的物業服務合同必定無效。。。兩邊都要舉證,一邊要有理由相信業委會經過授權,一邊要證明物業知道業委會沒有得到授權。。。

。。。判定一個合同有效沒效只有法院說了算。。。一旦簽訂了就只能打官司才能合同無效。。。至於流程怎麼怎麼不對法院自會去判定。。。

。。。總之,並不是你認為無效就立即無效,明擺著這個流程有問題,明擺著業委會非法簽訂合同,合同在未經過法院判決後依舊有效。。。


一殺豬者一


視為無效合同!另外,建議你們,業委會主任不拿公章,由秘書保管。起到互相監督管理作用。


日月輝光699


小區應由居委會直管,打掃衛生什麼修修補補外包有得是。取消物業取消業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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