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物業不讓業主的車進小區,強賣車位,這樣違規嗎?

shanyujiang


我覺得你問的問題時候有沒有什麼附加條件?首先你是否在物業登記過業主車輛,是否有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小區內的車位是否是1:1的容積率?假如你沒登記?又沒繳費,小區車位又低於1:1,為便於管理小區物業低價出租車位,交錢的業主可進場,沒交錢的你進來也沒地方。再有,物業沒有強賣車位的,產權車位,只有開發商可以銷售,物業頂多就是代賣,你也可以理解成房子,你沒買房子,你可以進去住麼?停車位就等於是車的房子


大哥雨田


我所在的小區,無語😓!物業想錢想瘋了!電動三輪車也要收費的!跟小汽車一個價,70元一個月!我們租住在一樓,車子就停房後面!不像大城市,有專門的停放位置,充電樁啥的!!物業說了,我們不是業主,只是租戶!不伺候我們!我們是做生意的,市場有攤位!來回拉貨出來進去,就要收費!關鍵平時在小區上下班,送快遞外賣,甚至收垃圾的三輪車都可以隨意出入!就是租住做生意的不行!同小區兩口子賣雞蛋灌餅的,兩個三輪車,一個月就是140!不交不讓進!無語的死!其他小區就沒有三輪車收費的!


87春風化雨130


這樣的物業就是黑社會,樓區的地皮全是業主的,與你物業有什麼關係?你有什麼權利收錢?國家的法律對物業應該有一個詳細的規則。我物業光收錢不幹事,而且還幹破壞的事情,讓人們心裡發堵。物業給人們生活帶來了諸多的不便,處處刁難百姓,應解散了。


覺空10


小區的業主只能說明你在該小區有房產,但是你不一定有車位,地下車位的車位產權分開發商所有,己購買車位的業主所有,人防工程所有,如果你沒有車位,又沒有租賃車位,那麼你的車位是不允許進入地下車庫的,反之如果物業讓你的車進入,你必然會停到有產權的車位上,侵佔了別人的合法財產,必然引起混亂,激化矛盾,物管如果讓你的車位進入是物業的嚴重失責。本人非物業人員。哈哈


散淡的人451


物業公司是個以錢為主的集體,沒有服務意識,所以不要物業公司。業主自治,請一些退休工人上崗,費用也不會太高。收回的物業費廣告費停車費可以改造小區設施,監控,花壇,門禁,防盜消防設施。記住業委會一定不能用有貪念的老人,半個月查一次帳,而且所有的費用公開



陽光哥的人生


《物權法》規定,小區公共用地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地下車庫有產權的可依法出售,無產權的無權出售。無產權車位所有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僅可收取管理費。另,電梯廣告及所有廣告收入也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無權私自佔有。如果地下車庫為人防設施,物業私自出租屬於違法。物業公司是物業服務公司,不是物業管理公司!業主是物業公司的衣食父母。在古代稱之為“管家”,是無條件聽從與“主子”的。


苦丁茶的茶


提問題腦子要清楚。首先要搞清楚車位的產權屬性。一是產權屬全體業主,物業負有管理的責任也是服務,否則放任車輛隨意出入肯定是亂套,就是業主的車輛也必須先在門禁系統中錄入信息,才能識別。弄清楚小區車輛飽和了,也有個先來後到,後來者也不能進入。但能進入的車輛必須繳管理費。

另一種情況,車位產權屬開發商所有,只有產權證人說了算,看你不順眼不給你賣或租,業主也只能是乾瞪眼。物業只是執行開發商對產權物的管理,如同對業主公共物業的管理一樣。

所以說,不論怎樣都得按規矩辦。如果有人認為自己是業主就是上帝了而為所欲為,只能是碰的頭破血流。

有話好好說,有事如協商!


風冷胡楊林


公攤面積業主不但買了,還交著物管費,卻被物管拿去出租,出售。 亂球整! 為啥中國的業主無權拒絕物業✘ 不要都不行,這是多少年徒刑✘ 有期無期✘

如果是替政府管理,就不應該收費,業主已經交過稅了,是納稅人。 如果是收費為業主服務,就應該與業主簽訂服務合同。


oasis28


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車是車、人是人。

業主擁有住宅產權,但並不意味著車子可以隨便出入。如果車子隨便出入,那麼容易造成小區之內擁堵,甚至帶來一些不必要的危險。所以小區業主的車輛,也是需要在物業備案登記,並繳納相關管理費之後,才能通過小區門禁的許可。

現在有一輛汽車對許多家庭來說,是很常見的。而早期一些小區,因為沒有充足的車位,沒辦法容納急劇增長的車,所以進行有效控制管理是必須的。

即使是新設立的小區,也需要做有序管理。現在一些新小區看起來車位充足,但再過幾年一看,靠,沒地兒停車樓,這種現象是正常的。

所以,對於物業來說,首先滿足有車位的業主,是必須的。有車位的業主,也是需要登記管理的,一般一個月需要60元以上。

因為車位代表擁有產權,但管理、衛生等也是需要額外計算的。

而沒有車位的業主,如果有車,肯定也是需要在物業留檔,當小區內比較擁擠的時候,肯定要控制流量,不能進去。

題主所說的情況,應該是沒有車位,但關鍵是是不是已經登記在冊,並繳納了管理費。如果已經繳納管理費,那麼一般物業也不會不讓業主的車子進去。

但如果是單純為了逼迫業主購買車位,不給業主車輛登記、通行,那麼就是物業管理上存在問題。這種情況不常見,但也有開發商為了儘早回籠資金,採用這種辦法也不是個例。

如果是這種情況,應該有強買強賣的嫌疑,可以向有關方面投訴。


波士財經


只有全中國徹底取消小區物業公司,讓物業過權管理的公司日子已到期終止好了,這是全中國普遍存在的社會性大問題,讓街道組織業主委員會由小區業主當家做主人!霸王條款的物業管理公司清出去小區,我們不需要侵犯業主權益的物業管理了,讓他們自己去管自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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