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3 “罪己诏”式的形式主义不可取,“封驳”式的实际制约才是王道

“国史浩瀚,公子拾遗”

本期概览


在中国的封建制度的组成中,皇权一直是至高无上的存在,而历朝历代的兴衰史,尤其是因帝王个人而导致崩塌结局的案例,使得人们开始逐渐重视对于皇权的制约,甚至包括帝王本身。


而“封驳”制度,就是人们在对于皇权制约实践道路上的一个重要成果······

“罪己诏”式的形式主义不可取,“封驳”式的实际制约才是王道


“封驳”为何意?

在颇具权威的文字释义专著《辞源》中,对于“封驳”的解释是这样的:

“封驳”为“对诏敕认为不当,封还和加以驳正”。——《辞源》

这其中包含了两个概念:封还、驳正。

封还,即退还皇帝的诏书;驳正,即对于皇帝诏书的内容加以批驳。

很多人会觉得很奇怪,封驳皇帝的诏命难道不是“抗旨不遵”的罪行吗?但其实,早在汉代对于皇命的“封驳”,就已经有了先例,最有名的当属丞相王嘉“封还诏书”:

“元寿元年,哀帝宠幸董贤,欲封董贤为侯,王嘉驳之,称‘往古以来,贵臣未尝有此,流闻四方,皆同怨之,千人所指,无病而死’。哀帝怒,将王嘉下狱。嘉于狱中绝食二十余日,呕血而死。”——《汉书 ·王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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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哀帝

彼时的“封驳”因为没有形成一种明确的制度,帝王百官也都没有“皇权需要被制约”的意识,这才造就了王嘉的悲剧。中国封建制度的改革大多以自上而下的形式所进行,只有政治上层的意识觉醒,才有可能带动整体的政治制度改革,而权力下层为改革所能做出的贡献则是当上层意识未觉醒时为变革提供“血的教训”。晚清的“百日维新”先驱者谭嗣同在临刑前就曾说过:“世界之变法,无一不从流血始,而中国之未曾有也,故而不得行,若有则有从嗣同始!”这是中国封建制度改革的悲哀!

关于“封驳”的改革之路走了将近600年,到了唐朝,对皇帝之诏敕的封驳才蔚然成风。


三权分立,门下“封驳”

唐朝继承了隋朝的制度,实行的是“三省六部制”,所谓“三省”,即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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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图示

而至于“三省”的具体事宜,元人马端临总结道:“中书出令,门下审驳,而尚书受成颁之有司。”由此可见,门下省是执行“封驳”的主要有关部门,既然如此,我们就从门下省来看待唐朝的“封驳制度”。

在三省六部的制度下,一道诏令的诞生到传达的流程是这样的:

皇帝和群臣商讨一个政令——交由中书省负责起草——草案交由门下省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则交由尚书省——尚书省下达六部执行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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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是理想化的流程,具体的执行肯定要比这个复杂多了,其中就包括审核未通过时会发生什么情况,一旦门下省对草案未通过,那么相应的“封驳”机制就开始发挥作用,所谓“掌侍从左右 ,摈相威仪,尽规献纳 ,纠正违阙”。

谈到门下省就不得不带到一个加官——给事中。

给事中,因供职于官省之中而得名。早在汉代之时,就有此加官,凡加此官号者,无论是大夫﹑博士或者议郎都可在宫殿中任职。自唐代开始,正式确立给事中制度,专门负责读署奏抄,驳正违失。诏敕有不便者,涂改还奏。在唐代的”封驳制度中,给事中是执行“封驳”的主力军,而其地位和职能的匹配度,我们也可以从几个例子中窥见一二:

穆宗长庆年间,薛存庆“五迁给事中,与韦弘景封驳诏书,时称其直”


文宗开成三年敕文:“给事中封驳制敕 ,宜令季终具所驳闻奏;如无,亦宜闻奏。”

在随唐朝政治发展的过程中,门下省的地位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随着三省制向中书门下体制转变,门下省作为宰相机构的部分职权转移到了中书门下,而在以给事中为实际首长的门下省中,尽管还保留了对上、下行文书的审核之职,但其职权的重心已经发生转移,对上行文书的驳正逐渐减少,对制敕文书的封还成为其最主要的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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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唐一代,门下省的职能变迁主要是围绕文书”上行“和“下行”而言的,所谓“上行文书”是指呈递给皇帝阅览的;“下行文书”是指已批复可以下达实行的。总体来看,门下省在“三省六部”的体系中承担着上承下达的作用:

“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复 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

总而言之,自唐代开始,“封驳”作为一种制度就确立了下来,而负责执行这一制度的便是“门下省”。


封驳制度的执行

虽然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唐代是率先将封驳制度纳入常规制度并固定执行的时期,但是至于具体的执行方式,《旧唐书》和《新唐书》中却有着较大的差异:

“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复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旧唐书》


“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季终,奏驳正之目”——《新唐书》

在《旧唐书》中,给事中的职责被描述为仅仅只是负责签署文书,并没有有关“封驳诏敕”的记载;而在《新唐书》中,则对于“封驳执事”描述的很明确——谓之“涂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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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何同是记载唐朝纪实的文献,会有如此明显的出入呢?

其实,原因在于,唐朝是第一个将“封驳”制度明确下来的朝代,在此之前的有关“封驳”种种,都必须加以整合,这是一个取优去劣的过程,自然而然的,“封驳制度”的形成也有着较为明显的时间线差异。

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是我们可以从唐玄宗开元十 九年 四月二十六日的敕文中推断出有关于“封驳制度”的整合不会太久:

敕文曰“: 加阶入三品,并授官及勋封甲,并诸色阙等进画,出至门下省重加详覆,有驳正者,便即落下墨涂讫,仍于甲上具注事由,并牒中书省。”

由此看来,玄宗时期门下省给事中可以通过墨涂的方式驳正下行文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唐初的门下省多以奏抄“上行文书”为主要职责,即为皇帝呈阅奏章;而对于上行下达的“下行文书”并不多见,这也符合唐朝时期门下省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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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涂归“的方式却并不是主流:

元和年间,李藩任给事中,“制敕有不可 ,遂于黄敕后批之。吏曰 : ‘宜别连白纸。’藩曰‘: 别以白纸 ,是文状 ,岂曰批敕耶 !’”裴在宪宗面前称赞李藩有宰相器,宪宗亦大加赏识,因此擢升李藩为宰相。

从上述文字来看,官吏让李藩不要直接进行批改,而是用别的纸张重新书写,李藩却以”批敕“为名拒绝,这一做法得到了宪宗皇帝的赏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使”涂归“的方式是主流方式,那么所谓的“宰相器”也就不知从何说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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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较为“激进”的“涂归”以外,执行“封驳”之事的方式以“封还”为常见,这也很好理解,对于皇帝的诏令,作为官员随意进行涂抹修改是不符合礼法的,并且极有可能会触犯皇帝的权威,举个例子,就好比老师给你批作业,写了评语并且标出了问题让你修改,你觉得评语不合理,直接就自行涂改了,这很明显也是不合理的。

如德宗贞元十八年,以浙东团练副使齐总为衢州刺史:“总以横赋进奉希恩,给事中许孟容封还制书。”


同年八月,以岭南节度掌书记、试大理评事张正元为邕州刺史、御史中丞、邕管经略使,“给事中许孟容以非次迁授,封还诏书”。


宪宗元和四年,以淮南节度判官孔戡为卫尉丞,分司东都。给事中吕元膺“封还上奏”。

可见,在唐朝制定完”封驳制度“后,所最为常见的执行方式就是原样封还,并且需要上奏不合理之处供皇帝阅览。


封驳制度的作用——制皇命而达天下

在中国传统封建制度的时代,因为“君权神授”的思想根深蒂固,对于皇权的敬畏成为了一种共识,这也导致了君权高度膨胀而引发的专制悲剧屡见不鲜,所以“封驳制度”的诞生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制约皇权,从而使得政府的决策公允公正:

封驳制度包括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和给事中封驳诏敕,并说“: 如两者官都能称职,坚决地执行他们的职权 ,便可防止君主的过失和政治上的不合法行为。”——《历史上的君权的限制》

从结果导向来看,事实上,设立“封驳制度”在唐朝前中期是取得了巨大的成效的,尤其是在政府任人惟亲、为所欲为的方面:

德宗贞元元年,任卢杞为饶州刺史,时任给事中的袁高在起草诏书时向宰相提出异议,宰相不悦,改由中书舍人起草。诏令下发后,袁高“执之不下”,并前后两次上奏德宗以为不可,最终追回了制书。德宗还遣使臣安抚袁高说:“朕思卿言深理切 ,当依卿所奏。”

“罪己诏”式的形式主义不可取,“封驳”式的实际制约才是王道

由此可见,“封驳制度”不仅对于官僚体系中的不法行为有极强的批驳能力,对于皇权来说,也有着不小的威慑力,德宗安抚袁高的例子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封驳制度”还和军事方面有着相当大的利害关系:

宣宗大中十二年五月,岭南发生叛乱,以右金吾大将军李燧为岭南节度使,“已命中使赐之节”,给事中萧昉以为李燧非定乱之才而封还制书,当时宣宗正在欣赏乐舞,“不暇别召中使,使优人追之,节及燧门而返”。之后以泾原节度使李承勋为岭南节度使,“发邻道兵讨乱者 ,平之”。

从我们现在的角度来看,“封驳制度”作为中国历史上鲜有的“君权制约”之道,其本身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但是,身处封建政治大背景之下,脱离封建实际来评论也是有失偏颇的。

到了唐代后期,政治变节频发以及政权不稳导致影响给事中行使“封驳”职能的因素越来越多。

首先,宦官权力日益膨胀,宦官势力在破坏三省制的同时,对于上承下达的门下省的掌控更为严格,宦官为了保证自己的政治权益,对于“敕命”的上下级流通横加梗阻,甚至也有不少扣押文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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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翰林学士“专掌内命”,权力和地位不断上升:

“凡拜免将相,号令征伐,宣麻制敕,皆出于此。进退人才,机务枢密,人主皆必与议 ,中书门下之权 为其所夺,当时谓之内相”

最后,就是封建王朝的“通病”——晚期政治的腐败和君臣的不合礼法。执掌封驳大权的给事中是否正直不阿且能够真正地履行职责?在位君王是否善纳谏?同样影响封驳作用的发挥。

只有双方都能以朝廷大局为重,坦荡无私,配合默契,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不幸的是“封驳制度”确立之时,唐王朝开始由盛转衰,给事中封驳诏敕的职责虽然明确了,而当政者对给事中的封驳则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抚慰一番后诏令依然行下:

如宪宗时期,驸马都尉刘士泾贿赂权臣,升任太仆卿。给事中韦弘景、薛存庆封还诏书“,,以士泾交通近幸,不当居九卿”。宪宗解释说“: 昌有功于边,士泾又尚主,官少卿已十余年,制书宜下。”韦弘景不得已乃奉诏。

“封驳制度”开始变得徒有其名了!


受封建之制,惜哉!

总结来看,”封驳制度“的发展是和唐代的历史进程相一致的,唐初之时,统治者比较重视社会的稳定,重视百官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强调”有谏官职能的官员对诏敕等成命之不当者驳正直言”,这是“封驳制度”形成的重要支持。

而到了中后期,封驳制度虽渐趋完善,但由于君权削弱,朝廷上下忙于争权夺利,苟且行事,统治者对给事中的封驳不太重视,甚至不予理睬,其作用也就不容乐观了,毕竟“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论调是不符合衰败王朝的舆论导向的。

对于“封驳制度”,我们就事论事地来说,其对君权的制约性是存在的,但是这一项制度的根基依然深深地扎在了封建的土壤中,无可避免的走向衰落是合乎常理的,所幸的是,这一项制度为后代所沿用,并且逐步发展成为了各种“言官”制度,封建皇权的膨胀和制约其实是同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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