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法院未通知被告,就将被告列入黑名单,这合法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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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不通知被告,就将被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否则被告有权投诉法官违反程序办案。

至于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司法实践中多数是这几种情形。

1、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玩失踪,法院无法正常送达,只能按被告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进行公告送达。按法律规定这种处理是正确的。

2、被告没有玩失踪,但是在自己提供给法院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后,自己更换了电话号码和居住地址,有没有及时通知法院。或者开始提供的送达地址就是错误的。

案例:

青岛即墨武鑫,2016年秋在李沧汉川路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残,法院判决后玩失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根据其诉讼中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查此被告故意躲避法院执行,情节恶劣,因此法院执行局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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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法言法,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法院未通知被执行人(题中所称:被告)就将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此行为合法合规。

一、执行机构立案后,即时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相关事项:

  1. 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图为以张贴的形式为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划重点:作为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责任也是义务,法院执行机构在收到执行申请立案后,会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此时,作为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被申请执行的事实,因此,无任何理由和借口,以不知道、未通知为由抗拒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2.执行机构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依法对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户籍、婚姻等信息进行查询。

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一个月内,不履行债务又不报告财产的,执行机构有权作出以下措施:

  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或宣布相关证照作废。

  3. 罚款、拘留。

题外话:如果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有异议,可以在裁判文书未生效之前就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或者依法走审判监督程序,而作为被申请人执行人以上措施没有进行或者穷尽以上措施后,还是败诉,那我认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的义务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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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向被告(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就载有故意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提示。这就视为人民法院对被告(被执行人)的通知。

列入黑名单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就载明了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六种情形,符合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人民法院主动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六种情形之一,也可以依职权将其纳入黑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由法院的院长签发。决定书一旦签发,立即生效。作出的决定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

列入黑名单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期限为两年。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等其他危险方法抗拒执行的,或者存在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到三年。

被众人被纳入黑名单后,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其失信信息。

综上所述,法院并没有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就将其纳入黑名单,人民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就已经告知了可能被纳入黑名单的风险,只是被执行人没有注意或者故意忽视了。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只会在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后签发决定书,决定书会送达给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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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黑名单,就是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被告(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通俗称谓,这是法院执行的措施之一。

当然了,强制执行是需要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的。但是在实际中,进入强制执行的案子,往往都是因为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才申请强制执行的,甚至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各种回避,各种躲避的拒绝履行判决义务。也就是说强制执行的案件的被告已经失信并违法在先,法院将之列入黑名单,无可厚非。

另外,法院送达的手段很多,被执行人躲避执行,回避不见,法院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比如公告或者留置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执行文书,然后就可以继续下一步的执行程序,并不是必须亲自送达被执行人手中才可以。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仍然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法院执行局将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没有错误的。如果有履行判决的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有可能拘留,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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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你拉入黑名单,肯定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一,你对你应该履行义务肯定是之前的,毕竟前面都经过长时间的诉讼程序了。第二,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前提是你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文书确定了你给付的期限,你没有给付,对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给付期内你应该主动履行的,你没有这个意识,不能以不知道免责。

法院收到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要先向你寄送申报财产线索的通知,你拒不申报的,法院就会采取强制措施。实践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收到文书后转移资产难以执行,一般这些材料会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才寄出,就是先采取措施后通知。

鉴于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这种做法也不算偏颇。如果你觉得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符合规定的话,法院是会也应当予以变更的。


逗笨逗


这真是猪八戒倒打一耙啊!明明是自己不按期履行法院判决书法律义务,人家都申请强制执行了,法院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倒赖法院没主动通知到,赖法院违法,你可真够赖的哦!


老王老矣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我想说,法院是最讲程序规范的地方,您这个提问我想可能是您主观上认为的,肯定有其他的细节您没注意才导致了这个结果。


你踩到我法袍了


合法的。无需再告知,当事人应该知道。


务实些吧


法院是不会通知被告的,直接将被告列为失信人,限制高消费,对名下财产进行冻结。


王永豪律师


你所说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吧?法院肯定会通知被执行人的,可能是联系不到你,公告送达的!这时候你需要联系执行法院,及时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就会把你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撤销。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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