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 高企、科技型中小企業注意!享受這類優惠政策,《公告》明確了5個問題

高企、科技型中小企業注意!享受這類優惠政策,《公告》明確了5個問題

● 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這兩類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 為此,財政部、稅務總局2018年7月11日印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延長這兩類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政策。

● 為確保上述優惠政策有效落實,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就相關政策具體執行口徑、徵管操作事項進行明確,以利於稅務機關準確把握執行和納稅人正確理解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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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年虧損結轉彌補年限

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相關資格在不同的納稅年度會發生變化,《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通知》所稱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為準確理解《通知》規定的“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公告》第一條第二款對《通知》適用情形作了進一步解釋,即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後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1:一家企業,2018年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2014年虧損200萬元,2015年虧損100萬元,2016年所得為0,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無論該企業在2013年至2017年期間是否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用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彌補後,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繼續彌補;2014年企業虧損2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2015年企業虧損1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彌補。

例2:接上例,該企業2019年起不具備資格,2019年虧損100萬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並不受影響。如果該企業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備資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准予向以後10年結轉彌補,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如果到2024年還不具備資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只准予向以後5年結轉彌補,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尚未彌補完的虧損,不允許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

2.明確具備資格年度確定方法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採取不同的管理方法。高新技術企業經過認定後,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3年;而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年評價後,賦予其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為此,《公告》分別明確了二者具備資格年度的確定方法。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確定方法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了發證時間和有效期,為保證企業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紅利,《公告》明確,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年度。舉例說明如下:

例3:某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發證時間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公告》規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為具備資格年度。

(2)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年度確定方法

科技型中小企業僅有入庫登記編號註明的年度,且需在每年3月底前進行評價。為此,《公告》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註明的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年度。舉例說明如下:

例4:某科技型中小企業,2018年5月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編號註明的年度為2018年。《公告》規定,2018年為具備資格年度。

3.明確企業重組虧損結轉彌補年限

(1)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併虧損結轉彌補年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為此,《公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合併企業承繼被合併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併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合併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合併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條和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5:2018年A企業吸收合併B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A企業不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准予向以後5年結轉彌補。B企業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准予向以後10年結轉彌補。吸收合併後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包括合併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和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應當分別處理,即合併後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其中合併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只准予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彌補;合併前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四)項有關規定計算後,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如合併後A企業2018年具備資格,合併後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包括合併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和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

(2)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虧損結轉彌補年限財稅

〔2009〕59號文件規定,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為此,《公告》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分立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條和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6:2018年A企業分立新設B企業和C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A企業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准予向以後10年結轉彌補。分立新設的B企業和C企業分別承繼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分立後B企業和C企業分別承繼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五)項有關規定計算後,無論分立後B企業和C企業是否具備資格,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

4.明確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徵管事項

為了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公告》第四條明確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政策,由企業自行計算申報享受,無須向稅務機關申請審批或辦理備案手續。即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規定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彙算清繳時,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並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5.明確公告執行時間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公告》是對其相關事項的具體細化,也應同時執行。

《公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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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

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為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就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條所稱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後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二、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註明的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三、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合併或分立重組事項的,其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本公告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一)合併企業承繼被合併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併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二)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三)合併企業或分立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合併企業或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條和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處理。

四、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規定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彙算清繳時,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並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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