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特級資質標準

申請特級資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資信能力

1)企業註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2)企業淨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築業營業稅均在5000萬元以上。

4)企業銀行授信額度近三年均在5億元以上。

2、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

2)技術負責人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及一級註冊建造師或註冊工程師執業資格;主持完成過兩項及以上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術工作或甲級設計資質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額2億元以上的工程總承包項目。

3)財務負責人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及註冊會計師資格。

4)企業具有註冊一級建造師(一級項目經理)50人以上。

5)企業具有本類別相關的行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標準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3、科技進步水平

1)企業具有省部級(或相當於省部級水平)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

2)企業近三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平均達到營業額的0.5%以上。

3)企業已建立內部局域網或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了內部辦公、信息發佈、數據交換的網絡化;已建立並開通了企業外部網站;使用了綜合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和人事管理系統、工程設計相關軟件,實現了檔案管理和設計文檔管理。

編者說明

建市 [2015]154號文件取消了原標準“企業具有國家級工法3項以上;近五年具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能夠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的專利3項以上,累計有效專利8項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項發明專利。”和“企業近十年獲得過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4、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3項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一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淨資產1億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

編者說明:建市[2016]226號文取消了一級資質的“關於註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要求

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2類中的1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單項合同額1億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3項;

(2)單項合同額3500萬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體裝置(可含附屬設施)檢維修工程3項。

二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淨資產40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機電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編者說明

建市[2016]226號文取消了二級資質的“關於註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的要求

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2類中的1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3項;

(2)單項合同額2500萬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體裝置(可含附屬設施)檢維修工程3項。

三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淨資產10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5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機電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氣田)地面建設或油氣儲運或石油煉製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藝或化工設備)、結構、電氣、機械和自動控制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8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30人。

(5)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2項。

編者說明

根據建市[2016]226號文件規定: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於註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因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類別的最低資質是“三級”,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準保留對建造師等人員的要求。

根據建辦市〔2018〕53號文件規定:取消建築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標準中關於持有崗位證書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標考核。

承包範圍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檢維修。

二級資質

可承擔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類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檢維修。

三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500萬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檢維修。

注: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氣田地面、油氣儲運(管道、儲庫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生產輔助附屬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項目劃分標準: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萬噸/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氣)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

(2)50萬立方米/日以上的氣體處理工程;

(3)300萬噸/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億立方米/年以上輸氣等管道輸送工程及配套建設工程;

(4)單罐10萬立方米以上、總庫容30萬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儲庫,單罐2萬立方米以上、總庫容8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庫,單罐5000立方米以上、總庫容1.5萬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儲庫,單罐400立方米以上、總庫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及輕烴儲庫,單罐3萬立方米以上、總庫容12萬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儲庫,單罐5億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儲氣庫,以及以上儲庫的配套建設工程;

(5)800萬噸/年以上的煉油工程,或者與其配套的常減壓、脫硫、催化、重整、制氫、加氫、氣分、焦化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輔助設施;

(6)60萬噸/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與其配套的對二甲苯(PX)、甲醇、精對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內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環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輔助設施;

(7)30萬噸/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8)24萬噸/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9)32萬噸/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0)50萬噸/年以上純鹼工程、10萬噸/年以上燒鹼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1)4萬噸/年以上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2)項目投資額6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染料、中間體、農藥、助劑、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3)30萬套/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4)10億標立方米/年以上煤氣化、20億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氣、60萬噸/年以上煤制甲醇、100萬噸/年以上煤制油、20萬噸/年以上煤基烯烴等煤化工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規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萬噸/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氣)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

(2)20萬立方米/日以上氣體處理工程;

(3)100萬噸/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億立方米/年及以上輸氣等管道輸送工程及配套建設工程;

(4)單罐5萬立方米以上、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儲庫,單罐5000立方米以上、總庫容3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庫,單罐2000立方米以上、總庫容1萬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儲庫,單罐200立方米以上、總庫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及輕烴儲庫,單罐2萬立方米以上、總庫容6萬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儲庫,單罐1億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儲氣庫,以及以上儲庫的配套建設工程;

(5)500萬噸/年以上的煉油工程,或者與其配套的常減壓、脫硫、催化、重整、制氫、加氫、氣分、焦化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輔助設施;

(6)30萬噸/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與其配套的對二甲苯(PX)、甲醇、精對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內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環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輔助設施;

(7)15萬噸/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8)12萬噸/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9)16萬噸/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0)30萬噸/年以上純鹼工程、5萬噸/年以上燒60鹼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1)2萬噸/年以上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2)項目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染料、中間體、農藥、助劑、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3)20萬套/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4)4億標立方米/年以上煤氣化、5億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氣、20萬噸/年以上煤制甲醇、16萬噸/年以上煤制油、10萬噸/年以上煤基烯烴等煤化工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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