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按摩椅處休息,3歲男孩獨自扶梯處玩耍墜亡,家屬索賠180萬,你怎麼看?

熊貓賽事


3歲孩子說沒就沒了真是叫人痛心,尤其是手把手把孩子養大的家人,大家通過視頻可以看到事故不是因為電梯的故障或者缺欠所致,而是因為孩童攀爬扶梯脫手墜樓而發生的悲劇。但是事故畢竟發生在商場這個經營性的公共場所發生,商場方面肯定難辭其綹,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但是做為家長應該知道孩子攀爬扶梯、欄杆等等是存在其危險性,事發時父母獨自去坐按摩椅休息,沒有看護好孩子導致孩子摔亡同樣也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事發後家屬獅子大開口索賠並不合理,此等事情只能訴之法院讓法官來差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意外發生在商場裡,說明商場的安全防護工作並未做到位,商場是脫不了責任的。

不論是乘坐扶梯還是轎梯,一般老人、兒童、殘疾人搭乘電梯時都求要有成人陪同監護的,大家謹記,以免悲劇再度發生。


韋智


父母按摩椅處休息,3歲男孩獨自扶梯處玩耍墜亡,家屬索賠180萬,你怎麼看?

如果事件是真的,那麼我覺得家屬有點無理取鬧了,自己的孩子自己去守護,別人沒義務給你看孩子,索賠180萬有點獅子大張口

看了網絡上的視屏,造成事故的原因據介紹是這樣的“3歲男孩保利廣場3樓玩,父母姐姐一旁按摩椅休息,孩子離開視線沒有及時發現,才三歲的孩子因為好奇心獨自爬到電梯扶手玩,導致電梯扶手滑動,直接從三樓摔倒一樓,當場死亡,孩子造成悲劇發生在於父母的太放心與疏忽。孩子已經發生這樣的事情,不好好反思,卻在商場裡討論孩子沒有了 ,商場該賠多少多少錢”

我只想說,如果這真實事件,這對父母太冷血了,心也真的挺大,孩子玩居然不在一旁跟著,我家孩子離開我視線一秒都不行的


凝眸湖心靜


事情發生地離我們不遠,幾個人看不好一個3歲孩子,不從自身找原因,反而找商場訛錢,難道錢能換回人命?



01 事件回顧:

2018年8月9日下午1點左右,3歲男孩孝感保利廣場3樓玩,父母姐姐一旁按摩椅休息,孩子離開視線沒有及時發現,3歲的孩子在電梯扶手玩耍,因扶梯向上滑動,身體被帶起,帶到扶梯外沿,直接從三樓摔倒一樓,當場死亡。



3歲孩子死墜亡,作為父母傷心難過是肯定的,值得同情。但是,人死後不找自身原因,反而賴上商場,這個舉動就不值得同情了。



02 孩子死亡是商場的責任嗎?

造成悲劇發生的責任在於父母。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而孩子沒有滿10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這樣的孩子,監護人要做到始終將孩子納入自己的視線,不能疏忽大意。父母自認為商場比較安全,就只顧自己休息,沒有看護好孩子,這是事情造成的原因。



商場的電梯不存在安全隱患,也不存在質量等其他意外原因,就是因為孩子看護不到位造成,應該沒責任。

既然造成孩子死亡的後果的責任在於父母,那麼父母向商場索要180萬就沒有道理。商場不應該賠錢,至於商場出於人道捐些錢那是另說。



孩子死亡本是傷心事,很多時候死了人,就想著讓人賠錢,填補心理的遺憾,因而變得蠻不講理。這種風氣不可長,長了就有失公平,就會敗壞社會風氣,就會讓更多的人刁蠻無理。

不能讓胡攪蠻纏者得逞,那是對公平的蔑視,對正義的挑戰。因此,不能賠錢!你說呢?


文軒閣


一家四口,其樂融融,誰也沒想到會突降不幸!

8月9日下午13時左右,湖北孝感市保麗廣場。1個3歲大的男孩,獨自在3樓扶梯處玩耍,他的父母和姐姐在一旁的按摩椅處休息。

男童在扶梯處玩耍時,因扶梯滑動身體被帶起,等身體傾向外側時,他母親才發現,這時起身卻沒能阻止。

男童從3樓扶梯處墜落至底層,經搶救後宣佈死亡。

家屬提出商場賠償180萬!


一家人遭逢慘劇,旁人本不該在說三道四。

但慘劇不能轉嫁給商場呀。

三歲大的孩子,還不能認知危險、保護自己,所以,法律規定了其父母為其監護人。

發生危險時,他的父母在哪裡?在按摩椅上享受!其完全沒有盡到作為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什麼: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上述是其法定義務,未盡到法定義務就是違法的。


在自己法定義務都沒有盡到的情況下,不宜對商場獅子大開口。

相信事件剛發生,這是這兩位父母的不理智想法。

這樣的事件實在讓人唏噓!

呼籲責任意識並不僅僅是限制別人,方便自己。有了責任意識,責任時時、事事都在提醒自己,想必也就不會出現這樣的悲慘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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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西門觀點:如果商場電梯經鑑定沒有問題,那麼,死者家屬屬於無理取鬧,即便有問題,監護人負有主要責任,也不可能賠償180萬。

事件大略:

8月9日上午13點左右,湖北孝感市保麗廣場發生一起悲劇,一對父母帶著女兒和三歲兒子在商場三樓按摩椅處休息,三歲兒子私自離開父母到附近電梯處,爬上電梯扶手玩耍,結果墜落到一樓,當場身亡。事故發生後,其家屬向商場索賠180萬。

索賠多少先不說,先說孩子墜落,誰要負責?其實,這起事故並不複雜,責任人只有兩個,一個是監護人,孩子父母,一個是商場,主要是電梯質量。

首先,第一責任人應該是孩子的監護人,也就是孩子的父母。而孩子墜落時,父母在哪裡?他們在遠離孩子的按摩椅處休息,三歲的孩子離開他們,獨自一人在存在危險的電梯處玩,是不知道,還是視而不見?無論是什麼,他們都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以,在電梯有無質量問題鑑定結果出來前,至少應該負主要責任。

其次,才是商場。商場的責任主要體現在,電梯質量有無問題,電梯處有無安全提醒標識。當然這需要有關部門的鑑定。如果鑑定結果,電梯存在質量問題,生產廠家要負責賠償,但也是部分責任。

總之,這起事故的責任人應該就是監護人和商場。監護人肯定負主要責任,至少一半責任。這是鐵定的。如果商場電梯質量有問題,可能要負40%或者50%責任,如果電梯質量沒有問題,那監護人負全部責任。

因此,帶小孩子外出,一定要十二萬分操心,一刻也不能讓孩子離開你的視線。之前,青島海灘發生的雙胞胎姐妹溺亡悲劇,應該還沒有被人忘記,就是因為孩子母親發朋友圈的一瞬間,孩子被海水吞噬的。

血的教訓太多了,請所有父母一定牢記!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這件事又是由於母親的看管不嚴造成的,和青島雙胞胎女兒溺亡的事件很相似,這次的母親在旁邊休息

在事件發生的當時,男童的父母以及姐姐在商場3樓按摩椅處休息,沒有注意到自己的孩子吧,這時男童跑到了電梯的邊緣,從三樓摔了下去,一直掉到了地下的停車場,這高度有十多米啊,成年人摔下去的後果都不堪設想,何況是一個三歲的嬰兒呢

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悲劇呢

主要原因還是在於母親的看管不嚴,如果孩子一直在母親的身邊,應該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三歲的嬰兒還什麼都不懂,甚至走起路來都搖搖晃晃的

商場的責任是次要的,可能邊上沒有安全護欄,或者是護欄的高度太低,需要加以改正


隨後孩子的家屬要求商場賠償180萬,商場也不可能立馬賠償,這不是一件小事情,會讓法律來處理,我估計結果下來賠償不了這麼多

又一個年輕的小生命離開了我們,他們的家庭中又缺少了幸福,現在正是放假的階段,所以家長帶孩子出行遊玩的時候一定要看好他們,防止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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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其不可而為之吖


這個事情,孩子家屬索賠180萬是他們的自由,但估計結果會讓小孩家屬失望的……

此事故的視頻小編看過,孩子發生意外後,父親在一旁撕心裂肺般的哭泣,唉,我想沒有哪個人能眼睜睜看著孩子的生命在眼前消逝……

我們先為孩子祈福吧。🙏🙏🙏🙏

現在迴歸問題本身,按照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小孩家屬獲賠180萬的幾率很小。

因為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該事故當中,商場內是否張貼有扶梯使用安全警告標識、扶梯是否定期安檢、是否有故障存在,都是確定商場責任的參考條件。

若商場均不存在上述問題,那責任的劃分就要傾向於家長了,在公共區域內,三歲的孩子根本不懂事,就是喜歡到處追逐嬉鬧,尤其是在扶梯旁,作為監護人應該意識到危險的存在,及時制止孩子攀附扶梯扶手帶等一些行為。

並且,現在的扶梯、電梯,在投入使用時,基本都貼有關於老弱病殘使用的注意事項。

在這種情況下,三歲的小男孩最終還是發生意外,這不得不令人惋惜……🙏🙏🙏

目前,關於小孩家屬索賠180萬的舉動不知是真是假,若是真,我想商場方面肯定不會同意,估計會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給予一定補償,但180萬肯定是不會出的。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父母按摩椅處休息,3歲男孩獨自扶梯處玩耍墜亡,家屬向商場索賠180萬,看來孩子父母是把孩子墜亡的責任全部算在了商場電梯防護問題上了,沒有反思自己在整個悲劇中扮演了怎樣一個角色!

視頻描述


通過觀看視頻,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孩子父母在按摩椅處休息,其與孩子並非面對面,而是後腦勺對著孩子,這樣一來,孩子的一舉一動並不在父母視線範圍內,孩子做了些什麼父母也就不得而知了!孩子爬上扶梯扶手,由於最開始扶梯處有一段距離的玻璃隔擋,孩子並沒有直接掉下去,隨著扶梯扶手的滑動,將孩子帶離了玻璃隔擋的範圍,孩子由於無法掌控平衡隨後向扶梯外翻去,腳雖然落在了扶梯外不寬的平臺上,但由於慣性造成最終墜亡的悲劇!



父母安全意識不容忽視

這是一個下行的扶梯,三歲的孩子就是沒有爬向扶梯扶手也會面臨滾下扶梯的危險。父母兩人帶孩子,難道沒一個有點責任心的嗎?就是再累,看個孩子不可以輪流分工嗎?生孩子、養孩子,還是二胎,父母對孩子在某種環境內的安全意識就沒有一定認知嗎!扶梯存在的安全隱患,所帶來的兇險別說孩子,就是大人也是躲不過的,因扶梯發生的慘劇也屢屢發生,父母就應該具有安全防護意識,帶孩子遠離扶梯。

父母應承擔80%以上的責任

顯然在這起悲劇裡,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沒有盡到看管好未成年孩子的義務,如果他們在孩子爬向扶梯扶手的腿剛剛抬起時就厲聲制止,就不會發生這起人間慘劇!

客觀的說,這起悲劇孩子父母由於監管缺失最起碼應該承擔80%——90%的責任,作為商場,由於扶梯防護問題也應該承擔小部分責任。孩子高空墜落,沒有傷到其他人也算不幸中的萬幸了,高空墜物的力道之大從那起“高樓蘋果墜落砸傷女嬰”的事件中大家就所領教!

商場應該對扶梯的安全問題進行一下治理,如果因為其它原因造成高空墜物傷及他人,對於這些無辜者來說,這種安全只能靠商場對環境安全的防護,由於安全防護缺失給無辜者帶來傷害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結果!


惠風和暢207547485


三歲兒子從商場三樓墜落,當場死亡,家長在一旁玩耍,卻要求商場賠償180萬。如果這件事是真的話,我覺得這個家長就是一無賴。

只要是父母都知道,三歲的孩童他還沒有身處危險境地的意識能力,這個年齡段的幼童,父母無論帶他上街還是逛公園,逛商場都得時刻不離左右的呵護他,同時,把保護幼童生命安全的責任放在第一位,才是完全盡心盡責的家長。父母帶著三歲的幼童和女兒在商場三樓,只顧自己在按摩椅上盡情的享受,把保護三歲兒子的責任扔在了腦後,兒子發生了意外,卻把責任推給商場,要求商場賠償180萬,單就這一行為來說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商場是商家提供給消費者舒適購物的地方,在這種人多雜亂的環境裡,每個帶著不懂事幼童的父母,都必須手牽著孩子,就是為了防止孩子丟失和發生意外。而一個三歲幼童,正是不知天高地厚的年齡段,父母卻把他的生命安全保障交給了天,任其在一旁玩耍,脫離自己的視線,家長的行為就是嚴重的失職,發生了意外就應當負全責。孩子在商場玩耍墜落死亡,與場半毛錢關係都沒有, 這對父母卻把商場訛上,這是一種不折不扣的道德淪喪,沒有擔當耍賴的行為,就連法院也不會支持。

從這件事情的發生,敲響了那些初為人父人母小夫妻的警鐘,要不忘時時刻刻保護好兒童生命安全,這才是作為父母的首要職責,同時還要教會孩子的安全防範意識,其次才能說得上培養孩子,讓孩子在幸福中快樂的長大。


老蔣閒言


賠償金額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1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對於這類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主要的賠償項目主要有搶救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項目。實踐中,一般是根據賠償項目計算出具體的賠償金額,再根據自身及對方的過錯程度,確定相應的責任比例,決定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

對於180萬的賠償金額,家屬在訴訟中會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按照一般的賠償案件及過錯責任程度,金額應該是稍微偏高。

賠償主體及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未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由於缺乏認知能力或認知能力受限制,其本身行為並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責任,法律責任由公共或其他場所的管理人、孩子的監護人或其他相關單位來承擔。本案中,事故的涉及人員或單位主要有以下:

1、男童監護人(家屬)

《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四十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調查報告情況,事發時男童的父母及姐姐在3米外的按摩椅休息,並未在身邊照顧,並未履行監護職責,直接導致事故產生。所以男童的父母對於本案事故需要承擔直接的責任。

2、商場管理人

因為事發地點是在商場,屬於公共場所,

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商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商場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對於本案中,商場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在法院採購安裝的電梯質量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定期維保,電梯處貼有安全告示,顧客受傷後商場工作人員及時報警、送醫等。如果商場盡到這些義務,則不宜認定商場存在過錯。

3、電梯廠商

電梯屬於產品,適用產品缺陷條款,根據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經相關部門檢測,該電梯存在產品瑕疵,生產企業就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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