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8 城市拆迁中平房的院落、空地能否得到补偿?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拆迁这件事也时常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历史原因,在目前城市中有许多带有院落的平房,在拆迁的过程中,院落能否得到拆迁补偿这一问题,就成为广大被拆迁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平房的院落、空地是否能得到补偿款呢?下面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探讨一下这一问题。

城市拆迁中平房的院落、空地能否得到补偿?

案情简介

孙先生在国有土地上拥有一间合法房屋,除了房屋,还有附有一百多平米的院落空地,房屋的土地证等手续完备。2014年的时候,该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在经过公告、评估等程序之后,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孙先生和拆迁方产生了分歧。

在与拆迁方商讨补偿数额的过程中,拆迁方拒绝对该房屋的院落进行补偿,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未提到房屋院落如何补偿的问题。但孙先生却坚持认为院落也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当然应当依法获得拆迁补偿款。双方便因此迟迟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那么,孙先生的院落是否能获得补偿呢?拆迁方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没有院落补偿的有关规定为理由拒绝补偿的行为合法吗?

城市拆迁中平房的院落、空地能否得到补偿?

律师说法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虽未对院落、空地的补偿做出明确的规定,案例中的拆迁方以此为由对院落不予补偿,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未对空地、院落的补偿作出规定,但是其规定了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应当以市场价为参考标准,而院落对于房屋的市场价格当然会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带有院落的房屋进行征收评估时,亦应当选择同样带有院落的房屋的市场交易价作为参考标准。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房屋本身及其占用的土地,还应当考虑被征收人拥有的院落及房屋的附属设施。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的院落、空地当然是补偿需要考虑的因素。

另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城市拆迁中平房的院落、空地能否得到补偿?

综上所述,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对于院落、空地是应当进行补偿的,拆迁方若是在拆迁过程中拒绝对其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以免利益受损。案例中的李先生,如果迟迟无法与拆迁方达成协议,那么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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