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毆打、非法拘禁債務人 債權人獲刑10個月


毆打、非法拘禁債務人 債權人獲刑10個月

合法債務受法律保護,債權人應當採取合法方式索取債務,切不可採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其他暴力手段索取債務,否則,將觸犯法律。近日,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以被告人陳某達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去年10月14日,雷某(已判刑)得知欠其借款的徐某住在泰寧某賓館,遂找到陳某達,提議讓其找人一起到泰寧找徐某還錢,並許諾事成之後會給予好處。同年10月16日7時,陳某達便召集陳某林、曾某龍(均已判刑)並告知幫雷某追債一事。他們便租車來到泰寧,當日11時,陳某達等3人在泰寧發現徐某後,強行將徐某拖上車。為了更好地控制徐某,途中便將其屁股捅了一刀,用腳踩住其肚子,摟住其脖子,敲打其頭部,逼其寫借條還錢,直至當晚10時,徐某將隨身攜帶的1萬現金人交雷某後,才讓徐某離開。之後,雷某給了陳某達、陳某林、曾某龍每人500元好處費。
  經鑑定,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經泰寧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達為索取債務,夥同他人採用暴力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中國法院網訊 (廖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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