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勞務發票的錯誤流程


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勞務發票的錯誤流程


筆者實踐調研發現,建築公司掛靠勞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現有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築公司與掛靠的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第二步:建築公司將勞務費用通過對公賬戶轉入勞務公司賬戶,勞務公司扣除稅點費用後,將剩下的勞務款從公司賬戶提出給建築公司的老闆本人銀行卡;

第三步:勞務公司向建築公司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步:建築公司對項目部的民工在銀行開立工資卡,建築公司老闆每月通過自己的本人銀行卡將民工工資匯入民工工資卡;

第五步:勞務公司沒有對項目進行勞務管理,虛列民工工資單做成本。

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勞務發票的錯誤流程


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條件:

在稅收徵管實踐中,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必須滿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條件。即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和物流(勞務流)。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勞務流)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說,一項銷售行為或勞務行為同時滿足,銷售方(勞務提供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方、款項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體,或者說是,滿足“勞務流(物流)、資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滿足“合同流、勞務流(物流)、資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為物流或勞務流中隱含了合同流)的採購行為(勞務行為)的條件,則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可以在增值稅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

掛靠的勞務公司給建築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流)、收到了建築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支付勞務款(資金流)、掛靠的勞務公司與建築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掛靠的勞務公司與建築公司結算勞務款(勞務流),雖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勞務公司沒有參與民工管理,與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其列的民工工資表中的民工不是項目部實際進行施工的民工本人,而是虛列的民工人數和民工名單,因此存在巨大法律風險。

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勞務發票的錯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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