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制定如下意見。

一、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指導環境資源審判工作

1.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全過程。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指明瞭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方向。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是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必然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準確把握服務保障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任務,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責任感使命感。要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體現和貫徹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全過程,圍繞大局、完善思路、謀劃發展,全面加強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服務和保障。

2.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樹立新時代環境資源司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優美生態環境和公正環境資源司法保障的需求,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在健康、舒適、優美生態環境中生存發展的權利。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落實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通過有效法律手段把生產生活規制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範圍內,推動實現經濟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生態全面優化。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統籌協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找準環境保護、經濟發展與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之間的平衡點,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統籌考慮自然生態各要素保護需要,探索創新審判執行方式,推動生態環境整體保護、系統修復、區域統籌、綜合治理。

3.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對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和法治保障的要求,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切實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創新體制機制,完善裁判規則,通過專業化的環境資源審判落實最嚴格的源頭保護、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不斷提升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水平。

二、服務保障汙染防治和生態安全保護

4.助力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依法審理大氣汙染糾紛案件,嚴懲超標排汙造成大氣嚴重汙染的違法行為,加大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的大氣汙染糾紛案件審理力度,為打贏藍天保衛戰提供堅強司法後盾。依法審理水汙染糾紛案件,加大長江、黃河、鄱陽湖、洞庭湖、太湖等重點水域的水汙染糾紛案件審理力度,嚴懲汙染飲用水水源地違法行為,推動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維護水環境和水生態安全。依法審理土壤汙染糾紛案件,準確界定土壤汙染責任主體,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妥善確定汙染地治理、修復和再利用方案,維護食品安全和生活環境安全。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利用和處置固體廢物和垃圾等違法犯罪行為,妥善處理因垃圾焚燒、填埋引發的群體性糾紛,維護優美生活環境。依法審理噪聲、振動等引發的環境汙染案件,合理認定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保障人民群眾寧靜生活的權益。

5.依法保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依法懲處非法向海洋排放汙染物及破壞紅樹林、珊瑚礁等海洋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依法審理涉及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工程建設項目、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汙染環境等案件,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妥善審理涉及海洋動植物物種引進、海島資源開發、海水養殖場建設各類案件,以及行政主管部門針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等行為提起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

6.全面服務美麗鄉村建設。貫徹鄉村振興戰略,加大涉及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案件審理力度。依法嚴懲汙染鄉村環境、河道非法採砂、盜伐濫伐林木、非法採礦及破壞性採礦、非法捕撈水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探索將環境資源生態價值損失納入定罪量刑情節。依法審理農業面源汙染防治案件,推動生活垃圾、生活汙水、畜禽養殖、農業種植等多種汙染源集中處置和無害化治理,注重源頭預防,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環境。妥善審理因退耕還林還草還溼,退牧還草、禁牧輪休、草畜平衡,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等引發的權屬、合同、侵權等糾紛案件,推動構建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依法審理發展鄉村生態旅遊過程中的合同及侵權糾紛案件,促進優質農業生態產品和服務供給,助力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建設。

7.不斷提升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平。依法懲治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及非法交易野生動植物製品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物種多樣性。嚴厲打擊走私國家禁止進口動植物及其製品的違法犯罪行為,防控外來生物入侵。妥善審理環境汙染及過度開發利用破壞生物多樣性及種群關鍵棲息地案件,維護生態系統多樣性。妥善審理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生物遺傳資源案件,推進瀕危野生植物資源原生境保護,有效保護我國生物基因資源庫。積極研究生物資源產權保護、有償使用、綜合利用以及生物技術等相關法律問題,推動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體系。

8.從嚴保障生態安全戰略佈局。配合“兩屏三帶”國家生態安全戰略佈局,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依法審理涉及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生物多樣性維護等重點生態功能區域以及水土流失敏感區、沙漠化敏感區、石漠化敏感區、凍融侵蝕敏感區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各類案件,堅持源頭嚴防、過程嚴控、後果嚴懲,注重生態保護修復,構築生態安全屏障。

三、服務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

9.推動構建綠色產業結構。妥善審理經濟結構和能源政策調整、產能過剩引發的企業改制、整合、破產等案件,依法支持和保障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妥善審理節能、節水、節材和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的專利、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反壟斷等知識產權糾紛,推動市場主體創新發展,促進傳統企業向綠色產業轉型升級。加強對涉及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工具的法律風險和規制研究,為綠色發展領域新類型案件的審理做好知識儲備。通過具體案件的審理推動市場主體創新發展,保障重大生態修復工程的實施,增強優質生態產品生產能力,保障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同步提升。

10.推動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妥善審理涉及土地、礦產、林業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案件,促進生產領域資源物耗減量化及清潔生產,形成全面節約、循環利用的綠色生產方式。依法審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等節能服務相關案件,推進農業、工業、城鎮節水改造,以及礦山企業技術和工藝改造等重點領域的能源節約,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深入研究用能權、用水權、排汙權、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屬性、初始分配和交易規則,推動環境資源交易市場制度完善。

11.推動形成綠色生活方式。妥善審理涉及共享經濟、綠色建築、新能源、新業態等領域環境資源相關案件,推動生產、流通、回收等環節綠色化。加大環境司法宣傳力度,發揮典型案件的示範引領作用,培育社會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全社會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12.推動企業積極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妥善處理列入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准入負面清單的企業關停並轉過程中引發的破產、整合、職工安置等糾紛。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改造,督促上市公司、發債企業、重點排汙企業等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將環境保護、環境管理要求納入經營決策機制,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推動綠色公平營商環境建設,激發企業家誠信經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引導企業積極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生產者延伸責任。

四、服務保障生態文明體制改革

13.依法審理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糾紛案件。

貫徹生態環境監管體制改革要求,遵循資源公有、物權法定和統一確權登記原則,妥善審理涉及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案件,依法保障國有資產統一監管機構加強國有自然資源產權保護。妥善審理礦業權審批及頒證、房地徵收等行政案件,依法促進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合理控制國土開發空間和強度,促進資源集約利用和有序開發。依法審理涉及海域使用權、礦業權、取水權、養殖權、捕撈權、林業權等自然資源用益物權糾紛,妥善處理司法裁判與行政監管的關係,維護資源開發利用秩序。妥善審理涉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股權轉讓、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促進自然資源有序利用和流轉。

14.加強環境公益訴訟審判工作。貫徹落實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環境保護法要求,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環境權益功能,督促依法行政,推動完善環境治理體系。依法審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暢通訴訟渠道,保障社會組織公益訴權,完善審理程序和配套機制,引導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全面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審判工作,在遵循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基本制度基礎上不斷完善審理程序和裁判規則,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提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司法保障水平。推動建立公益訴訟資金的管理、使用、審計監督等制度,確保資金用於受損生態環境修復治理。

15.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全面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工作。完善賠償協議司法確認程序,探索賠償協議審查與公告制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銜接規則,推動健全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和評估機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研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等制度,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16.突出重點區域生態環境治理。加強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司法保障,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充分運用司法手段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推動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助力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加強雄安新區規劃建設和京津冀協同發展司法保障,妥善審理雄安新區建設中出現的環境資源糾紛案件。加強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司法保障,精準服務經濟綠色發展,探索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的有益經驗。加強國家公園試點司法保障,妥善處理在統一環境准入和退出過程中引發的糾紛,推動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強化大面積自然生態系統原真性、整體性保護。加強國土空間主體功能區規劃執行司法保障,立足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的不同功能定位,確定相應的案件處理思路,推動實現人口與經濟合理分佈並與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五、健全完善環境資源審判體制機制

17.完善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機制。堅持專業化發展道路,具備條件的高、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在規定的內設機構總數內,通過單獨設置的方式設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尚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加掛牌子或者在相關審判庭內設立專業化合議庭或專門審判團隊負責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繼續深化法院組織體系改革,探索設立環境資源專業性法院。持續推進環境資源管轄制度改革,探索將跨省級行政區劃等重大環境資源案件納入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範圍,推進跨區域司法協作、全流域協同治理。

18.推動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專門審判機構或者專業審判團隊審理。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合力,探索將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相關刑事案件、環境資源民事案件、以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被告的部分行政案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等由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或者專業審判團隊審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工作模式,妥善協調當事人應承擔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責任,促進生態環境的一體保護和修復。

19.完善環境資源糾紛多元共治體系。保障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保護案件的知情權與參與權,貫徹落實人民陪審員法,對於重大環境資源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尊重人民陪審員就事實認定問題的表決權。推動完善環境資源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發揮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環境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證據提取、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推動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協同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和生態文明建設持久戰。

20.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國際司法交流合作。樹立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推動和引導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領域國際司法交流合作。拓展環境資源法官國際交流、培訓及互訪渠道,定期舉辦環境司法國際論壇,加強環境資源法律比較研究和司法案例信息共享,展示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司法的發展成就,廣泛傳播中國環境資源司法理念。積極參與全球環境治理,促進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世界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司法解決方案,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21.建設專業化環境資源審判隊伍。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著力強化環境資源審判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堅持反腐敗無禁區,根據環境資源案件涉及利益重大、主體多元、矛盾尖銳的特點,督促教育幹警時刻保持高度警惕、警鐘長鳴,嚴守廉政底線。適應新時代要求,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培訓和業務交流,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強、本領高、作風硬、敢擔當的專業化環境資源審判隊伍。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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