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6 挪用資金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條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挪用資金罪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該種情況下,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挪用後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

(2)數額較大。以廣東地區為例,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務侵佔、受賄、挪用資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規定,根據全省各地經濟水平不同,將全省分為兩類地區,一類地區為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中山、東莞、江門市及其所轄市、縣、區,二類地區為湛江、茂名、惠州、揭陽、汕尾、梅州、河源、肇慶、韶關、清遠、陽江、雲浮及其所轄市、縣、區。一類地區以3萬以上不滿80萬元為“數額較大”,二類地區以2萬元以上不滿60萬元為“數額較大”

(3)超過三個月未歸還,自挪用之日起開始計算。

上述三個條件,如有一個不滿足,則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2、挪用資金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該種情況下,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進行營利活動。所謂進行營利活動,主要是指挪用資金後,用於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

數額較大。根據各地經濟水平不同,以廣東地區為例,一類地區以3萬以上不滿80萬元為“數額較大”,二類地區以2萬元以上不滿60萬元為“數額較大”。

未超過三個月,自挪用之日起開始計算。

3、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行為人挪用資金後,將資金用於進行非法活動,包括用於賭博、投資非法產業、資助犯罪等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此種情況下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不受挪用時間及挪用金額的影響,一旦挪用用於非法活動,便構成挪用資金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4、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根據各地經濟水平不同,以廣東地區為例,一類地區以8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二類地區以6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此種情況下不受挪用時間及挪用金額的影響,一旦構成數額巨大,便構成挪用資金罪。

數額較大,並且挪用後不進行退還。此種情況下,同樣不受挪用時間及挪用金額的影響,在挪用資金被發現後,不進行退換,並且數額較大,便構成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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