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如何追繳涉案財物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如何追繳涉案財物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是否追繳違法所得?如何追繳?

目前,通過死亡沒收程序追繳涉案財物呈現“普遍化”特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能導致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缺席審判。處理涉案財物的基本原則,是“人死賬不爛”。以缺席審判程序作出無罪判決的,如果人民法院建議給予行政處理,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以其他方式終結刑事訴訟程序的,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有關機關均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啟動刑事沒收特別程序。

依照《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沒收涉案財物,是對涉案財物的刑事處理,追繳涉案財產的實體法依據只能是“刑法規定”,而不能是“法規”或者“有關規定”。

因死亡而適用沒收特別程序,與因逃匿而適用該程序存在很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死亡沒收程序不區分任何犯罪種類,也不區別是否“重大”犯罪案件,體現了死亡沒收程序適用“普遍化”特點。

因死亡而適用沒收特別程序,與死亡缺席審判也有很大不同。死亡沒收程序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對涉案財物作出刑事處理,程序適用範圍呈現“普遍化”特點;而死亡缺席審判主要不是為處理涉案財物而作出的立法設計,僅適用於無罪或審判監督的重審案件。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如何追繳涉案財物

刑事立案前,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涉案財物也可追繳。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立案前死亡,可能導致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在案件沒有刑事立案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處理涉案財物?

根據《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現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應當予以沒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可以依法進行查封、扣押、查詢、凍結。此文件並未規定相關調查必須在刑事立案之後進行。因此,在刑事立案之前死亡的,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的程度,並不排除依法處理涉案財物,並適用沒收特別程序處理涉案財物。

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在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前,並未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根據《監察法》,在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調查過程中被調查人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批准應當繼續調查並作出結論,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適用沒收特別程序。

且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已經死亡的,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而根據監察調查的程序,案件是否移送進入刑事程序,需根據最後的調查報告。監察調查結束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可以依據《監察法》提請檢察機關適用刑事沒收特別程序;監察調查結束後未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因此,公安、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未刑事立案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涉案財物不排除適用沒收特別程序;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在立案調查前死亡,或者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前死亡,可以適用沒收特別程序。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師郭軍,轉載請保留本版權聲明。侵權必究。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郭軍律師,刑事和經濟專業律師,法治文化與社會文明研究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