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三:反殺入室行凶者被追究刑責 你怎麼看?

反殺入室行兇者被追究刑責,你怎麼看?該屬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三:反殺入室行兇者被追究刑責 你怎麼看?

2018年9月18日凌晨2點多,一醉酒男子將殘疾人於海義所在足療店大門砸開,強行入室行兇。於海義持水果刀將醉酒男子捅傷,意識到自己傷人後,馬上為男子包紮傷口,並撥打120將其送往醫院。最終,該男子不治身亡。撫順檢方認為,於海義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罪將於海義起訴至法院。那麼你覺得殘疾人的行為算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呢?

這個案例,極大地放大了我國現行法律對財產權的藐視。

竊以為,無論其他條件,只一個暴力入室,就已經構成了無限防衛的必要條件。

室內,是財產權的核心,破門而入,就是對財產權的嚴重侵害。只這一點,任何公民都必須有權力進行無限反擊,可以窮盡一切手段捍衛。

死者行兇入室在前,入室行兇在後。如果檢查機關無視這一點,就是對公民財產權的漠視。對公民財產權的捍衛,不能只是停留在文件裡,口號中。必須是公權力的每一個行為,公檢法的每一個案例,一磚一瓦地建立起捍衛財產權的高牆。

對於暴力入侵,破門而入,我們必須有無限捍衛財產的正當防衛權。

非如此,強盜群起,非如此,強拆不止。

被入室行兇當然可以奮起防衛,而且是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不具有違法性,當然不能受到刑事處罰。除了黨和政府機關,家是國民最可信賴的保障安全的場所,家的安寧權依法受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更何況還行兇。刑法鼓勵對這不法行為進行防衛。當事人是殘疾人,持刀防衛是再正常不過的選擇,期待其對不法分子做出“恰當好處”的防衛(剛好能制止不法侵害,又不傷害到非法侵入者),是不公平的。從案情描述看,個人認為應該認定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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