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你應該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識(二十)

今天是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第一期。

一、四部門制定《意見》的目的是什麼?

答: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中央正確堅強領導下,各項防控工作正在有序實施,並取得積極效果。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方便各地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準確把握和適用法律,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了本意見。

二、根據《意見》規定,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等拒絕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等行為構成何種犯罪?

答:根據《意見》規定,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三、如果不是被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也不是疑似病人,但故意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等,最後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是否構成犯罪?

答:根據《意見》規定,如果不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也不是疑似病人,但有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比如不報告或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人員接觸史,隱瞞不報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逃避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等行為,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四、在疫情防控中,是否只有針對國家機關正式在編人員實施妨礙公務行為才構成妨害公務罪?

答:根據《意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意見》明確指出,前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如果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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