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段伟:清代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标准的异同

学界依据乾隆以后的史料,一般认为顺治末年至康熙初年各省的职官分置是清代15省演变成18省的时间点。但乾隆以前的史料并没有确认顺治、康熙时期的职官分置就是建省,而仅仅作为职官演变的普通事件加以记载。直到乾隆中期,随着安徽、江苏、湖北、湖南、甘肃等作为省名大量使用,各类官修史书才开始构建江南、湖广、陕甘分省的标准和时间。由于清廷没有省制的统一标准,故史书构建的分省标准有很多异同,彰显出清人对“省”的认识由不明确到逐渐明确的过程。清代这种分省模式能为我们今后的行政区划调整提供有益的参考。


段伟:清代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标准的异同


关于清代15省演变成18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讨论江南省演变成安徽省、江苏省以及湖广省演变成湖北省、湖南省。讨论陕西省如何分成陕西、甘肃两省的论著非常少,几乎没有单篇文章。李大海最近发表《清代“北五省”地理概念考》,是少有的关于陕甘分省的专篇论文。光绪之前,清代分省的事件仅有江南分省、湖广分省与陕甘分省,而这三省分成六省的过程基本都经历了从分驻布政使司到巡抚与左右布政使司辖地一致,再到按照布政使司驻地改名等一系列职官设置变化。故笔者和傅林祥都提出,研究清代前期的分省事件,不能单独看一省如何分成两省,而应该整体分析江南、湖广、陕西如何分成六省的。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有其共性,但具体到每个省,又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主旨即分析清代学者论述江南、湖广与陕甘分省的异同,彰显出清人对“省”的认识由不明确到逐渐明确的过程。

一 江南、湖广、陕甘职官变动过程


“省”作为地方高层行政区划的名称在元代开始全面推行,当时称为中书省和行中书省。明代在全国改设南、北直隶和13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也被称之为“省”。所以明代的地方高层政区被称为南北直隶13省。布政使司被称为省,一般认为是明初的行中书省改为13布政使司后的习惯称法,也就是“俗称”。而清代有解释是说“省”是官署衙门的称呼,故布政使司称之为省也可以通用。

段伟:清代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标准的异同


清初的地方行政制度与明代相比,在很多地方继承了明代的政策,如有14布政使司(其一是南直隶改为江南省所设)、1直隶(北直隶改为直隶)。但也做了一些调整,如将总督、巡抚的辖区特别是巡抚的辖区与布政使司辖区逐渐一一对应,固定下来。在众多的正式文献中“省”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与布政使司名称、巡抚辖区名称通用,导致众多学者认为清代的地方高层政区是“省”。近年来,有学者认为,省在清代不是正式的行政区划。更有学者提出,清代“省”不但是省级行政区划的俗称,也是总督、巡抚、布政使司等省级官员和衙门的通称,因此不管辖地方事务的河道总督衙门也可以称“省”。

从清代后期的各类文献看,新疆、台湾以及东三省的建省问题都得到当时社会的一致认同,至少说明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省建立时间)之后的清代社会是将省作为地方高层政区名称的。结合学者对省的认识以及清后期建省的事实,我们可以发现,清代社会对“省”的认识有一个逐渐明确的过程。之所以产生除18省之外的其他省名以及称漕运总督为省之事,无疑是当时对“省”的不同认识。

笔者在本文中无意探讨江南、湖广、陕西诸省的建省时间和分省时间,仅借探讨时人对三省分六省的不同认识来说明清代前期对“省”认识的复杂性。从文献来看,断定分省时间的资料主要出现在乾隆中后期。所以,要了解分省的真相,我们应该分析乾隆前期及以前的资料。从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实录以及康熙《江南通志》雍正《湖广通志》康熙《陕西通志》等来看,至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江南、湖广、陕西三省职官设置有下列重要变化:

江南:布政使司分驻与改名:顺治十八年(1661年),江南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分驻。左布政使仍驻江宁府,管辖安、徽、宁、池、太、庐、凤、淮、扬九府,徐、滁、和、广徳四州;右布政使移驻苏州府,辖江、苏、松、常、镇五府。康熙五年(1666年),割扬州、淮安、徐州隶江南右布政使司,康熙六年(1667年),左、右布政使司改名为(江南)安徽、江苏布政使司。乾隆二十五年,安徽布政使司从江宁府移驻安庆府。增置按察使司:康熙二年(1663年)八月,增加按察使一员,划江而分。江南按察使司管江宁、苏、常、镇、徽、宁、池、太九府和广德一州,驻江宁;江北按察使司管安庆、庐、凤、淮、扬五府和徐、滁、和三州,驻泗州。合并巡抚辖区:康熙元年(1662年),专设安徽巡抚。康熙四年五月裁凤阳巡抚,同年十一月凤阳巡抚所属庐、凤二府,滁州、和州分隶安徽巡抚管理,淮、扬二府及徐州分隶江宁巡抚管理。从康熙四年末始,安徽巡抚辖安庆、徽州、池州、太平、宁国、庐州、凤阳七府和滁、和、广德三州。江宁巡抚辖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淮安、扬州七府和徐州一州。至康熙五年,巡抚辖区与布政使司、按察使辖区合一。

湖广:布政使司分驻与改名:康熙三年(1664年),湖广左、右布政使分驻,左布政使仍驻武昌府,管辖武昌、汉阳、黄州、安陆、德安、荆州、襄阳、郧阳八府;右布政使驻长沙府,辖长、宝、衡、永、辰、常、岳等七府和郴、靖二州。康熙六年(1667年),左、右布政使司改名为湖北布政使司和湖南布政使司。增置按察使司:康熙三年,于长沙府增置湖南按察使司,辖区与湖广右布政使司一致。巡抚的合并与改名:康熙三年四月裁郧阳巡抚,闰六月偏沅巡抚移驻长沙府。康熙四年五月裁南赣巡抚。此时,湖广巡抚辖区、偏沅巡抚辖区与左右布政使司、按察使司辖区一致。雍正二年(1724年)偏沅巡抚改为湖南巡抚。

陕西:巡抚辖区的合并:康熙元年裁延绥巡抚。康熙四年裁宁夏巡抚。陕西巡抚、甘肃巡抚辖区与左右布政使司、按察使司辖区一致。布政使司分驻与改名:康熙二年,陕西左、右布政使司分驻,左仍驻西安府,辖西安、凤翔、汉中、延安四府和兴安直隶州;右移驻巩昌府,辖临洮、巩昌、平凉、庆阳四府。增置按察使司:康熙三年添设甘肃按察使司按察使,驻巩昌府,辖平、庆、临、巩四府。

从上述三省情况来看,只有职官变动的事实,并无任何分省的表述。

开始谈论分省的最早文献可以追溯到雍正十二年(1734年)完成的《陕西通志》和乾隆元年(1736年)完成的《甘肃通志》。雍正《陕西通志》卷三建置陕西布政使司条:“国初因明之旧,左右布政使司领八府一州。康熙二年右布政移治甘省,左布政仍驻西安”,简要提到甘肃省。虽然乾隆《甘肃通志》在《凡例》中提到“今分为二省,各修通志”,但并没有断定分省的时间和标准。从“(明)兰州隶临洮府。皇清因之。康熙五年甘肃巡抚移驻,遂为省会”,勉强可以认为作者以甘肃巡抚移驻兰州为分省时间和标准。从几乎同时出版的《江南通志》《湖广通志》来看,并没有江南分省、湖广分省的记述。乾隆中后期至清末,各类文献却为何时分省争论不休。

二 江南、湖广、陕甘分省的各种表述


段伟:清代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标准的异同


清初的江南、湖广、陕西三省到乾隆年间演变成安徽、江苏、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六省,基本得到了朝廷上下的肯定。但以何时、何种标准分省,乾隆中后期的清代学者(包括《清史稿》作者)对此有不同的说法。

(一)关于江南分省,清人有5种说法。

1.顺治十八年说。《清朝文献通考》:“顺治十八年,江南分省。”《历代职官表》:“顺治十八年,江南分省;康熙二年,陕西分省;三年,湖广分省,各以其府分隶之。”《清史稿》:“顺治元年,置江南巡抚,驻苏州,辖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十八年,江南分省,更名江苏巡抚。”“顺治十八年,江南分省,右布政使徙苏州,左仍驻江宁。”依据是江南左、右布政使司分驻。

2.康熙元年说《清史稿》中有“康熙元年,始分建安徽为省治,复置巡抚,驻安庆”。依据是安徽巡抚的复置。

3.康熙六年说《清朝通志》卷二十五《地理略》:“江南江苏省(初为江南省。康熙元年分设安徽巡抚,六年定为江苏、安徽二省)……江宁府省会。……江南安徽省(初为江南省。康熙元年分设安徽巡抚,六年定为安徽省)……安庆府省会。”《清朝通典》卷九十二《州郡三·江苏省》:“本朝改应天府为江宁府,罢南直隶。康熙六年定为江苏、安徽两省,此为江苏省。”依据是江南左右布政使司照驻地改名。

4.雍正三年说。此说在几种建省观点中出现最早,但不被现代学者重视。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望江县志》载,雍正三年分上、下江,上江为安徽省。

5.乾隆二十五年说。光绪年间有学者提出此说,认为安徽布政使司由江宁移驻安庆,遂为安徽省。20世纪80年代以来此说的代表人物是季士家。季氏提出此说后,曾引起学术界对建省标准和时间重新探讨的热潮。

(二)关于湖广分省,清人有4种观点。

1.康熙三年说。乾隆《大清一统志》:“明洪武初仍设湖广行省,九年改置湖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通辖湖南北。正统三年设湖广巡抚,崇祯间设总督,俱驻武昌)。本朝康熙三年分置湖北省,领府十。”湖南“明属湖广布政使司(万历二十八年始置偏沅巡抚,治偏桥镇)。本朝康熙三年分置湖南布政使司为湖南省(是年移偏沅巡抚驻长沙府,雍正二年改为湖南巡抚),领府九直隶州四。”《清朝文献通考》卷二百八十一《舆地考·湖南省》:“本朝康熙三年遂定湖南与湖北为两省。”依据是湖广左、右布政使司分驻。

2.康熙六年说。《清朝文献通考》卷二百八十《舆地考·湖北省》:“(康熙)六年定湖北、湖南为两省。”《清朝通典》卷九十三《州郡四》:“康熙六年定湖北、湖南为两省。”依据是湖广左、右布政使司照驻地改名。

3.雍正元年说。乾隆《桂阳县志》认为:“康熙三年,以沅抚移镇长沙,添设藩臬,专治湖南。雍正元年,分立贡院于长沙,湖南与湖北遂为两省。”乾隆《宜章县志》观点与此相同。类似的记载还见于乾隆《桂东县志》、乾隆《直隶郴州总志》。依据是湖南设立贡院。

4.雍正二年说。同治年间纂修的《酃县志》将偏沅巡抚改为湖南巡抚作为湖广分省的时间。“雍正二年,湖南巡抚(改偏沅巡抚为湖南巡抚,遂分省)。”

(三)关于陕甘分省,清人亦有不同观点

1.康熙二年。《清朝通典》卷九十四《州郡五》:“康熙二年定为陕西、甘肃两省。”依据是陕西左、右布政使司分驻。

2.康熙三年。《清朝文献通考》卷二百八十三《甘肃省》:“康熙三年分为甘肃省。”依据是陕西左、右布政使司分驻,时间与《清朝通典》等有别。

3.康熙五年。《清朝通志》卷二十六《地理略三》:“陕西省(初合甘肃为一省。康熙二年以右布政使司分驻巩昌,五年定为陕西、甘肃二省)”,“甘肃省(初为陕西省。康熙二年以右布政使司分驻巩昌,五年移驻兰州,定为陕西、甘肃二省)”。依据陕西左右布政使司照驻地改名;而依据《清实录》记载,各省左右布政使司改名是在康熙六年。

4.雍正中。《褒城县志》卷三《沿革表》:“本朝陕西省(领八府。雍正中分平凉等府为甘肃省,今陕西省领七府五州)。”无法推测依据。

5.康熙初。宣统元年刊本個原州志》载“顺治初属陕西省平凉府,名为固原州。康熙四年分隶甘肃,仍属平凉府治。同治中奏升为直隶州,领县二曰海城,曰平远。州判一驻硝河城,县丞一驻打拉池,巡检一驻同心城。……按:顺治初,三边总督与固原道盐茶同知均驻州城。陕西提督驻平凉。武职与州同城者有固原总兵、固原卫各员。康熙初,总督迁驻兰州,建甘肃省,州始隶于甘。”依据是陕甘总督移驻兰州时间。但陕甘总督名称和驻地在清初变化很大,或驻西安府、或驻汉中府、或驻肃州直隶州,直到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才移驻兰州府,并不是康熙年间。

从清代学者对分省时间和标准的表述来看,观点是非常混乱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也反映了他们对“省”的概念认识不清。

三 江南、湖广、陕甘的不同特点

从文献来看,江南省、湖广省和陕西省(包括甘肃范围)的概念一直到清末都存在。而安徽省、江苏省、湖北省、湖南省、甘肃省的名称出现虽然在康熙年间也有,但非常少。到雍正年间,七年五月十三日丁巳,内阁奉上谕:“向来有司官补授之时回避本省,盖因地方密迩,恐其中有嫌疑牵制等弊也。朕思江南之上江、下江,湖广之湖北、湖南,陕西之西安、甘肃,虽同在一省中,而幅员辽阔,相距甚远,定制各设巡抚、司、道以统辖之。其情形原与隔省无异,则官员选补,不过有同省之名,而并无嫌疑牵制之处必须回避。况既系同省,则于彼处人情、土俗较他省之人更为熟悉,未必不于地方有所裨益。嗣后,凡江南、安庆、湖北、湖南、陕西、甘肃诸处府州县以下官员得本省之缺,不在本籍巡抚统辖之内者,不必令其回避;其相隔在五百里之内者,仍照各省回避之例一体遵行。特谕。”说明雍正帝一直不认同江南、湖广、陕西分省了,但从乾隆年间的地方志以及各省通志和中央大型官修史书来看,确实认为江南、湖广、陕西分省了。原因何在,因为没有中央政府的正式文告,所以撰修者只能自己解释。而为何有这些不同的解释,笔者以为根源在于江南、湖广、陕西三省有各自的特殊性。

江南省的特殊性在于三个方面:一是雍正三年(1725年)江南学政分为安徽、江苏学政各一人。江南省的提督学政变化很大,顺治二年设上、下江督学御史,分差二员;九年始合为一;十年停差御史,照直隶顺天等处特设督学内翰林院二员,分考上、下江;十二年照省例以道臣督学,止用提学佥事二员,停差翰林。康熙元年裁并归一,改为督理通省学政道;二十四年复用翰林院。雍正三年仍分上、下江各一员。在乾隆中期的地方志纂者看来,雍正三年上、下江学政的设立是距离安徽省、江苏省得到社会承认最近的大事,所以将其作为分省标志。二是乾隆二十五年安徽布政使司的驻地由江宁府改驻安庆府曾被认为是安徽建省的标志。安徽巡抚和安徽按察使司驻扎在安庆府,而安徽布政使司却长期驻在江宁府,江宁府属于江苏布政使司、江苏巡抚管辖范围。安徽布政使司移驻安庆府是安徽和江苏的大事,作为分省的依据不被乾隆中后期的学者认同,却被清代后期的志书编者采用。三是江南乡试在清代一直存在,没有分闱。虽然安徽、江苏称省有很长时间,但乡试却一直没有分开。从顺治时期开始,乡试按照15省标准设立,江南省乡试一直在江宁府举行,在安徽、江苏巡抚辖区和布政使司建立后,两地仍实行共闱。乾隆二年,江南总督赵宏恩曾提出分闱,但被否决。或许江南共闱是因为“壤土毗连、一水可通之安徽一省,乡试归并江南取中,士子久习为常”,所以朝廷一直不愿分闱。江南乡试的长期存在也使安徽、江苏两地民众一直保留江南省的意识。以江南会试来看,起先也是统一取中,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才按江苏、安徽分省取中,晚于江苏、安徽两省得到承认的时间。

湖广省的特殊性有两个:首先是湖北、湖南作为区域名存在较久。北宋置荆湖南路和荆湖北路,简称湖南路和湖北路,湖北、湖南作为地区名称并列出现。元代在湖广行中书省内设置湖北宣慰司和湖南宣慰司。明代和清初设置湖北道巡按御史和湖南道巡按御史。湖广在明末崇祯年间和清初顺治年间即已按湖南、湖北分别造册征收和呈报钱粮赋税“湖南”包括武昌、长沙、岳州、衡阳、常德、宝庆、永州、辰州、郴州、靖州等10府州“湖北”包括汉阳、黄州、安陆、德安、荆州、襄阳、郧阳等7府州,可以说,湖北、湖南拥有相对独立辖区的时间较久。其次是雍正二年湖广分闱。湖北、湖南两地分闱不是众多学者认为的两省建立的康熙初年,而是迟至雍正元年才设立贡院。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九月,赵申乔上《请将贡生南北分选疏》,认为湖广地方中隔洞庭湖,湖南候选贡生选授湖北者难以前行,希望以后籍系湖北者则选湖北之缺,籍系湖南者则选湖南之缺。但部议:“查定例,在外教职俱系通省补授,止回避本府,无同省分为两处铨选之例。但该抚等既称全楚地方延袤数千里,中隔洞庭大湖,路途既遥,风波复险,仰恳将候选之选拔副榜、恩岁贡生嗣后籍系湖北者则选湖北之缺,籍系湖南者则选湖南之缺等语。应如该抚等所题,将湖广通省选拔副榜恩岁贡生候选候补教职者南北分选可也。奉旨依议。”这表明在清廷定例中,湖广仍然是正式行省。雍正元年,中央同意分闱。虽然雍正元年要求湖南设立贡院,但当时的湖广提督学院仍是一人,直到雍正三年才分设。自湖广分闱后,江南、陕西一直没有参照分闱。直到同治十二年(1873年),才由左宗棠上疏要求陕甘分闱,光绪元年甘肃得以设立贡院。但这样与湖广分闱类似的事件由于时间太晚,故没有被志书编者当成分省的依据。

陕甘分省的特殊性也有两个:其一是甘肃行省早在元代设置,与陕西同为行省名称。这使得甘肃在清代前期更容易被认为是一个省。其二是首部《甘肃通志》撰写时间要早于《安徽通志》《江苏通志》《湖北通志》《湖南通志》。雍正七年(1729年),各直省奉敕纂修通志,巡抚许容以甘肃与陕西昔合今分,宜创立新稿。乾隆元年(1736年),刊刻竣工。沈青崖等也依据旧本《陕西通志》,斟酌增删,撰成不含甘肃区域的雍正《陕西通志》。而《江南通志》《湖广通志》却没有分安徽、江苏、湖北、湖南来写,仍是合写。《甘肃通志》的问世使得甘肃省概念较早地得到社会认可,故甘肃建省的时间要上溯至《甘肃通志》撰写之前。

由于上述各省的特殊性,使得清代人对安徽、江苏、湖北、湖南、甘肃作为省的认同时间并不相同。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编绘的《乾隆内府舆图》,有湖北、湖南、陕西、甘肃,但无安徽、江苏,仍称江南,说明时人认为湖广、陕甘已经分省,但江南并未分省。甚至在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薛子瑜以活字排印的《大清一统志附图》和光绪十年(1884年)上海书图印报馆印的《中国舆图》中,也是有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分图,但江南未分。从乾隆中后期的学者对分省的讨论来看,他们对“省”的认识有一个逐渐清晰的过程。先是志书编者根据最近的省内大事分闱或分设学政来断定分省,但由于提督学政不是省内首要官员,级别较低,这个标准过于牵强,故不被中央认同。直到中央组织编修《一统志》《清朝通典》《清朝通志》和《清朝文献通考》等,学者对“省”才有了较为明晰的认识,将分省标志定于布政使司、巡抚的关系上。但由于“省”在清代前期称呼比较混乱,官方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故中央大型官修政书的作者对分省标准也没有完全统一,甚至出现同一部书有不同标准,以致引起后来学者的长期争论。但到清末新疆、台湾、东三省建立时,已经将设立巡抚作为建省的标志,反映出清末对建省标准的明确认识。从清代学者对分省的不同理解来看“省”在当时很长时间是一个非正式的制度,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我们在利用清代史料的时候,要注意省建制内涵的变化。

从清代江南、湖广、陕甘这种“省内分家”的分省模式来看,从分设职官到得到社会认同,再到学者构建建省时间和标准,没有对社会造成动荡,达到顺其自然的分省效果。这种行政区划方式经清代验证,非常成功,为我们在今后的行政区划调整提供了参考。

注:文章原载于《中国地方志》2013年第4期,限于篇幅注释已省,如有需要请核对期刊原文。

段伟,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古代经济史、灾害史与历史地理。曾参与复旦大学邹逸麟教授主持的国家项目“清史·地理志”课题、中国人民大学华林甫教授主持的教育部文科基地重大项目《清代地理考据研究》,负责秦汉分册;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清代地方控制与省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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