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3 工人安裝防盜窗不慎墜樓身亡,屬於承攬合同,房主無責

【工人安裝防盜窗不慎墜樓身亡,屬於承攬合同,房主無責】《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事件的關鍵點在於區分房主與工人之間建立的是僱傭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實踐中兩者的區別僱傭合同的標的為提供約定的勞務(認真做事),承攬合同的標的為完成並交付符合約定的工作成果(成功做事)。僱傭合同的僱主對於僱員享有管理、監督、指示的權力,而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無此權力。安裝防盜窗,強調的是安裝者完成並交付合格工作成果,應為承攬合同。如果房東在定作、指示、選任方面沒有過錯,房主無須對工人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點擊下方藍色鏈接,諮詢法律問題。icon網頁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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