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死緩,終身監禁!受賄4.49億的大老虎為啥這樣判

受賄4.49億!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

主任邢雲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審理查明邢雲受賄共計4.49億餘元,以受賄罪對邢雲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隨著判決落地,邢雲成為黨的十八大以來第三個被宣判終身監禁的省部級幹部,此前兩個分別是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和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武長順。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啥意思?

死缓,终身监禁!受贿4.49亿的大老虎为啥这样判

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對於邢雲一案,法院認為邢雲依法應從嚴懲處,但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等,具有法定、酌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遂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二年期滿以後怎麼辦呢?這就涉及到死緩變更的問題。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當然,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終身監禁是什麼刑罰?

死缓,终身监禁!受贿4.49亿的大老虎为啥这样判

光從名字看,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也許你會“傻傻分不清”。其實,無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主刑的一種,終身監禁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一種刑罰執行措施。

在刑罰的執行中,減刑和假釋比較常見。減刑,是指對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在執行期間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假釋,是指對被判有期、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一段時間後,因其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時,將其附條件地提前釋放。這二者都體現了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

但是,如果有的犯罪分子罪行極其嚴重,減刑、假釋都有些“便宜”他們,又該怎麼辦呢?

2015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新設了終身監禁制度。根據規定,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也就是說,針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汙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這就用制度封堵了這些重大貪汙受賄罪犯提前出獄的可能,防止其通過減刑等途徑導致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發生,釋放出依法懲治腐敗的清晰信號。

紀法鏈接: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校對:楊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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