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投資者服務熱線專欄 第 473 期

1.問: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3.5.2條規定,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盤中、收盤集合競價時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證券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未產生開盤價的,如何確定當日開盤價?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4.2.1條和4.2.2條規定,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通過集合競價產生的,以連續競價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上市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是否需要提前披露減持計劃?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在首次賣出股份的十五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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