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北流市公安局拘留所原副所長賴國因非法採礦、受賄被判刑


近日,由北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賴國涉嫌非法採礦罪、受賄罪一案,由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賴國

犯非法採礦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追繳被告人賴國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六萬五千元,沒收上繳國庫。

北流市公安局拘留所原副所長賴國因非法採礦、受賄被判刑

北流市公安局拘留所原副所長賴國因非法採礦、受賄被判刑

非法採礦罪與受賄罪

經北流市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賴國在擔任北流市公安局拘留所副所長期間,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夥同他人在北流市民安鎮松石村十九組、二十一組一帶的石灰岩山嶺處非法開採石頭,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二百餘萬元。在此過程中,賴國為該非法開採的石場提供保護,充當非法採礦“保護傘”,多次收受他人送的好處費共計十六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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