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驻守在看守所的检察君,
接待了一名在押人员。
检察官,你们偏心,我和马xx、张xx一起打架,凭什么他们突然被你们放出去了,我还要被继续关着,你们是不是收他钱徇私枉法了!
检察君眉头一皱,这事不简单,
都是有原因的!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XX因与颜XX发生纠纷,王XX被颜XX追逐,之后为了找回面子,王XX纠集马XX、张XX、赵XX,找到颜XX,将颜XX殴打成轻伤。王XX等人被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先后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一起羁押,马xx、张XX却被取保候审?
原来,那天刑事执行检察局干警在对王XX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马XX、张XX进行谈话时,从中了解到马XX、张XX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随后,承办人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对马XX、张XX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情况
马XX(犯罪嫌疑人)
系初犯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张XX(犯罪嫌疑人)
系初犯
自动投案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后,马XX、张XX二人符合条件,于是,刑事执行检察局向本院承办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承办部门采纳了该建议,对马XX、张XX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再羁押于看守所。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这和我们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关系?
乍一看,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起来很陌生和我们没什么关系,
其实,这项检察职能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和家属们很关心的一件事,
比如说:
“我什么时候能出去?”
“我能不能取保候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简单来说,就是综合审查一下,这个已经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没有必要继续关在看守所里,如果不把他关起来的话,会不会有社会危险性,会不会影响诉讼的进行,如果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话,那么他就可以不用再继续关押了。
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具体考量事项有哪些?
1
犯罪行为因素
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2
主观因素
系过失犯、初犯、偶犯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3
有无社会危险性
是否具有其他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押期间是否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监管、接受教育。
4
量刑情节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5
犯罪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
鉴于作出逮捕决定时依据的事实、证据等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发现有这些情形时,检察机关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如果有存在以下这些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以上情形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最后
同案犯王XX、赵XX为何不符合条件?
审查情况
王XX (犯罪嫌疑人)
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有社会危险性。
赵XX(犯罪嫌疑人)
系累犯
在押期间不服从管教。
经审查,同案的王XX和赵XX二人并不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具有社会危险性,不能变更强制措施。
文案:周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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