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8 集裝箱、活動板房等設施規劃審批

一、凡是對集裝箱、活動板房或者其他各類已有設備、設施進行房屋化改造,並利用其進行生產、生活、經營性等活動的建設行為,均應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二、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上述新型建築的建設,應當在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或臨時用地)範圍內,且僅將該建築作為非經營性的施工用房、職工臨時宿舍。除此以外,不得建設上述新型建築。

三、按照上述規定的要求建設新型建築物,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要求履行審批前、審批後規劃公示程序。

四、經批准的新型建築物,使用期滿應自行拆除,經批准延期的,延期以一次為限,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其中,作為建設項目施工用房、職工臨時宿舍的,應在申報建設項目規劃核實前自行拆除。

五、建設新型建築物,應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2、影響周邊已有建築的日照、通風、出行等;

3、從事各類經營性活動;

4、影響城市景觀; 5、其他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情形。


集裝箱、活動板房等設施規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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