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行通案例丨非法經營,終獲無罪


本案的法定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後與法官溝通,如果本案沒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並及時補繳稅款,被告人的刑期應當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但辯護人的大量工作卓有成效,最終促使法院認定自首、認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情節,判處被告人緩刑。

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某,為某公司進口三批衝壓模具業務的過程中,採取偽造單據的手段,將真實進口單據中的貨物名稱由衝壓模具更改為鑄造模具,向海關申報,騙領海關免稅證明,共計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177.103萬元。

承辦過程:

行通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雪莉律師接受委託擔任王某的辯護人後,便立即會見被告人、查閱卷宗並走訪涉案單位,詳細理解案情,經過深入分析案件證據的基礎上,發現偵查機關最初找到王某時,並無其他證據能夠證實王某犯罪,王某主動供述後才形成證據鏈條。在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實、證據情況後,王雪莉律師督促家屬及時補繳稅款,並依法為王某做罪輕辯護,請求法院對王某適用緩刑。合議庭最終採納了王律師辯護意見,判處被告人緩刑。

承辦結果:

XX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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