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過了擔保期被追責 擔保人要擔責嗎?

過了擔保期被追責 擔保人要擔責嗎?

新疆晨報訊(記者 李雯 通訊員 楊梅 趙光輝)“好借好還,再借不難。”許多人借錢時會尋找借貸雙方都信任的人,為自己的借款作擔保。當借款到期後,債務人無力還款,一般債權人向擔保人提出訴訟。但過了擔保期被追責,擔保人還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案情】

2017年1月,五家渠市民張磊經朋友王偉介紹認識了薛貴。此後,張磊想向薛貴借款19萬元,借款期限為20日,利息為7200元。

薛貴雖同意借款,但由於和張磊不太熟悉,要求王偉做擔保:“我們倆是你介紹才認識的,所以你得做擔保人,這樣我更放心。”王偉爽快答應,在借條上擔保人處簽下自己的名字。

20日後,到了還款日期,張磊向薛貴歸還了18萬元欠款,但剩餘1萬元欠款和7200元利息遲遲未還。薛貴多次索要未果,2018年年初,他一氣之下將張磊、王偉訴至法院。

王偉對好朋友起訴自己的行為十分氣憤,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並認為保證期已經過期:“保證責任是有時效的,但去年1月29日借款到期之後,薛貴從來沒有向我追究過保證責任。現在都快過去一年了,保證責任已經失效。”

【裁判】

近日,兵團第六師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張磊向薛貴歸還借款本金15700元、利息4082元,合計19782元。

【釋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薛貴與張磊之間的借款期間為20日,借款到期日為2017年1月29日,故王偉的保證期間為2017年1月29日至7月29日,薛貴無證據證明其在此期間向保證人王偉主張承擔保證責任,故王偉的保證責任免除,不承擔付款責任。”主審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債權人應該向債務人或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如果過了擔保期限再主張權利,保證人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那麼,何種情況下擔保人免責?法官作了如下介紹:

第一種:借務人與債權人串通,詐騙擔保人。這時,擔保人只要提供確鑿的證據,便可免除擔保責任。

第二種:債權人使用不正當的手段,例如欺詐、脅迫等,使擔保人簽訂保證合同。這類情形是違背擔保人自身意願,擔保人只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擔保合同視為無效,擔保人不用擔責。

第三種: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沒找擔保人還款,就視為主動放棄這個權利,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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