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中的借款人 擔保人 見證人是什麼意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借條上面簽名具有何種法律意義,是借款人?還是保證人?或是見證人?不同的表述方式,不同的簽名方式有著不同的法律意義,自然也就有著不同的法律責任,並非一旦簽名即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近日,彭水法院審理並判決了一起僅在借條空白處簽名,卻未表明任何身份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借條中的借款人 擔保人 見證人是什麼意思

2016年5月3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曾某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今借到曾某人民幣60000元大寫陸萬元整,

被告李某東在借條的空白處簽字捺印,原告曾某稱李某東為借款人,被告李某東稱其為見證人。2017年3月2日和2017年4月8日原告曾某分別向被告李某東出具了收條。該兩份收條均載明:“今收到李某東代李某還欠款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收款人:曾某。”

被告李某未償還借款,曾某遂起訴請求二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息。彭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李某東雖在借條上簽字,但其簽字的地方是空白處,只依據借條並不能認定被告李某東是借款人,原告曾某出具的兩份收條均載明“李某東代李某還款”的字樣,由此可以判斷被告李某東並非本案的借款人,故對於原告曾某要求被告李某東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與出借人發生借款的人,需要承擔責任。

擔保人:以物作為擔保,和以信用提供擔保。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要承擔償還債務責任

見證人:發生借貸之時,出借人對借款人不放心,擔心日後賴賬。邀請第三者出面見證,不承擔還款責任的。

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因其性質、關係的不同,是否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區別。

在簽訂借款合同或借條時,應明確借條上簽名的幾種不同形式,在簽名前註明其為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的身份,否則,其簽名的身份只能認定為見證人,也就沒有法定清償債務責任或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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