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法律規定徵地、拆遷補償款該給多少才算合理?

在大多數徵地拆遷維權的糾紛中,期望獲得合法合理補償是廣大被拆遷人最關心的事情。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房屋拆遷補償並沒有具體的標準規定,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我們可以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補償;而對於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一般是參考《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至於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當然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那麼補償都包括哪些內容呢?首先我們來看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並且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規定徵地、拆遷補償款該給多少才算合理?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至於補償方式,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規定徵地、拆遷補償款該給多少才算合理?

補償費用就這麼多嗎?並不是,補償費用還要包括以下幾點: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於列入城市規劃區的鄉村來說,補償方式標準等一般也是參照上述方法予以確定。至於,宅基地具體的補償方式大家可以瀏覽我們不久前針對宅基地補償專門敘寫的文章,這裡不再贅述。徵收其他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最後,涉及到徵地方面。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規定徵地、拆遷補償款該給多少才算合理?

依照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其實無論土地性質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拆遷方在進行補償時往往都處於較為主動強勢的地位,被拆遷人很多時候只能被動的接受拆遷安置補償款,感覺補償不合理時,千萬不要輕易落筆簽字,要多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積極談判尋求提高補償,關鍵時刻及時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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