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違章建築不是隨便就可以拆的

依據我國城鄉規範法的規定,進行建設時要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需要建設人進行報建,如果允許自由建設的,會對城市規劃發展不利,未經批准建設的房屋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說,違章建築很可能被強拆,對於執法部分的行為我們該如何認定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呢?中師通過違章建築強拆程序為出發點,為大家解讀,違章建築不是隨便就可以拆的!

違章建築不是隨便就可以拆的

首先,違章建築的強拆是要遵守法定程序的,如果不遵守法定程序我們可以認定其行為違法。

違章建築的強拆程序是什麼?

1、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是: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裡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俗稱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

(3)、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範圍是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調查。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的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3、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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