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峄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控制疫情传播蔓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峄城区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和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以实施“解救”、要求“释放”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为由,扰乱医院、卫生部门等单位工作秩序的,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五、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车辆检查、体温检测、强制隔离等防疫措施,强行进入或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六、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哄抢、盗窃、抢夺口罩、防护服及日常用品等公私财物的;

八、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一、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二、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造成交又感染的;

十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四、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五、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搞聚众上访,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六、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卡、挖沟、堆土,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

十七、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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