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廣西一派出所所長充當涉黑惡勢力“保護傘”被判刑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人民法院對玉林市公安局環西派出所原所長吳冬林、原輔警林超涉黑惡勢力“保護傘”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被告人吳冬林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其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34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以徇私枉法罪判處被告人林超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冬林於2017年至2018年任玉林市公安局環西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李某軍、莫某軒謀取非法利益,先後多次收受李某軍、莫某軒送的好處費共計128萬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間,被告人吳冬林利用其擔任玉林市公安局環西派出所所長的職務便利,授意該所巡防隊員林超與御龍會所股東陳飛(已判刑)商定,允許陳飛等人在環西派出所轄區內的同旺商務賓館開設御龍會所從事組織賣淫活動。在經營期間,陳飛按月給吳冬林、林超好處費1萬元,期間,吳冬林通過林超透露上級部署的打擊黃賭犯罪專項活動的時間給陳飛,使其得以逃避查處,林超多次在環西派出所附近的道路邊收受陳飛送的好處費共5萬元。林超將其中4萬元轉交吳冬林,自己留下1萬元。

2018年7月11日,玉林市監察委員會在對被告人吳冬林涉嫌職務犯罪調查過程中,對其的住所、車輛、辦公地點進行依法搜查,扣押現金354.9539萬元,其中個人收入13.9539萬元,收受賄賂金額132萬元,尚有209萬元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冬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收受賄賂款12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吳冬林、林超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明知他人從事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仍為他人通風報信,充當“保護傘”,不予查處,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吳冬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個人持有的現金209萬元,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冬林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林超犯徇私枉法罪罪名成立。吳冬林、林超在徇私枉法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

綜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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