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广西法检两长同庭办案“破网打伞”

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上诉案昨日在桂林开庭审理,黄海龙、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

平安广西网桂林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黄鹏飞 特约记者费文彬 通讯员黄明强)4月2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永福县原政协主席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上诉一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出庭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据了解,该案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的五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之一。

桂林市中院一审查明,2006年至2016年10月间,刘永祥担任永福县政协主席。2013年以来,刘永祥明知李佳(另案处理)有参与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却收受李佳贿赂,帮助该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包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永福县罗锦镇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刘永祥还为李佳等个人和单位,在选举政协委员、职务调整、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147.185万元。

2018年12月27日,桂林市中院以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扣押在案的奥迪A6黑色轿车及退出的赃款5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刘永祥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在二审过程中,审判长黄海龙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辩、检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过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繁简得当,条理清楚。

刘永祥及其辩护人认为,刘永祥的行为不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量刑畸重。因而提出上诉。

崔智友出庭发表公诉意见,认为一审认定刘永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建议法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永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包庇以李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其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刘永祥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二审法院认为,刘永祥作为永福县政协原主席,为李佳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入政协基层,向政治领域渗透提供帮助,严重威胁政权安全,并多次为李佳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政治地位、聚敛钱财及逃避制裁提供帮助和包庇,客观上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二审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100多人旁听庭审。

庭审后,黄海龙、崔智友还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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