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實施兩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實施兩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決定》已經2018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孫喆

2018年5月18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實施兩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決定

為了優化行政審批服務,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如下:

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以將其實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委託至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實施。

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做好有關行政許可委託實施的落實和銜接工作,依法辦理委託手續,及時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予以公告。

三、委託實施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受委託範圍內,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名義在本轄區實施行政許可,完善行政許可程序,落實行政許可責任,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和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的監督管理,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定期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行政許可情況。

四、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對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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