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犯過罪的人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但是到社會找工作又要無犯罪證明,對此你怎麼看?

敏感度很高


犯過罪的人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但是到社會找工作又要無犯罪證明,對此你怎麼看?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看,招聘單位讓應聘者提供無犯罪證明到底對不對?其次,犯過罪的人有沒有向招聘單位如實陳述其有犯罪記錄的義務?其三,到底該如何看待應聘者隱瞞犯罪記錄的問題?最後,招聘單位會歧視刑滿釋放人員嗎?

1、招聘單位讓應聘者提供無犯罪證明到底對不對?

其實,按照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新規定,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情況,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開具,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也就是說,以後招聘單位不再要求應聘者提供無犯罪證明了。他們認為重要崗位確需瞭解公民犯罪記錄的,可以由單位開具介紹信自己去公安部門瞭解。

2、犯過罪的人有沒有向招聘單位如實陳述其有犯罪記錄的義務?

在現實招聘工作當中,有些單位會在員工入職材料上要求員工填寫,有沒有違法犯罪記錄。遇到這樣的情況員工該不該如實填寫自己的違法犯罪真實情況呢?其實,並不是所有的單位對所有的崗位員工入職都要求其填寫有沒有犯罪記錄。但,有些重要崗位這樣的要求是有必要的,比如說財物人員,直接關係到單位的財產安全。還有,比如說單位的保安員,為避免監守自盜,這樣的要求也是應該的。那麼,員工是不是應該如實填寫呢?很顯然,員工如實填寫是聰明的做法,如果對單位隱瞞了,將來轉不了正或者被辭退都有可能。

3、到底該如何看待應聘者隱瞞犯罪記錄的問題?

其實,員工如果有過犯罪記錄當然應該如實向單位說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聘用有犯罪記錄的求職者,那麼求職者也不要認為用人單位歧視自己。畢竟,犯罪時自己做出來的,沒有人逼你是不是。而且,也不是所有的用人單位都要求你如實說明犯罪記錄。人家沒有要求你填寫或說明這個事情,你也就沒有必要去坦白。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崗位都有此項要求。

4、招聘單位會歧視刑滿釋放人員嗎?

其實,除了一些特別重要的崗位以外,不是所有的工作崗位都要求員工填寫或向單位坦白自己的犯罪記錄。所以,單位如果錄用了你,就是對你有過犯罪記錄沒有歧視。但是,是不是有上級或同事會因此歧視你,這樣的情況可能會發生。但是,自己有過犯罪記錄固然不好,但是改過自新努力上進,時間長了大家會認可你。


聚焦三農熱點說


犯過罪的人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但是到社會找工作又要無犯罪證明。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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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深刻,真實地反映了社會矛盾的一方面。

積極改造,洗心革面,脫胎換骨,重新做人。這是監獄對犯人改造的指導與鼓勵。

立功受獎,記功減刑,早獲新生,迴歸社會,前途光明……這是監獄對服刑犯人的教誨與指引。

可是,當犯人們服刑期滿,或是得到記功減刑,重得新生,獲得自由,回到社會,面對的且是:碰壁,拒絕,甚至岐視與羞辱。

所以,一些犯過罪的人,又重蹈犯罪的覆轍。

當前,雖然講人人平等,講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但實際生活中,總有許多規矩,土政策,門檻……人為地製造階層,設置障礙,擴大社會矛盾。

我很迷茫,我們的社會,為什麼不能大度一些,包涵一些,給這些曾經失足,曾經犯過罪,但經過改造,已紀悔過重新的人多一些生存空間,多一條生存的路呢?

俗話說,浪子回頭金不換呀!可是,重新做人做事的機會都不給他們,這怎麼讓人迷途知返?

尤其對那些年輕人,那些罪行輕微,罪形可諒之人,應敞開大門,給他們做正常人的機會。

也許有一些單位,有必要的政治要求,但企事單位,怎麼也玩起犯罪記錄呢?

我想,做過牢的人,不會想著去進那些政審的單位吧?但企業的大門應當向他們打開。

監獄下功夫地改造罪犯,其目的,當然是讓他們改好,讓他們迴歸社會,做一個守法公民。

可是,如果限制了刑釋人員的生存空間,讓他們求生不能,那監獄改造的結果,功虧一簣。這類人,多數會挺而走險,重新犯罪。

所以,我建議,不要出示什麼無犯罪記錄。對犯過罪的人,也不必重重限制,讓他們向正常人一樣的生活。


泥巴一一龍鳳樓主


這是一個很無奈的話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精神,犯過罪的人要給他們出路,給他謀生的機會,讓他自食其力有飯吃。其實,一張公民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限制了他們的謀生權,也不利於他們“重新做人”,甚至會因此使得他們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曾經長期從事社區警務工作,社區群眾遇到找工作時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一般都得由社區民警辦理。其辛酸苦辣,裡外為難,真的一言難盡。

按照相關規定,這些情況下才出具“公民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一)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政審;
(二)中國共產黨組織吸收新黨員政審;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民執業必須以“無違法犯罪記錄”為前提的;
(四)公民向公證機構申請依法辦理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證事項的;
(五)經有關部門提出統一申請,市級公安機關認為確需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其他情形。

第五項裡主要指當兵入伍、報考軍校警校的等。

可以說這個規定是符合實際的,有犯罪甚至違法經歷的人當然不能從事上述職業。

但是,實際工作中,無論什麼單位,規模稍微大點,無論什麼工種,招工時都要求應聘人出具“公民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其不合理性是明顯的,比如招個會計,你重點應該瞭解他是否有經濟犯罪、賭博的前科;招個司機,重點了解是否有車輛肇事前科;招個看倉庫、看廠門的,重點了解他是否有盜竊前科……事實上是“凡招必證”。

為了規範有關行為,公安部專門出臺《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感覺力度不夠,又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於2016年8月3日印發了這個文件。文件明確提出“今後,凡再次出現擅自要求群眾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群眾辦事難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並追究責任。”

然而,違規要求群眾到派出所開據“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依然很多,甚至要求出具證明的就是聯合發文的條線部門。民警開據了證明違規,不開據有關群眾可能面臨錯過一次就業機會。

如果不為群眾考慮,我們按文件規定辦就是了,與相關部門溝通也不是我們的義務。但是,我身邊的同行、包括我自己,就不止一次與有關部門、單位溝通、交涉過,甚至爭吵過。部分部門、單位經過交涉能夠取消違規要求,放棄應聘人員開據無違法犯罪證明的要求。但是,仍有相當多的單位,簡單的一句話:“上面要求,我也沒辦法改變,你向我們領導反映。”更有的直接回復:“開不到證明,就放棄應聘吧!”

行政機關之間的扯皮、推諉,受傷的總是群眾。讓群眾錯過應聘就業機會,還是自己冒險違規出具證明?我們多選擇後者。所以不少民警在開據證明時都附上如上圖的題外話,也算是邊違規邊宣傳吧:

國家三令五申不得讓群眾多跑腿,你們為何還要這個證明?

國家12部門聯合發文,不許向群眾索要這樣的證明,難道對你們單位無效?

違反相關規定索要證明,是不是刁難群眾?

……

處處就業索要公民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實際上擠壓了有違法犯罪經歷人應聘的空間,有的僅是輕微違法,比如小賭受過處罰的、一時衝動與人打架的。與其處處要證明,還不如在每個有違法犯罪經歷的人臉上烙個記號。

總之,改變現狀,還需要各部門聯動,下大力整治。

僅是個人觀點,歡迎文明評論,拒絕亂噴。


老方同志


先要看犯的是什麼罪,區別對待。

犯罪本就是要付出代價的,但是經過改造的人,社會也本應該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這並不是縱容犯罪,而恰恰是減少二次犯罪的重要途徑。對於犯罪者,我們也應該善加甄別。對於現在的法律來講,和平年代不會有輕罪重刑的情況,政府都會給犯罪者,尤其是情節較輕的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很多時候社會無法容忍。


對於罪犯來講,犯罪進監獄接受改造,已經受到懲罰,迴歸社會本就理所應當,萬事自有國家法度,承擔了懲罰的罪犯應當算是自由人,當然也要生存,輕罪政策本就是這一出發點,但是當服刑人員迴歸社會以後,發現自己無法融入社會,因為在不起眼的工作可能都要開據相應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我不是要為罪犯開脫,而是很多時候無法融入社會的服刑人員會被社會逼著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很多人說這些人罪有應得,是不假。

但如果以此來拒絕這些人,我們得到的也只有犯罪,當社會因此再次遭到損失,作為旁觀者我們是否又會說這個社會的不容納而造成的後果是罪有應得。國家法度本著悔過為先給了服刑人員機會重新做人,而社會不允,最終造成的二次犯罪的後果還是有民眾承擔。當然這一切是建立在對社會沒有危害的犯罪人員上的,對於有社會危害性的人,個人建議還是監獄的好。

偶然犯罪,小事犯罪,初次犯罪,服刑期滿,就應是社會的人,就應給他們痛改前非,自食其力,這樣不允,那樣不許,不給機會,等同逼他們重新犯罪,危害社會,罪魁禍首就是這些道貌岸然的人。有時對錯在得到法定的懲罰以後就可以適可而止,將人逼上絕路,不給生機,社會遲早要付出更嚴重的代價。當然到時候沒有人埋怨政府,社會,依然還是曾經想要改過自心的罪犯們和受害者去承擔因為社會的不接哪而造成的家破人亡的後果。

世界史圖鑑


我是一個刑釋人員。1.我曾經有很好的工作。2.93年當過兵、扛過槍、立過功、救過災。3.做生意,200+萬被拖了4年不給結賬(對方上市公司,有錢就是不給,好處費也給了),其中有100萬是借的,起訴到法院,不予受理。被逼無奈,把人綁了後要回來賬了,同時也被抓了。4.我就想知道,你們這些好人怎麼處理?我是壞人嗎?5.住勞改的不一定都是壞人,不住勞改的也不一定都是好人。6.社會不歧視我們有前科的是不可能的,我只是希望少一些歧視就燒高香了。希望大家不要自帶有色眼鏡看待所有兩勞人員。謝謝


豁達97


很多當事人和家屬在諮詢案件時,反覆問我們這個案件能不能無罪。長期和當事人、家屬打交道你會發現,當事人懼怕的不只是在看守所、監獄裡面待上幾年,其更加擔心的可能是犯罪記錄對自己的公職、從業、退休、子女升學、就業造成阻礙。而事實上,這種阻礙又實實在在的存在。

犯罪記錄對一個人有多大的影響。如果你是農民、自由職業者,影響未必有多大;但如果你是公職人員或者某些特定行業的專業人員,有犯罪記錄往往是致命的。以律師為例,在申請執業前,必須去戶籍所在地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如果你有故意犯罪記錄,是做不了律師的。

說說幾個我們在辦案過程中遇到的當事人。

1.一個網絡詐騙案件,當事人的母親找到我們,一邊哭一邊跟我們說,他兒子今年26歲,高中時就不愛讀書但成績還可以,大學是普通211,讀的是計算機專業。大學讀了不到一年就輟學和別人一起搞軟件開發,期間掙了一些錢,後來就出事被公安抓了,定的是詐騙罪,涉案金額2000多萬。他母親說如果罪名成立他兒子這輩子就完了,26歲關十幾年出來就快四十了,而且還沒有結婚。

2.一個合同詐騙案件的當事人,他兒子報名當兵時材料審查沒有通過。

3.一個當事人在2006年因為犯貸款詐騙罪被判了10年,2011年假釋出獄,假釋考驗期一直到2014年6月。2016年,這個當事人又因為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不少人會用龍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解釋這些被釋放後再犯罪的人,認為這些人具有一定的身體和精神的特徵,從事犯罪行為具有不可抗拒的必然性。

但我更加傾向性認為,一些罪犯在監獄裡面待上十幾年,再出來的時候基本已經與這個社會脫節。在這個時候,如果沒有家人、社會的正確引導,這些人的生活、從業都會存在一些障礙,而這些障礙,可能就會導致他們去重操舊業。

這些阻礙很大程度上又是由於犯罪記錄。

這個問題現階段無法協調,一方面社會需要將犯過罪的人與一般人進行區別,另一方面又要考慮如何從社會根源上解決再犯罪的問題。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2012年朋友打架前去勸架結果被迫動手!弄個尋釁滋事,沒當回事!法院判了緩刑!結果影響沒想到這麼大!已經過去7年了,這個黑影都脫不開了!這幾年做過義工 志願者 還申請救援隊成員,然而事業因曾經犯過的錯,有汙點 單位不錄用!太可氣了,現在我不在去幫助別人了,不再浪費時間做志願者 義工上面,多用時間賺錢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有多賺錢做生意就不稀罕你們的事業單位!


我心格局


眾所周知,被判徒刑的犯罪分子要在監獄裡積極參加勞動改造、認真接受教育培訓,從而能夠脫胎換骨、改過自新。但令人遺憾的是,犯罪分子出獄以後,要想重新做人確實挺難,因為他們面臨諸多的職業限制。



首先,犯罪分子不能擔任國家公職。大家知道,報考國家公務員即使通過了筆試、面試,還要進行政審環節。而政審的主要審查內容之一便是看你有沒有過犯罪記錄,如果你曾經犯罪,那麼即使你再優秀也無法通過。

其次,犯罪分子不能從事司法工作。無論你是想當法官、檢察官,還是想做律師,都必須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才能通過。不僅如此,犯罪分子就連警察、公證員、人民陪審員、司法鑑定人員等與法律行業沾點關係的職業也不能從事。

再次,即使是在一般領域,犯罪分子也受到較多的職業限制。比如曾經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曾經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等涉財犯罪而受到刑罰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監高等高級管理人員;曾經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罰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更為甚者,即使法律沒有做出明確限制,很多比較優秀的公司企業等,也會在招聘條件中對有過前科的人做出限制。不僅如此,就連犯罪分子的子女也會受到影響,他們在報考警校、參軍入伍和報考公務員等方面也會無法通過政審。


當然,也並非所有崗位都對犯罪分子做出限制,法律也沒有禁止他們自主創業,因此他們也並非是無路可走。只是,有過犯罪記錄的人確實比一般人更加艱難,大家還是遵紀守法更好一些。


冰焰


直接拿出刑滿釋放證明書,那個單位要人要看就這一招,免得又要去派出所一趟麻煩警察,大膽直接面對人生。因為釋放證明書在很大程度上已證明改造好了!大把多刑滿釋放人員在社會立足建業,結婚生子一樣的幸福美滿!社會公民千萬不要低估有歧視看人低的眼光來對待服過刑的人。我曾經說過進過監獄的人多數是聰明過頭的人。我再重聲一次,這種話題沒有最終結果,更沒有標準答案。毛主席說,一個人做點好事並不難,難的是一輩子做好事,不做壞事!誰敢擔保每個人一輩子都是做好事?!


黃瑩21053935


社會上有許多人提起或對待犯過罪的人就談″虎"色變,不加了解就以懼怕、防範、排斥的態度來對待,這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因為犯法是人們不可避免的行為,一個人犯了罪,他已經過了法律對他所犯罪行的懲罰教育,刑滿釋放回到社會,從意義上說,他已由罪人變成了正常人了這個人他已有了和大家一樣的工作生活的基本自主權利和政治權利了,毛主席說過,一個人犯錯不要緊,改了就是好同志,不能一棍子把人打死!社會和他人應當一視同仁,公平合理對待他們,讓他們得到正常的工作收入來維持生活,應積極熱情地幫助對待他們。誰能保證自己或親屬一輩子不犯錯犯罪,絕不能以歧視、冷漠、偏見、另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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