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犯过罪的人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但是到社会找工作又要无犯罪证明,对此你怎么看?

敏感度很高


犯过罪的人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但是到社会找工作又要无犯罪证明,对此你怎么看?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看,招聘单位让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证明到底对不对?其次,犯过罪的人有没有向招聘单位如实陈述其有犯罪记录的义务?其三,到底该如何看待应聘者隐瞒犯罪记录的问题?最后,招聘单位会歧视刑满释放人员吗?

1、招聘单位让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证明到底对不对?

其实,按照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新规定,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情况,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也就是说,以后招聘单位不再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证明了。他们认为重要岗位确需了解公民犯罪记录的,可以由单位开具介绍信自己去公安部门了解。

2、犯过罪的人有没有向招聘单位如实陈述其有犯罪记录的义务?

在现实招聘工作当中,有些单位会在员工入职材料上要求员工填写,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遇到这样的情况员工该不该如实填写自己的违法犯罪真实情况呢?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单位对所有的岗位员工入职都要求其填写有没有犯罪记录。但,有些重要岗位这样的要求是有必要的,比如说财物人员,直接关系到单位的财产安全。还有,比如说单位的保安员,为避免监守自盗,这样的要求也是应该的。那么,员工是不是应该如实填写呢?很显然,员工如实填写是聪明的做法,如果对单位隐瞒了,将来转不了正或者被辞退都有可能。

3、到底该如何看待应聘者隐瞒犯罪记录的问题?

其实,员工如果有过犯罪记录当然应该如实向单位说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聘用有犯罪记录的求职者,那么求职者也不要认为用人单位歧视自己。毕竟,犯罪时自己做出来的,没有人逼你是不是。而且,也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要求你如实说明犯罪记录。人家没有要求你填写或说明这个事情,你也就没有必要去坦白。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有此项要求。

4、招聘单位会歧视刑满释放人员吗?

其实,除了一些特别重要的岗位以外,不是所有的工作岗位都要求员工填写或向单位坦白自己的犯罪记录。所以,单位如果录用了你,就是对你有过犯罪记录没有歧视。但是,是不是有上级或同事会因此歧视你,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发生。但是,自己有过犯罪记录固然不好,但是改过自新努力上进,时间长了大家会认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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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过罪的人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但是到社会找工作又要无犯罪证明。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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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深刻,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矛盾的一方面。

积极改造,洗心革面,脱胎换骨,重新做人。这是监狱对犯人改造的指导与鼓励。

立功受奖,记功减刑,早获新生,回归社会,前途光明……这是监狱对服刑犯人的教诲与指引。

可是,当犯人们服刑期满,或是得到记功减刑,重得新生,获得自由,回到社会,面对的且是:碰壁,拒绝,甚至岐视与羞辱。

所以,一些犯过罪的人,又重蹈犯罪的覆辙。

当前,虽然讲人人平等,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实际生活中,总有许多规矩,土政策,门槛……人为地制造阶层,设置障碍,扩大社会矛盾。

我很迷茫,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不能大度一些,包涵一些,给这些曾经失足,曾经犯过罪,但经过改造,已纪悔过重新的人多一些生存空间,多一条生存的路呢?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呀!可是,重新做人做事的机会都不给他们,这怎么让人迷途知返?

尤其对那些年轻人,那些罪行轻微,罪形可谅之人,应敞开大门,给他们做正常人的机会。

也许有一些单位,有必要的政治要求,但企事单位,怎么也玩起犯罪记录呢?

我想,做过牢的人,不会想着去进那些政审的单位吧?但企业的大门应当向他们打开。

监狱下功夫地改造罪犯,其目的,当然是让他们改好,让他们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

可是,如果限制了刑释人员的生存空间,让他们求生不能,那监狱改造的结果,功亏一篑。这类人,多数会挺而走险,重新犯罪。

所以,我建议,不要出示什么无犯罪记录。对犯过罪的人,也不必重重限制,让他们向正常人一样的生活。


泥巴一一龙凤楼主


这是一个很无奈的话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精神,犯过罪的人要给他们出路,给他谋生的机会,让他自食其力有饭吃。其实,一张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限制了他们的谋生权,也不利于他们“重新做人”,甚至会因此使得他们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曾经长期从事社区警务工作,社区群众遇到找工作时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般都得由社区民警办理。其辛酸苦辣,里外为难,真的一言难尽。

按照相关规定,这些情况下才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四)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五)经有关部门提出统一申请,市级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五项里主要指当兵入伍、报考军校警校的等。

可以说这个规定是符合实际的,有犯罪甚至违法经历的人当然不能从事上述职业。

但是,实际工作中,无论什么单位,规模稍微大点,无论什么工种,招工时都要求应聘人出具“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其不合理性是明显的,比如招个会计,你重点应该了解他是否有经济犯罪、赌博的前科;招个司机,重点了解是否有车辆肇事前科;招个看仓库、看厂门的,重点了解他是否有盗窃前科……事实上是“凡招必证”。

为了规范有关行为,公安部专门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感觉力度不够,又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于2016年8月3日印发了这个文件。文件明确提出“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然而,违规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据“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依然很多,甚至要求出具证明的就是联合发文的条线部门。民警开据了证明违规,不开据有关群众可能面临错过一次就业机会。

如果不为群众考虑,我们按文件规定办就是了,与相关部门沟通也不是我们的义务。但是,我身边的同行、包括我自己,就不止一次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交涉过,甚至争吵过。部分部门、单位经过交涉能够取消违规要求,放弃应聘人员开据无违法犯罪证明的要求。但是,仍有相当多的单位,简单的一句话:“上面要求,我也没办法改变,你向我们领导反映。”更有的直接回复:“开不到证明,就放弃应聘吧!”

行政机关之间的扯皮、推诿,受伤的总是群众。让群众错过应聘就业机会,还是自己冒险违规出具证明?我们多选择后者。所以不少民警在开据证明时都附上如上图的题外话,也算是边违规边宣传吧:

国家三令五申不得让群众多跑腿,你们为何还要这个证明?

国家12部门联合发文,不许向群众索要这样的证明,难道对你们单位无效?

违反相关规定索要证明,是不是刁难群众?

……

处处就业索要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实际上挤压了有违法犯罪经历人应聘的空间,有的仅是轻微违法,比如小赌受过处罚的、一时冲动与人打架的。与其处处要证明,还不如在每个有违法犯罪经历的人脸上烙个记号。

总之,改变现状,还需要各部门联动,下大力整治。

仅是个人观点,欢迎文明评论,拒绝乱喷。


老方同志


先要看犯的是什么罪,区别对待。

犯罪本就是要付出代价的,但是经过改造的人,社会也本应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并不是纵容犯罪,而恰恰是减少二次犯罪的重要途径。对于犯罪者,我们也应该善加甄别。对于现在的法律来讲,和平年代不会有轻罪重刑的情况,政府都会给犯罪者,尤其是情节较轻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很多时候社会无法容忍。


对于罪犯来讲,犯罪进监狱接受改造,已经受到惩罚,回归社会本就理所应当,万事自有国家法度,承担了惩罚的罪犯应当算是自由人,当然也要生存,轻罪政策本就是这一出发点,但是当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以后,发现自己无法融入社会,因为在不起眼的工作可能都要开据相应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我不是要为罪犯开脱,而是很多时候无法融入社会的服刑人员会被社会逼着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很多人说这些人罪有应得,是不假。

但如果以此来拒绝这些人,我们得到的也只有犯罪,当社会因此再次遭到损失,作为旁观者我们是否又会说这个社会的不容纳而造成的后果是罪有应得。国家法度本着悔过为先给了服刑人员机会重新做人,而社会不允,最终造成的二次犯罪的后果还是有民众承担。当然这一切是建立在对社会没有危害的犯罪人员上的,对于有社会危害性的人,个人建议还是监狱的好。

偶然犯罪,小事犯罪,初次犯罪,服刑期满,就应是社会的人,就应给他们痛改前非,自食其力,这样不允,那样不许,不给机会,等同逼他们重新犯罪,危害社会,罪魁祸首就是这些道貌岸然的人。有时对错在得到法定的惩罚以后就可以适可而止,将人逼上绝路,不给生机,社会迟早要付出更严重的代价。当然到时候没有人埋怨政府,社会,依然还是曾经想要改过自心的罪犯们和受害者去承担因为社会的不接哪而造成的家破人亡的后果。

世界史图鉴


我是一个刑释人员。1.我曾经有很好的工作。2.93年当过兵、扛过枪、立过功、救过灾。3.做生意,200+万被拖了4年不给结账(对方上市公司,有钱就是不给,好处费也给了),其中有100万是借的,起诉到法院,不予受理。被逼无奈,把人绑了后要回来账了,同时也被抓了。4.我就想知道,你们这些好人怎么处理?我是坏人吗?5.住劳改的不一定都是坏人,不住劳改的也不一定都是好人。6.社会不歧视我们有前科的是不可能的,我只是希望少一些歧视就烧高香了。希望大家不要自带有色眼镜看待所有两劳人员。谢谢


豁达97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咨询案件时,反复问我们这个案件能不能无罪。长期和当事人、家属打交道你会发现,当事人惧怕的不只是在看守所、监狱里面待上几年,其更加担心的可能是犯罪记录对自己的公职、从业、退休、子女升学、就业造成阻碍。而事实上,这种阻碍又实实在在的存在。

犯罪记录对一个人有多大的影响。如果你是农民、自由职业者,影响未必有多大;但如果你是公职人员或者某些特定行业的专业人员,有犯罪记录往往是致命的。以律师为例,在申请执业前,必须去户籍所在地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你有故意犯罪记录,是做不了律师的。

说说几个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当事人。

1.一个网络诈骗案件,当事人的母亲找到我们,一边哭一边跟我们说,他儿子今年26岁,高中时就不爱读书但成绩还可以,大学是普通211,读的是计算机专业。大学读了不到一年就辍学和别人一起搞软件开发,期间挣了一些钱,后来就出事被公安抓了,定的是诈骗罪,涉案金额2000多万。他母亲说如果罪名成立他儿子这辈子就完了,26岁关十几年出来就快四十了,而且还没有结婚。

2.一个合同诈骗案件的当事人,他儿子报名当兵时材料审查没有通过。

3.一个当事人在2006年因为犯贷款诈骗罪被判了10年,2011年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一直到2014年6月。2016年,这个当事人又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少人会用龙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解释这些被释放后再犯罪的人,认为这些人具有一定的身体和精神的特征,从事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抗拒的必然性。

但我更加倾向性认为,一些罪犯在监狱里面待上十几年,再出来的时候基本已经与这个社会脱节。在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家人、社会的正确引导,这些人的生活、从业都会存在一些障碍,而这些障碍,可能就会导致他们去重操旧业。

这些阻碍很大程度上又是由于犯罪记录。

这个问题现阶段无法协调,一方面社会需要将犯过罪的人与一般人进行区别,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如何从社会根源上解决再犯罪的问题。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2012年朋友打架前去劝架结果被迫动手!弄个寻衅滋事,没当回事!法院判了缓刑!结果影响没想到这么大!已经过去7年了,这个黑影都脱不开了!这几年做过义工 志愿者 还申请救援队成员,然而事业因曾经犯过的错,有污点 单位不录用!太可气了,现在我不在去帮助别人了,不再浪费时间做志愿者 义工上面,多用时间赚钱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有多赚钱做生意就不稀罕你们的事业单位!


我心格局


众所周知,被判徒刑的犯罪分子要在监狱里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接受教育培训,从而能够脱胎换骨、改过自新。但令人遗憾的是,犯罪分子出狱以后,要想重新做人确实挺难,因为他们面临诸多的职业限制。



首先,犯罪分子不能担任国家公职。大家知道,报考国家公务员即使通过了笔试、面试,还要进行政审环节。而政审的主要审查内容之一便是看你有没有过犯罪记录,如果你曾经犯罪,那么即使你再优秀也无法通过。

其次,犯罪分子不能从事司法工作。无论你是想当法官、检察官,还是想做律师,都必须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才能通过。不仅如此,犯罪分子就连警察、公证员、人民陪审员、司法鉴定人员等与法律行业沾点关系的职业也不能从事。

再次,即使是在一般领域,犯罪分子也受到较多的职业限制。比如曾经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曾经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等涉财犯罪而受到刑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曾经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罚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更为甚者,即使法律没有做出明确限制,很多比较优秀的公司企业等,也会在招聘条件中对有过前科的人做出限制。不仅如此,就连犯罪分子的子女也会受到影响,他们在报考警校、参军入伍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也会无法通过政审。


当然,也并非所有岗位都对犯罪分子做出限制,法律也没有禁止他们自主创业,因此他们也并非是无路可走。只是,有过犯罪记录的人确实比一般人更加艰难,大家还是遵纪守法更好一些。


冰焰


直接拿出刑满释放证明书,那个单位要人要看就这一招,免得又要去派出所一趟麻烦警察,大胆直接面对人生。因为释放证明书在很大程度上已证明改造好了!大把多刑满释放人员在社会立足建业,结婚生子一样的幸福美满!社会公民千万不要低估有歧视看人低的眼光来对待服过刑的人。我曾经说过进过监狱的人多数是聪明过头的人。我再重声一次,这种话题没有最终结果,更没有标准答案。毛主席说,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谁敢担保每个人一辈子都是做好事?!


黄莹21053935


社会上有许多人提起或对待犯过罪的人就谈″虎"色变,不加了解就以惧怕、防范、排斥的态度来对待,这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因为犯法是人们不可避免的行为,一个人犯了罪,他已经过了法律对他所犯罪行的惩罚教育,刑满释放回到社会,从意义上说,他已由罪人变成了正常人了这个人他已有了和大家一样的工作生活的基本自主权利和政治权利了,毛主席说过,一个人犯错不要紧,改了就是好同志,不能一棍子把人打死!社会和他人应当一视同仁,公平合理对待他们,让他们得到正常的工作收入来维持生活,应积极热情地帮助对待他们。谁能保证自己或亲属一辈子不犯错犯罪,绝不能以歧视、冷漠、偏见、另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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