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9 「以案釋法」《九層妖塔》7字判賠14萬,到底觸碰了哪條法律?

「以案釋法」《九層妖塔》7字判賠14萬,到底觸碰了哪條法律?

“這個字好看,用在道具里正合適!”

“老闆,這個字不能商用!”

“沒事啊,不會有人知道的啦,浪費那個錢。”

這次這個案例

可以給老闆們好好看看了

2015年上映的盜墓題材電影《九層妖塔》

上映僅半月就取得了超過6億的票房

並斬獲多項大獎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不過,這部電影惹的官司也不少

最近被判賠償14萬

《九層妖塔》在一個極其細節的地方

使用了一個禁止商用的字體

這也符合大部分人的心裡:

“是不是我用在不起眼的地方就沒關係”

其實還是很有關係的!

在《九層妖塔》裡面出現了

一本書一張報紙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裡面的書寫體的部分被人識破

是直接拿了向佳紅毛筆行書字體打印的

對比圖如下

反正也不用細看了

基本上就是一模一樣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而這個字體早在2013年的時候就被登記了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可能九層妖塔的工作人員做夢也沒想到

我就是打印了兩張紙

一個書籍封面一個報紙

又沒有拿去宣傳,怎麼就要賠錢了呢?

對於這個問題,網友表示也很懵

一些網友們表示“支持”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但也還有不明真相的網友稱“不敢寫字了”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普法君想說,其實“字體侵權”的電影,可不只有《九層妖塔》。幾年前捧紅了白百何的電影《失戀33天》和國產大片——《大鬧天宮》,也有相似的遭遇。

比如,在2014年上映的真人版《大鬧天宮》的海報中,“大”“鬧”“天”“宮”四個字採用的是嚴定憲為上世紀60年代動畫片《大鬧天宮》創作的封面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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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這些影視作品離我們生活很遠,但在日常生活中經常不乏一些“字體侵權”的事情,而且廣告業、電影海報、快消品包裝、電商網店等領域已經相繼成為字體侵權重災區。

我們到底該怎麼避免一不小心就掉“坑”?或者被別人“坑”呢?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很多人只看到了《九層妖塔》最終賠了向佳紅14萬,卻不知道向佳紅為這些字體所付出的獨創性智力勞動。每個字的字形結構、偏旁部首比例、筆畫長短、粗細選擇、曲直設計等都需要一筆一畫地仔細勾勒、調整、創造,而漫長的創作和構思過程以及無數遍的修改、調整、創造都凝聚了他的獨創性智力勞動。

至於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法官會綜合考慮字體的獨創性程度、商業用途、使用數量、使用範圍、權利人的知名度等因素,對於《九層妖塔》當年的票房和知名度來說,14萬賠償金額尚屬於合適範圍內。如果說《九層妖塔》在開拍前徵得了向佳紅的授權許可,許可使用費的標準也會是法官考慮酌定賠償金額的因素之一。

認定單字是否為“美術作品”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獨創性”,只有具備了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才能享有著作權保護。而所謂“獨創性”,就是指智力成果應由作者獨立完成並且應具有一定的創造性。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作品”有明確的定義,即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在滿足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要求的前提下,我們普通人寫的字也可以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應受法律保護。

作品無論是否登記,只要創作完成,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二條

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但同時提醒大家,由於著作權比較難以固定和保存,所以最好進行著作權登記。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著作權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據,如不及早進行著作權登記,一旦發生侵權,則在證據上就很難確定著作權的歸屬。而且現在著作權登記相關費用並不高,從提交申請到獲得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時限也不長,因此,進行著作權登記是保護版權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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