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9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这个字好看,用在道具里正合适!”

“老板,这个字不能商用!”

“没事啊,不会有人知道的啦,浪费那个钱。”

这次这个案例

可以给老板们好好看看了

2015年上映的盗墓题材电影《九层妖塔》

上映仅半月就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

并斩获多项大奖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不过,这部电影惹的官司也不少

最近被判赔偿14万

《九层妖塔》在一个极其细节的地方

使用了一个禁止商用的字体

这也符合大部分人的心里:

“是不是我用在不起眼的地方就没关系”

其实还是很有关系的!

在《九层妖塔》里面出现了

一本书一张报纸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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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的书写体的部分被人识破

是直接拿了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打印的

对比图如下

反正也不用细看了

基本上就是一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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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个字体早在2013年的时候就被登记了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可能九层妖塔的工作人员做梦也没想到

我就是打印了两张纸

一个书籍封面一个报纸

又没有拿去宣传,怎么就要赔钱了呢?

对于这个问题,网友表示也很懵

一些网友们表示“支持”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但也还有不明真相的网友称“不敢写字了”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普法君想说,其实“字体侵权”的电影,可不只有《九层妖塔》。几年前捧红了白百何的电影《失恋33天》和国产大片——《大闹天宫》,也有相似的遭遇。

比如,在2014年上映的真人版《大闹天宫》的海报中,“大”“闹”“天”“宫”四个字采用的是严定宪为上世纪60年代动画片《大闹天宫》创作的封面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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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这些影视作品离我们生活很远,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不乏一些“字体侵权”的事情,而且广告业、电影海报、快消品包装、电商网店等领域已经相继成为字体侵权重灾区。

我们到底该怎么避免一不小心就掉“坑”?或者被别人“坑”呢?

「以案释法」《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触碰了哪条法律?

很多人只看到了《九层妖塔》最终赔了向佳红14万,却不知道向佳红为这些字体所付出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每个字的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都需要一笔一画地仔细勾勒、调整、创造,而漫长的创作和构思过程以及无数遍的修改、调整、创造都凝聚了他的独创性智力劳动。

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官会综合考虑字体的独创性程度、商业用途、使用数量、使用范围、权利人的知名度等因素,对于《九层妖塔》当年的票房和知名度来说,14万赔偿金额尚属于合适范围内。如果说《九层妖塔》在开拍前征得了向佳红的授权许可,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也会是法官考虑酌定赔偿金额的因素之一。

认定单字是否为“美术作品”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只有具备了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而所谓“独创性”,就是指智力成果应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且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有明确的定义,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在满足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我们普通人写的字也可以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作品无论是否登记,只要创作完成,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但同时提醒大家,由于著作权比较难以固定和保存,所以最好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不及早进行著作权登记,一旦发生侵权,则在证据上就很难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而且现在著作权登记相关费用并不高,从提交申请到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时限也不长,因此,进行著作权登记是保护版权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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