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公司是我100%持股,所以公司的錢我可以隨便轉嗎?

鄒佩蘭


不可以。股東個人和企業屬於不同的主體和法律責任,不可以因為100%擁有公司股權,即可隨意將企業的資金視為個人資金進行調動使用。比如,資本金投入公司後,隨意調出公司,會被認定為抽逃資本。個人股東從企業借款,年底不還 視為分紅,須繳納個稅。等等[大笑]


財稅大幫


肯定不行呀,即使100%持股,錢也只能算是公司的,不是老闆自己錢,不能隨意取用,首先稅收就是個大問題。

比如公司盈利500萬,首先要交25%的企業所得稅125萬,結餘375萬。剩下的如果老闆想要全部取用,還要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75萬,到手只有300萬。所以公司盈利500萬,交完稅後,老闆最多隻能拿到手300萬。

如果老闆想要錢又不想交稅,只能走程序向公司借款,但還是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到時候老闆不還錢,被查到還是要補交稅金加收滯納金,嚴重的還會有罰款。

總之,即使老闆100%持股公司,公司的錢也不能隨便支取,逃稅可是會背上刑事責任的。

其實為什麼一定要糾結把錢轉入個人賬戶呢?

不管錢在哪裡,不都是拿來花和投資的麼,幹嘛不直接用公司的錢,非要轉到自己的賬戶再用?錢是用來花的,把自己針對公司的日常業務的花銷,走公司賬戶不就可以了。

比如很多人都用公司來購買房產,100%持股,你一個人的公司,公司買還是個人買,都是一樣的,而且在出售時還可以節省一部分稅務。

像馬雲當年說他從來沒有碰過錢,娃哈哈老闆宗慶後說他一年只花5萬,不也是這個道理。只要搞清楚這種邏輯,就不會再為這種問題糾結了。


華埔商學院


公司100%持股不等於就是私人,這是兩碼事情,公司賬戶是公司賬戶、私人錢款是私人錢款。在沒有創業之前,我也一直以為100%持股的公司中的錢就是自己的錢,加上100%持股錢款想怎麼轉就怎麼轉,其實是不可以的。

開設公司的時候,參股的公司理論上講可以是無數家,但100%控股的公司個人名下只能為一家。所以,公司100%持股,在未註銷前只能有1家100%持股的公司,其他參股的仍舊可以數家沒有任何關係。

雖然100%持股,但公是公、私是私,這一點仍舊需要區分開來,不能混為一談。可以將公司所有的盈利進行分紅,但不能私用,更加不能沒有章程的隨便轉,畢竟公司是公,而不是私。

成立公司以後,公司本就不是一個人的,而是所有在公司工作者的。從理論上講題主佔股100%,但公司章程、制度中有著監事、董事等高管職位,是有著公司法的嚴格規定的,關於管理資金方面更是有著細則管理規定。

隨便轉雖然不行,但有合理需求的轉,完全沒有問題。因為公司你有佔股100%,擁有100%的話語權。通過董事會,你佔股100%的決定權,也是無人反對你。但一定要具有合理性、合法性。要是不合規、不合法,將公司的錢私自打給你自己或者其他個人、公司,就屬於違法行為。

所有的資金流動,最重要的是合理、合規,不能胡亂而為。如果你公司投資一家公司,董事會通過,沒有任何的問題,哪怕只有你自己同意也沒有問題,因為你時候最大的股東。但是,沒有通過董事會這一環節就不行,章程要走完。小的事情,就無所謂了,三塊五塊錢的事情,只要有票據,也是公司需求,付款出去也就沒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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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說答案,不行。

公司你100%持股,只有你一個股東,這是法律允許的,叫做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資全部屬於單一股東的公司。我國《公司法》允許自然人或法人單獨出資設立一人公司。

當公司設立以後,公司就成為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跟你這個股東是分割開來各自獨立的。

公司正常運營中,股東想要把錢拿回來,要麼走借款形式,這個是要歸還的。要麼走分紅的方式,要先交企業所得稅再交個稅才能拿到。如果不想幹了想關閉公司,要把員工工資、稅費、債務各種費用扣除然後清算最終剩下的才是你的。

正常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是如果因為是自己的公司,隨便把公司的錢轉給自己,造成財務混亂資金混同。那麼在法律認定上,股東的責任會變成無限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遇到大額債務,公司的錢不夠還了,你要連帶賠償。

所以,註冊公司要深思熟慮,運營公司要賬目清晰,隨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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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闆都認為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錢,我=錢。最終結論就是:公司的錢就是我個人的錢,愛怎麼用就怎麼用,就是左口袋進右口袋,不需要交稅;但實際上,其實企業經營至少會有2個股東,國家是作為企業不記名的股東,佔股40%。

舉個例子:企業如果賺了錢,在繳納完了增值稅,刨掉了成本以及費用之後,剩餘利潤1000萬。這1000萬的利潤,要先交25%的企業所得稅,也就是250萬;交完所得稅之後,如果股東想把錢分走,還要交20%的分紅個稅,也就是150萬,合計400萬,國家作為不記名的股東,大概要佔企業40%的股份。


小白講財稅


目前你持有的有限公司性質為一人公司,即公司的股東為一個自然人或者法人。一人公司的運行也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就你提到的公司的錢是不是你的錢的問題,要分一以下幾個層面理解:

1.公司未向你本人分紅的錢,不屬於你的錢,但你可以控制公司的錢的流向。因為公司經營會產生稅費以及公司債務。

2.公司法有規定,禁止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進行混同。很好理解這個問題,有限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股東僅就其認繳出資限額內承擔責任,如果產生公司和股東財產發生混同,舉個例子,一人公司註冊資本為100萬,股東認繳出資為100萬,公司負債200萬,股東最終承擔的是100萬責任,發生混同後,就很難認定這200萬的負債是公司欠的還是股東欠的,根據公司法的司法解釋,發生混同後,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為了防止混同,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資金,應該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記賬,做好股東決定文件,比如直接從公司拿錢,走借款記賬,還款銷賬。這樣就可以防止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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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的睿睿


先要理清一個概念,為什麼公司的錢一定要轉走到個人這裡呢?既然是一人有限公司,那麼公司的經營好壞和盈虧都是由自己來負責的,錢只要用在合適的地方就可以了,為什麼要揣到自己的個人賬戶中才覺得是自己的呢?這個狹隘的概念要重新思考、重新認定。

既然公司是公司,個人是個人。即使一人公司,也不能亂七八糟的去相互轉賬,因為公司還需要繳納各種稅,公司還要承擔對外的債務清償,公司是以自己的註冊資本來去做清償責任的保證。如果隨便相互轉賬,那麼有可能被法律認定承擔無限責任啊,尤其還有嚴重的稅務稽查問題,偷逃稅款這可是容易負上刑事責任的。

正如開頭所講,為什麼一定要把公司的錢轉入個人賬戶呢?轉入個人賬戶的目的不就是為了花費和投資嗎?那麼為什麼不能用公司的錢直接進行花費和投資呢?這個道理是不是一點就明瞭?我們著重是在“花錢”而不是“佔有錢”!在這個基礎上可以合理的把自己針對公司或者日常業務所花費的錢,都使用公司賬務進行報銷或者墊支了,不就可以了嗎?

包括投資也可以使用公司來進行投資啊,未來不論投資盈虧,在稅務核算上都是沾光的。我們很多人購買房地產都使用公司來購買,為什麼?就是在出售時可以節省一部分稅務?既然是一人公司,公司購買和個人購買,都不影響居住、使用、變賣、抵押、出租、出售等等權利。

如果還不明白,給大家舉個例子。娃哈哈老闆富豪宗慶後說他一年只花5萬元,大家是不是覺得不可思議啊?其實這都算多的。因為他個人每年只花五萬元,剩下所有他花過的錢都是公司花的,包括他日常的吃穿住行,出差,娛樂以及交往,這都是公司安排好的,也是用公司費用開支的。這不就可以了嗎?為什麼要把錢轉到自己口袋裡再去花呢?只要實現了自己的目的,用公司賬目來花更划算。

總結一下,只要改變了這個觀念,那麼你就不會再糾結這個低級邏輯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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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但公司的錢不是我的錢,不能隨意取用。

從以下幾點分析,公司的錢到底屬於誰?

1,公司虧損

如果公司虧損,支出大於收入,公司的錢要支付員工工資,供應商的貨款等,剩下的要維持公司的正常運營,老闆不能隨意支取。

2,公司盈利

如果公司盈利500萬,首先要交25%的企業所得稅125萬,結餘375萬。剩下的如果老闆想要全部取用,可以分紅,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75萬,到手只有300萬。所以公司盈利500萬,交完稅後,老闆最多隻能拿到手300萬。如果想要公司發展更好,還要給公司留有一部分的發展經費,老闆能拿到手的錢就更少了。

如果老闆想要用錢又不想交稅,可以先向公司借款,在12月31日前要歸還,不然還是要當做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到年底老闆不能還錢也不交個人所得稅,就存在稅務風險,被查到還是要補交稅金並加收滯納金,涉稅金額較大的還會有罰款。


總之,即使老闆100%持股公司,公司的錢也不能隨便支取,太隨意了,公司財務會混亂,涉稅風險高,一個不小心就還會被告挪用公款。


不怕小貓


《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明確規定了一人公司存在財產混同情況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其主旨是為防止私營業主(一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於股東名下,由股東佔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常見的比如,公司沒有獨立的營業場所,典型的以公司為家。有些自然人股東出於傳統的“這是我的公司”的思維,將公司經營場所用於個人居住、生活。對於法人股東而言,一般表現為母公司在子公司的經營場所內辦公,卻不承擔經營場所的租金、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等。比如,公司貨款直接進入個人銀行賬戶,這種個人賬戶收取企業往來經營款的情形,可能會導致刑事、民事雙重法律責任。

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以下混同: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關鍵要審查是否構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時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補強。

公司如果存在公私財產混淆不分,將導致股東對外承擔無限責任

同時,股東負有證明不存在資產混同事實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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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成立了公司,那麼就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章程行事,而不能“隨便”。

  1. 為什麼不能隨便轉?

公司是一個法人實體。有其本身需要承擔的責任,也受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約束。作為公司的股東,從公司支取資金,需要在規定的範圍內行事。

如果從公司隨意支取資金,那麼會形成股東與公司財產的混同。在公司最後有對外負債無法償還的時候,股東可能就不能用“有限責任”,而需要對公司的負債承擔連帶責任,這本身對於股東來講是不利的。

此外,股東在通過一些方式支取資金的時候,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分紅,需要繳納相關的稅費。對於股東自身來講,可能並不划算。

所以公司的錢並不是股東想轉就能轉。

2. 股東如何正確的支取公司的資金

雖然不能隨意支取,但在合法合規的途徑下。股東是可以進行轉賬的。

(1)工資薪金。如果股東同時也是公司的員工,那麼可以在合理薪酬範圍內發放工資。支取的工資,同時也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但是,過高的工資也會引起股東的稅費上升,所以,要注意工資薪金的合理性。

(2)差旅報銷。股東正常支付的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費用,按照公司的規定是可以在單位裡面進行報銷的。但是是否能夠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注意“三要素”:真實性,合理性和相關性。如果股東想報銷一些家庭自己的開銷,因為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那麼,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在稅費上可能也並不划算。

(3)備用金。根據公司的規定,如果可以領取備用金的,那麼股東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但一般來說備用金都是為零星的支出做準備的,所以金額也不宜過大。

(4)借款。對於100%控股的企業來說,不存在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但是也不能過多的佔用公司的資金,影響到正常的經營,同時還要考慮到借款的期限,超過期限沒有償還的,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視同分紅而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為了不超過期限而在年末要進行還款,那麼要考慮自身的資金週轉情況,是否可能發生資金風險。

(5)分紅。對於分紅來說,股東需要繳納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可以提前做好稅收的規劃和測算。如果需要分紅以後進行再投資的,那麼可以選擇以公司的形式進行投資,而不是個人;如果分紅之後要進行個人消費的,那麼要在工資薪金和分紅的所得稅之間進行一個權衡。

3. 需要注意的相關風險

股東從公司支取資金,還是要考慮到相關的風險,並注意防範。

(1)按照相關的規定,手續齊全

在從公司提取資金的時候,要遵守公司的規定,做好相關的手續,因為這是股東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的有利證明。

(2)注意相關的稅費

在股東支取資金的時候,還可能涉及到相關的稅費問題,要注意提前考慮,比如股東分紅的個稅,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借款視同分紅的個稅等等。

(3)資金的風險

股東向公司進行借款的,要注意自己是否能夠按時償還,是否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影響,防範相關的資金風險。

總之,企業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即使是100%控股的股東,也不能從公司隨意轉賬。股東要從公司轉賬,不僅要考慮用途、稅費等問題,還需要提前做好規劃,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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