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传承“金湘潭”文化 推进社会组织制度建设

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体会到在加强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中,社会组织的制度建设可以从“金湘潭”文化中得到更多启示。

从明万历年间至清光绪年间,湘潭商贸繁荣期的三百年称之为“金湘潭”。“金湘潭”时期的商业主体——商人、店铺、牙行(经纪人)、行会、商帮、会所、钱庄等,都是在一定制度下运行。这种制度在当时的条件下表现为行会、店铺、商帮、会所制定的规则与契约。据现存资料考证,期间湘潭的绸缎、花布业、盐商行、药材行都有明确的度量衡及其他交易管理章程与规定。如“北五省会馆”(关圣殿)就保存了《棉花规则》《四都靛山公议章程》《湘潭闽馆类成堂集》。上述资料和文献可以看到“金湘潭”商业文化中关于制度建设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社会组织是制度的重要主体;二是“章程”规则与“契约”是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三是制度的制定是自发和自觉的社会行为。正是由于这些特征所形成的章程、规则与契约,确保了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公平与诚信,由此造就了历史上“金湘潭”的辉煌。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共建共享的社会制度”的基本要求,既是对社会治安的要求,也是对社会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要求。

如何传承“金湘潭”文化,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的制度建设,我认为应坚持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主体与主流原则。社会组织制度建设必须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坚持自身主体的基本任务和基本要求。同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是依法与依规原则。社会组织自行制定的各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能违背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能违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三是制度与制约原则。制度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或行为准则,而制度的规范性和全方位覆盖性,构成了社会组织自身及其成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制约,这种制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四是自愿与自觉原则。社会组织是为一定目的和要求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这种自愿性要求我们在遵守社会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时更具有自觉性。坚持了上述基本原则,社会组织的制度就能更好地服务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好地服务于建设“伟人故里,大美湘潭”的总体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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