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關於大紅門某商場內孩子被搶一案調查的情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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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就該案件中的疑點,做了簡要的羅列,結合今天警方的通報內容看就案件中的疑點已經查明,所以本案目前來看僅僅就是一場好心辦了壞事的鬧劇而已,對於其中幾人的處罰也算是合法合理。

在昨天的問答中我就案件當事人的陳述羅列出如下問題:

  • 1、沙國蘭,內蒙人,39歲。至少從年紀上面來說,這名女子的年紀即使有孩子也應當不小了,所以個人推測其不太可能有一個類似的孩子;
  • 2、高瑞雲、運桂芝,一個69歲一個63歲,而且是天津人,怎麼和沙國蘭一同爭搶孩子?和沙國蘭究竟又是什麼關係?
  • 3、李花平,山東人,自稱是孩子的奶奶,那麼就很好奇,一個內蒙人,兩個天津人,一個山東人怎麼組成的親家關係?怎麼那麼巧,國慶節期間一同到了北京商場還那麼巧合的認錯孩子?
  • 4、案件自始至終都沒有出現沙國蘭的丈夫,或者沙國蘭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有一個年僅11個月的孩子。

現在結合警方通報的內容來看上述疑點基本已經得到解答:

  • 1、李某及老伴因兒子與媳婦關係不合,一直見不到孫子,李華平也確實是有一個孫子;
  • 2、沙某某(女,39歲,內蒙古人)、高某某(女,68歲,天津人)、運某某(女,63歲,天津人)系與李華平在外出旅遊中結識的好友,出於同情所以才會幫助李華平尋找併發生搶奪孩子這一幕鬧劇;
  • 3、沙某某等人在搶奪未果後遂離開商場找到李某,並兩次到商場營運部,對於商場人員阻止自己“帶回孩子”表示不滿,向商場討要說法,後被現場工作的民警帶回派出所詢問。

從而根據目前警方走訪查明的事實來看,本案之所以發生搶孩子這一幕鬧劇主要還是因為沙某、高某、運某出於好心而辦了壞事,在三人均未見過李華平兒媳的長相僅憑推測,而李華平因為年事已高未能辨認事主身份的情況下,進而直接搶奪孩子的行為確實存在不妥,基於此案件中的疑問均已查明而且說得通的情況下,我認為這起案件中四人的行為在已經收到處罰的情況下,該案也算是塵埃落定。


麋鹿說法


大紅門某商場搶孩子是一場誤會,我們國家的情與法總是糾纏不清,其實是警方人性化執法的一種體現,此案確實是場誤會,搶孩子的目的是搶自己孫子,不存在搶孩子買賣的事實,夫妻倆感情不和,起訴至法院,法院不準離婚,既然法院沒有叛離,爺爺奶奶就有探視的權利,就是法院判決離婚,爺爺奶奶還是有探視孫子的權利,這個女當事人不讓孩子爺爺奶奶探視孫子是一種違法行為,由於女當事人的違法拒絕探視才牽連出這出鬧劇,當然爺爺奶奶見孫子心切,但做出搶孩子的因為是違法的,而且誤搶了別人的孩子的,北京警方對違法行為人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警方是處於法與情兩方面的考慮,處罰適當,但被搶孩子的父母還在質疑,申請了行政複議,我認為被搶孩子的父母應該在瞭解案情的真相後做出諒解,得饒人處且饒人,自己都有父母老人,他們誤認為是自己孫子才搶,並沒有主觀惡意,北京警方已經做出了處罰,這件事應該到此為止。歡迎各位在評論區留言參與討論。


草根趙小武


從北京警方通過今日頭條平安北京公佈的詳細案情來講,警方的調查比較全面、客觀,也真實的反映了事情真相,可信度很高,基本上讓人瞭解的搶孩子一事的來龍去脈。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搶孩子這個行為本身,不僅不妥,而且是違法的行為,何況,是暴力對待孩子,在搶孩子中導致孩子受到驚嚇、受輕傷、褲子都快搶掉了。

事實證明,這四個老太太,確實搶錯了;但退一萬步講,就算搶對了,身為孩子的奶奶,甚至是父親或母親,都是沒有權利來搶孩子的。只要搶,在大部分國家,都是重罪,判刑是少不了。

但對這些家庭矛盾,我國缺少相關法律規定。於法無依,就無法追責。只能靠受害者提起民事訴訟來維權了。


董江波


1、事件通報


2018年10月2日,豐臺區大紅門某商場孩子被搶一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市公安局組織專班對案件進行了複核,現將相關情況予以通報:

10月2日上午,女事主張某攜其子(11個月)在豐臺大紅門某商場內購物時,遇到3名女子阻攔,其中一名女子將躺在嬰兒車內的孩子抱起欲離開,另兩名女子對張某進行阻攔,事主呼救後,商場工作人員制止了3名女子的行為,並將孩子還回張某,3名女子遂離開現場。



後事主向豐臺分局大紅門派出所電話報警,民警迅速處警,對事主進行訪問,並同步開展查找涉案人員、詢問證人、調取監控錄像等工作。


在此期間,涉案人員兩次到商場營運部,稱商場工作人員搶走了自家的孩子並要求歸還,被民警發現後將上述幾人控制,帶回派出所審查。


對於李某等人的供述,辦案民警先後走訪了李某的兒子和兒媳,證實婆媳雙方及夫妻雙方確因感情不合、撫養權等問題有較深矛盾;


走訪了事發現場的商場員工和目擊群眾,證實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針對商場員工阻止"奶奶要回孫子"表示不滿,要討說法的情況;


通過照片比對,證實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均配戴眼鏡,身高、體態、臉型存在相似之處,且除李某遠距離觀察將人認錯外,來"幫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沒有見過李某兒媳本人;


通過居住情況查詢,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二人同住在一個小區內;通過調取監控視頻,能夠印證沙某某在小區東側鐵門徘徊;


後沙某某等人尾隨事主張某進入商場並抱走孩子且被制止的情況,以及李某等人事後到商場營運部,找商場工作人員"要孩子"的情況。


2018年10月3日,豐臺分局依據調查情況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李某、沙某某、運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



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臟病、腦梗、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停止執行拘留。


因對公安機關工作有異議,2018年10月4日,事主張某的愛人到豐臺分局提請複議,分局已經受理。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情況瞭解


昨天在朋友圈看到"搶錯了孩子不抓,殺錯了呢?北京警方通報豐臺搶孩子事件!"的文章轉發了朋友圈,並提醒"請家裡有孩子的好好看下"。


就在今天的今日頭條裡看到了這個情況通報,評論"搶孩子是事實!"沒想到個把小時時間竟然得到了幾千個點贊。


點贊速度遠遠超出了有書君的想象。令有書君感覺到,這些點讚的人跟自己的想法是一樣的:


如果搶錯了人不懲罰,那麼以後人販子搶人被發現,是不是可以用"搶錯了人”來逃脫罪責?


那些去幫搶孩子的人與讓搶孩子的人無親無故,憑什麼就去搶孩子?



如果不是孩子的媽媽平時警惕性高,習慣系安全帶,而且拽住其中一人不放手,並大聲呼救"來人啊,有人搶孩子,快幫我報警"!而馬上有商場保安幫忙抓住了搶人者。


如果孩子被搶走了就不知會是什麼樣的結果!細思恐極!


3、存在的疑問


針對“搶孩子是事實”,不得不提出如下疑問:


1)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之下,居然有人聽一個人的要求就去搶孩子,這樣的人到底是什麼人?


2)幫別人搶孩子難道是正當的事情嗎?難道她們不知道搶劫是犯罪行為嗎?


3)這些幫人搶孩子的人不知道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已經早被恨之入骨、罪大惡極嗎?


已經報道過多起搶劫孩子的人被民眾自發圍堵抓住的事件,難道她們不知道嗎?還敢這樣"仗義"出手?



4)只要"搶了"孩子,公安機關就應該依法嚴肅處理。怎麼可以隨便說"搶錯"了,只是行政拘留5天就完事?那麼以後人販子是不是都可以用同樣的理由來開脫罪責?


5)那些搶錢搶包搶物的人,是"破壞公共秩序罪"要被處罰!這些"搶人",而且還是搶孩子的,難道就這樣輕而易舉就沒事了?誰家沒有孩子?誰會願意孩子被別人搶走?


6)婆婆是搶孩子的主謀,實施搶劫孩子的主犯是不認識的人。難道說一句搶錯了的"情況通報",犯罪行為人就拍拍屁股走人?誰還能相信公安機關的公信力?


有書君認為公眾需要的是社會的安全和對公安機關行為的信任。


希望公安機關在進一步調查中有更有說服力的解釋來給當事人和民眾一個更可信、更誠懇的交待。


相信公安機關不會失信於民!會還民眾一個公道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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