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 明知故犯!一男子將土地高價租給他人開設賭場,竟獲刑六個月!

近日,化州法院審理了一件開設賭場案,男子劉某為了獲取高於市場價格的租金,將土地租給他人開設賭場,劉某犯開設賭場罪,獲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明知故犯!一男子將土地高價租給他人開設賭場,竟獲刑六個月!

案情回顧

化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劉某以每天200元的價格將化州市新安鎮某處自家果園租借給“波仔”“明哥”等人用於開設賭場謀利。從2017年11月6日開始,“波仔”夥同“明哥”等人就在劉某果園內以“翻攤”的形式聚集人員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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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24日12時許,新安派出所民警巡邏到該山嶺處時,發現這個賭博場所,立即進行查處,並將參與望風的吳某等四人當場抓獲(四人均已作行政處罰)。被告人劉某在賭場非法開設經營期間,為賭場提供場地及用地共18天,獲得賭場股東支付給他的其中五天租金共計人民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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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開設賭場,而為其提供場地幫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並能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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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起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劉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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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告誡廣大市民:出租土地房屋收取租金本是正常經濟行為,但是切莫為了獲取高額租金而將土地房屋租給他人做違反犯罪用途。如果明知承租人是為了違法犯罪之用,仍然出租給對方,導致自己遭受牢獄之災,不是明智之舉。建議廣大市民在出租房屋土地時,先弄清楚承租人租地的用途,以免自己被違反犯罪行為牽連。(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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