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9 陸良法院“利劍行動”新聞發佈會 “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發佈

很多申請執行人認為,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錢“送上門”,否則就是法院開了一張“法律白條”。但事實是,不是每個被執行人都故意賴賬,也有人確實沒錢。我們必須清醒地面對一個現實,執行不能≠執行難≠執行不力。並非所有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都要被追究拒執罪。在追究之前,有沒有執行能力,是法院判決的關鍵依據之一;而並非所有沒有執結的案件,都是“執行難”,也有可能是“執行不能”。

陸良法院“利劍行動”新聞發佈會 “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發佈

執行不能: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即使人民法院窮盡一切手段和措施,案件仍無法執行到位的情況。執行不能是客觀上的無法執行,這是當事人應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陸良法院“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第一類:被執行人無經濟來源、無可供執行財產

案例:房某勝申請執行陳某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房某勝訴陳某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蘭負主要責任,房某勝負次要責任。其傷情經法醫鑑定胸部損傷為九級傷殘、左上肢損傷為十級傷殘、左下肢損傷為十級傷殘。陸良法院於2015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陳某蘭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房某勝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7453.35元。

二、執行過程及法律依據

判決生效後,陳某蘭一直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房某勝向陸良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官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陳某蘭名下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證劵、車輛、房產,且被執行人58歲,無任何經濟來源。因其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人房某勝生活困難,根據相關規定已發放司法救助金5000元。該案件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陳某蘭年老體弱,無經濟來源,其一直跟隨子女生活,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該案件屬於因執行不能而進入終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第二類:被執行人正在服刑,無可供執行財產

案例:王某壽申請執行王某生故意傷害民事賠償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壽訴王某生故意傷害民事賠償糾紛一案,王某生父子與王某壽因土地糾紛發生廝打,王某生用鋤頭將王某壽的頭部打傷。後經法醫鑑定,王某壽此次損傷傷情達重傷二級,三級傷殘。陸良法院於2017年11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王某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由王某生一次性賠償王某壽經濟損失人民幣895080元。

二、執行過程及法律依據

判決生效後,王某壽向陸良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調查後發現,被執行人王某生名下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證劵、車輛,其住房所屬村委會,無法處置。且被執行人王某生因此案正在監獄服刑,無任何履行能力,該案件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王某生因此案正在服刑,無任何經濟來源,且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該案件屬於因執行不能而進入終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第三類:被執行人犯數罪,且涉案金額巨大,無可供執行財產

案例:張某生申請執行方某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張某生訴方某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陸良法院於2016年6月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方某坤償還張某生借款本金12萬元及利息。

二、執行過程及法律依據:

判決生效後,張某生向陸良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被執行人方某坤因犯合同詐騙、騙取貸款、詐騙、偽造公司印章罪,涉案271萬元,於2016年8月被陸良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9萬元,且其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該案件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方某坤因犯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經調查其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該案件屬於因執行不能而進入終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第四類:被執行人負債多、下落不明,有財產卻不足以全部履行

案例:肖某齡申請執行李某禮、保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肖某齡訴李某禮、保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李某禮以娶兒媳、買飼料為由,前後向肖某齡借款共計100000元,後將一輛微型客車抵押給肖某齡,因其一直未償還借款,該抵押車以5000元價值賣出。保某華為李某禮之妻,該筆債務在雙方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應系夫妻共同債務。陸良法院於2017年10月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李某禮、保某華與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償還肖某齡借款本金人民幣95000元。

二、執行過程及法律依據

判決生效後,李某禮、保某華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肖某齡向陸良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陸良法院執行法官依法對被執行人李某禮、保某華的銀行存款、股權、動產、不動產等進行了調查和查詢,除發現李某禮名下有一套房產及兩輛車外,未發現其它可供執行財產。該房產已被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剩餘兩輛車破損較為嚴重,無法償還申請人標的額。陸良法院於2018年5月26日依法對李某禮採取強制措施,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未履行分文,之後便下落不明。保某華也一直無法尋找,該案件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事實上,當事人的每一個民事行為本身都隱藏著交易風險,並且該風險一直伴隨之後的全過程,而執行不能就是這種風險的具體體現之一,這種風險的承受主體只能是交易雙方。

“執行不能”的處理方式

對於 “執行不能”案件而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其中一種處理方式。法律規定,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恢復執行: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不意味著案件從此被束之高閣,也並非債務消滅意義上的終結執行。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5年內,執行法官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一旦查到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法院將會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如果是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其他財產情況,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且該申請不受時間的限制。

終結執行:而若發生被執行人死亡、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被執行人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而無力償還借款的;被執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等情形的,將採取“終結執行”方式處理。

執行救助:指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對被執行人確實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而申請執行人因遭受侵害且不能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標準或因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醫療費用,或因受害致死致家庭生活難以維持,屬於急需救助的社會弱勢群體,在一定條件下,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給予一定資金予以救濟、補助的司法救助行為。陸良法院2018年以來共對24件案件的困難申請人發放執行救助款30萬元。

陸良法院“利劍行動”新聞發佈會 “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發佈

如何防範執行風險:

1、財產保全:當事人在參加法院訴訟活動時,一定要樹立財產保全意識,在訴訟前、訴訟中及時向法院申請,陸良法院也加大了在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釋明、提示工作,並及時辦理財產保全工作,及時查詢、查封、凍結爭議標的,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2、市場風險意識。比如,在進行商業投資前,先考察投資對象,在借款給他人時,考慮對方的品行和還款能力。

3、繼續舉證意識。申請執行人應當積極查找並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確切下落和可執行財產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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