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浙江和杭州互金協會聯合發佈網貸退出指引 啟動“幫扶行動”

浙江和杭州互金協會聯合發佈網貸退出指引 啟動“幫扶行動”

亞洲財經從浙江互聯網金融聯合會獲悉,7月25日,為了促進浙江網貸行業健康發展,確保網貸機構退出工作有序進行,浙江互聯網金融聯合會與杭州市互聯網金融協會聯合發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試行)》,並啟動“幫扶行動”,探索發揮標杆企業專業能力幫助行業處置風險的有效路徑。

近期,全國範圍內出現多起網貸機構“爆雷”甚至“跑路”事件,杭州地區也陸續出現部分平臺提現困難。部分平臺因大量借款人逾期還款、大量出借人(投資人)要求提前結束借款收回投資等情形被迫主動清盤、退出市場、甚至“跑路”。7月中旬以來,浙江互聯網金融聯合會與杭州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等行業協會,先後發佈了《行業自律宣言》、“正本清源”五項倡議等文件,與杭州互金行業的標杆企業一起,為維護網貸行業健康發展、保障網絡借貸各方合法權益等作出指引。

同日,由浙江互聯網金融聯合會與杭州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召集,在挖財總部召開了“浙江網貸行業杭州市幫扶工作小組”第一次籌備會議。杭州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樓建民,浙江互聯網金融合會執行副秘書長鬍珊珊主持會議,挖財、51信用卡、微貸網、鑫合匯、盈盈理財、人眾金服、銅板街、愛財、銅掌櫃等企業高管代表及金杜、六和、五聯等律所代表出席本次會議。擬成立的浙江網貸行業杭州市幫扶工作小組(簡稱“幫扶工作小組”)將為會員企業中誠實守信、有持續經營意願但面臨風險的網貸平臺提供幫助。據悉,該幫扶工作小組也將是全國互金行業首個由自律機構牽頭的風險化解機制,將為整個行業的整治和健康發展做出有益探索。

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或"平臺")平穩有序退出網貸行業,保護網絡借貸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浙江省、杭州市網貸行業規範穩健發展,維護省市金融和社會穩定,依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1號)《關於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5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工作會議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退出,是指網貸機構自願、被監管部門責令、因出現風險而被迫採取終止經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處置平臺存量業務、清算註銷平臺或業務轉型等措施的行為。

本指引所稱退出期間,是指網貸機構自主作出、或被監管部門作出退出決定、啟動退出準備工作至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全部結清、全面終止的整個期間。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於省市轄區內所有自願或被迫退出網貸行業的網貸機構。

第四條 網貸機構退出網貸行業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原則

網貸機構應最大限度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把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放在退出工作的首要位置,儘可能減少投資人損失。

(二)規範有序原則

網貸機構退出網貸行業活動過程中須在遵守本指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市場環境及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退出路徑,按照法定程序規範有序進行,積極穩妥地做好相關退出活動,合理處置不良資產,積極清退出借人資金,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維護社會穩定。

(三)協作配合原則

網貸機構在退出過程中,應積極與政府行業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進行報告和溝通交流,主動接受指導與監督,定時彙報退出進度。

(四)“三不可”原則

網貸機構退出期間,未經批准,工商註冊信息、實際經營地址不可變更,平臺網站不可關閉、平臺高級管理人員、退出工作領導小組人員不可失聯。

(五)誠信透明原則

網貸機構應保證所提交退出手續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完整性,且應將相關材料按要求向網貸投資者公開。

第二章 退出方法與程序

第五條 網貸機構退出網貸行業的,應在作出退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組建退出工作領導小組,開展相應工作,並將小組成員名單和退出決定書事先向行業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提交。機構退出工作領導小組應處理好四項工作:

(一)制定網貸機構退出方案,向行業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提交相關退出資料,做好各方的溝通、彙報和協調工作。

(二)推動退出方案規範有序進行,逐步處置存量業務,有效化解處置風險。

(三)負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相關各方的接待解釋工作、網貸機構內部員工的安撫工作及退出過程中因退出工作發生的爭議糾紛,應對和處理不穩定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四)引導出借人理性實施維權行為,不得聚眾鬧事、不得散佈虛假消息、不得惡意追債;聯絡、披露借款人、擔保人及時還款,向借款人、擔保人告知不能清償債務可能面臨的徵信處罰,如借款人惡意逃廢債情節嚴重涉嫌刑事犯罪應提交相關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條 網貸機構退出網貸行業的一般程序為:

(一)成立退出工作領導小組,制定退出方案,穩妥有序推進退出工作;

(二)向行業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提交退出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退出決定書和退出方案等退出材料;

(三)向投資人和借款人發佈業務暫停/終止公告;

(四)落實出借人資金清退工作,全部結清存量項目。

第七條 網貸機構需要提交的退出材料主要有:

(一)退出方案。網貸機構退出的,應提交退出方案,退出方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退出原因;目前平臺狀態、存量業務規模,已到期未清退業務規模、未到期業務規模、投資人數量、借款人數量、擔保情況、風險程度預判等平臺整體情況;存量項目處置及資金清退方案、退出時間表、應急預案、承諾書、根據網貸機構自身情況應補充的其他資料等。退出方案應經網貸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公司公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

(二)退出方案附件。主要包括:

1.存量項目清單和清收情況。網貸機構應將存量項目和清收情況客觀、真實、全面地向監管部門與自律組織彙報。根據項目到期時間、是否正常還款、是否存在抵押物等信息提供分類彙總表,並對不良資產予以明確標註。

2.出借人信息。網貸機構應對平臺出借人具體情況進行統計,包括平臺活躍出借人數量、出借人平均在投金額、兌付時間、累計投資金額佔比前10名的出借人等在內的詳細信息脫敏處理後上報相關部門。

3.財務審計報告。網貸機構應提供近三年(營業未滿三年的,以實際年限為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若無,則提供財務報表),並如實彙報經營情況、償債能力等數據。

第八條 網貸機構決定退出網貸行業的,至少應提前10個工作日將退出決定、退出工作組成員、退出方案、承諾函、辦公地點、客服電話、投訴渠道等通過官方網站等線上有效渠道及移動電話等方式向出借人和借款人公示告知,做好出借人的接待和宣傳解釋工作。

公示信息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作脫敏處理。

第九條 網貸機構應制定明確的出借人資產清償方案,妥善清理存量項目,通過郵件、短信等方式,將項目到期時間、還款金額、項目是否逾期等相關情況告知出借人,並積極協助出借人追償債權。

第十條 網貸機構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不良資產進行分類處置,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合法利益。

(一)具有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背景的網貸機構,應由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提供合理範圍內的資金援助,協助平臺儘量縮小不良貸款餘額和待償餘額之間的差額。

(二)平臺應加強與第三方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公司合作,將不良資產整合打包出售給第三方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公司,最大限度回收資金填補不良資產漏洞。

(三)不良資產壓力過大的網貸機構可通過併購重組、債權轉讓、破產清算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同時建立出借人權利保護委員會,公平、公開、透明地補償出借人損失。

(四)對於存在不良資產漏洞的項目,網貸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將不良資產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出借人出資額比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條 網貸機構應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合作,對退出方案進行合規分析和法律服務支持,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形成法律專項服務報告、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協助資產評估變現、組織參與資金清退等工作。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指引是行業指引,適用於浙江互聯網金融聯合會與杭州市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浙江省轄區內非會員的其他網貸機構也可參照執行。如網貸機構、借款人和投資人在有序退出過程中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互聯網金融聯合會、杭州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對本指引擁有最終解釋權。

浙江互聯網金融聯合會

杭州市互聯網金融協會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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