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用人單位注意了,忽視這個證明,後果嚴重,搞不好就要賠十幾萬

用人單位注意了,忽視這個證明,後果嚴重,搞不好就要賠十幾萬

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有一樣東西跟勞動合同一樣重要卻正在被企業和勞動者忽視,它就是離職證明,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年中又到跳槽旺季,一張小小的離職證明,其實大有用處,公司一定要為離職者開好,否則後果嚴重,有公司因此吃上官司,被判賠15萬元。

不開離職證明,後果很嚴重

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你可以告他。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一個有需要,一個不願開,造成實務中出現了很多勞動爭議。今天就來說說,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這檔事。

用人單位注意了,忽視這個證明,後果嚴重,搞不好就要賠十幾萬

1、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為什麼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基於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3、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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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2.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5、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有HR可能存有僥倖心理,認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離職交接單》,證明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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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這些證明同樣重要

身在職場,發生勞動爭議的可能始終存在。一旦遭遇職場意外,勞動者需要依法維護合法勞動權益,而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是必需的。有些職場證明不僅關係勞動權益,還間接影響住房、出國、子女上學等生活事項,也得注意保存!

1、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能會在工資收入、工作時間、工作條件等方面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由於沒有證據而遭受損失。

如果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

①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②考勤卡、工作證等;

③社保繳納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④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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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資條

工資條不僅能反映員工每月工資總額,還能判斷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有沒有在工資中扣除員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個人所得稅。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依據這一款規定,企業不發工資條違法。

3、加班證明

身在職場,每個勞動者可能都需要加班。當然,勞動者也有權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依法保障自己的加班勞動權益。這時候加班證據就相當重要了。單位領導用QQ通知加班,在內網上公佈加班人員名單,單位張貼書面加班通知,寫有作息時間的規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作為加班證明。

此外,加班時的工作郵件或電話往來記錄、加班後向單位報銷出租車費及報銷理由的複印件等,都可以作為加班證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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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保權益記錄證明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是指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的反映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享受社會保險權益狀況的信息。

具體而言,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上包括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的登記信息、繳納社會保險費信息,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及領取待遇的信息,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信息。

5、個人完稅證明

為方便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於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根據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信息,為每一位納稅人按其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郵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生活中,出國辦理簽證、辦理居住證、申請政策性住房、汽車搖號、子女上學可能需要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如果你要辦理房貸,《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就是個人收入狀況證明,同時也是對你還款能力的一種肯定。此外,在北京等大城市買房買車,都需要連續多少個月的個人所得稅證明。

信息整理自最愛大北京等

圖片整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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