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 敦煌市電動車交通事故案例6

平安春運 幸福回家 || 敦煌市電動車交通事故案例6

平安春運 幸福回家 || 敦煌市電動車交通事故案例6


簡要案情

2019年10月9日23時許,當事人朱某平持“B2”型駕駛證駕駛甘FN***3號“大眾”牌小型轎車沿敦煌市祁連路北門加油站十字路口南側道路由南向西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當事人金某華持“B2D”型駕駛證駕駛的甘FH***9號“錢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當事人金某華受傷,雙方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責任

當事人朱某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樑、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金某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