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即將進入三年為期目標的實現之年。2019年12月18日,廣西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涉黑涉惡犯罪案件,展現了全區各級法院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工作的階段性成果。
桂林市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佳涉黑團伙漏網成員被告人康勇、賀程鵬公開宣判。判決:
被告人康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賀程鵬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荔浦市人民法院依法對三起涉黑涉惡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覃雙武、莫財科等6人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對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覃雙武實行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二年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對上述被告人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至十萬元不等,對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被告人王愛斌系覃雙武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的一員,後期被抓獲歸案,公訴機關單獨提起公訴。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王愛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文崗等20名被告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法院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實行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文崗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幹成員文海軍,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幹成員黃詩清,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幹成員包軍,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一年六個月、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四十五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並責令相關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損失。
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強迫交易案。依法以犯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許永國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德金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許永國所退出贓款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德金所退出贓款人民幣一千五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秀峰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以“天罡”派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依法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卿某豪、劉某等十名未成年被告人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梧州市
岑溪市人民法院對梁慶等26人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
被告人梁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謝立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餘24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至一年十個月不等刑罰,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藤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何本群、何志文、何宇海、何誠、何本戊五人經常糾集被告人何金雄、何某鋒(未成年人)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了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惡勢力。法院判決對被告人何本群、何志文等7人數罪併罰,分別執行五年十一個月至三年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分別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蒙山縣人民法院以何靜波犯聚眾鬥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北海市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包昌盛涉黑案、蘇淵熙等15人涉黑案、龐來春涉黑案3起案件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對該3起案件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合浦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包昌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決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積極參加者蘇淵熙數罪併罰,判決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積極參加者王餘鑫數罪併罰,判決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一般參加者王家勇、張才發、夏坤玲、龐子廷、龐勇、盧傳華、龐雷喜、龐來春、龐引毅、李宗健、蘇國海數罪併罰,判決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至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一審宣判後,包昌盛、蘇淵熙、王餘鑫、龐來春等11名上訴人分別提出上訴。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包昌盛涉黑案、蘇淵熙等15人涉黑案、龐來春涉黑案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貴港市
桂平市人民法院認定以黃文龍為首的12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同時根據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態度,數罪併罰,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至五萬元不等。被告人覃小軍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該案宣判後,該院對作為另案處理的同案其他6名作案時未成年的被告人,也進行了公開宣判,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處罰金八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港北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平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葉章華等10人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三案進行公開集中一審宣判。判決:
1.被告人葉章華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2.被告人李卓偉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3.被告人鄭兵林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
4.被告人姚富林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5.被告人鄭德坤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
6.被告人李澤偉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7.被告人鄭成瑋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8.被告人何家傑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9.被告人鄭藝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10.被告人鄭龍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11.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3把、鐵水管13根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葉章華等10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百色市
平果縣人民法院對以被告人李瑞昭為首,李義祖、李義川、李義輝為積極參與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公開宣判,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分別處罰金一萬元至六千元不等。
河池市
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被告人藍志軍等63人涉黑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判決:
被告人藍志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採礦罪等14項罪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藍盛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等6項罪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藍志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歐賢儀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等6項罪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2萬元;
被告人李小甫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鄒永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餘5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二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七十萬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宜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羅燕波等35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3項罪名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決:
對被告人羅燕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妨害作證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保險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與已生效的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12刑監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羅燕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歐仁武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保險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磨長林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偽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二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李獻奇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韋麗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五年七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並處六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的罰金。
羅城仫佬族縣人民法院對劉韋凱涉黑案進行宣判,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決定對被告人劉韋凱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南丹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南丹徐振宇等30人涉惡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
被告人徐振宇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被告人林日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被告人楊小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其餘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犯罪情節較輕的11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責令30名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
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大化陳福德等23人涉惡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
被告人陳福規犯敲詐勒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被告人陳福德犯敲詐勒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被告人陳福機犯敲詐勒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覃萬紅犯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處罰。
羅城仫佬族縣人民法院對蘭建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徇私枉法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被告人蘭建軍有期徒刑十年。
羅城仫佬族縣人民法院對駱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被告人駱勇有期徒刑五年。
崇左市
龍州縣人民法院對方力行等敲詐勒索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方力行、李忠貴、莫標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至三年零六個月的刑期,並各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扶綏縣人民法院對甘海深等敲詐勒索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向松、甘海深、李宏偉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至四年八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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