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000038」深大通投資者索賠徵集公告


「000038」深大通投資者索賠徵集公告


證券代碼:000038

證券簡稱:深大通

公告編號:0171

本律師團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該上市公司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進行了必要的核查。本公告僅供本次索賠訴訟之目的使用,未經本律師團隊書面許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一、索賠條件

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間買入深大通(000038),且在2019年5月24日之後賣出或持有深大通股票的推定虧損投資者(包括普通賬戶和信用賬戶)。

二、索賠材料

1.身份證複印件(需公證)

2.證券賬戶開戶辦理確認單

3.證券交易對賬單或交割單

三、索賠依據

2019年11月29日,證監會發布對深大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12月2日晚間,深大通發佈公告披露上述信息。證監會認定深大通存在“多次反覆地消極對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甚至使用暴力方法抗拒調查,牴觸、對抗特徵明顯,影響了我會檢查、調查工作正常進行”;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間證監會派人至註冊地深圳辦公場所、實際辦公地青島辦公場所及北京分公司辦公場所進行檢查、調查,證監會認定深大通存在擅自轉移、隱瞞存有周例會文件資料等重要證據的電子設備的行為;2019年5月22日,證監會調查人員前往深大通送達立案調查通知書,深大通在具備簽收條件的情況下拒絕簽收,採取牴觸、對抗行為。就深大通暴力抗拒執法一事,證監會於9月18日舉行了聽證會,並就其免於行政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

證監會決定對深大通予以警告,並處以60萬罰款。

深大通於1994年8月8日上市,而姜劍系中途入主,於2009年底通過借殼,正式成為這家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深大通2019年一季報表明,青島亞星實業有限公司、姜劍、朱蘭英、郭守明、青島惠風和暢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動人。

而姜劍、朱蘭英、亞星實業是深大通前三大股東,分別持有佔21.42%的11200萬股、佔19.95%的10430.6萬股和佔13.57%的7095.57萬股。另外,郭守明持有佔深大通0.89%的466.88萬股,青島惠風和暢持有佔0.06%的股份,而亞星實業則是由姜劍、朱蘭英全資持有。朱蘭英是姜劍的岳母,是姜劍的跟隨式一致行動人。上述持股數量表明,姜劍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佔深大通55.89%的股份,實現了對深大通的絕對控制。雖然牢牢掌控了深大通,但姜劍卻從未在上市公司中任職。

根據亞星實業借殼深大通時的資料,姜劍出生於1967年,碩士學歷,經濟師,曾就職於青島市物資調劑中心,是青島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從1994年開始擔任亞星實業董事長、總裁。早前的財經人物評選資料顯示,姜劍於1993年從機關下海創立了青島市物資調劑中心和青島亞星實業公司,從事各種物資的經營貿易。1999年投資開發青島“亞星花園”獲得成功,此後亞星實業成為一家集房地產開發、礦產採掘、廣告策劃、商貿流通為一體的多元化、跨地域的民企集團。在2016年的山東富豪榜單中,姜劍家族以110.52億元的財富位列第36名。深大通2018年年報稱,姜劍的國籍為中國,但這一身份卻存疑。早在2010年,姜劍就以加拿大中國商會副會長的身份在各地考察、投資,目前尚存網絡的新聞報道中,2010年8月和2016年5月,四川省僑辦主任與深圳市僑聯主席分別會見了加拿大中國商會副會長兼青島亞星集團董事長姜劍。在當時的報道中,姜劍曾確定投資15億元在四川綿陽市打造RFID產業園,亦有意在深圳投資集文化創意、動漫、影視、VR技術等一體的影視傳媒文化大型項目。

2019年4月24日,深大通公告,深交所對深大通開始涉足工業大麻進行了問詢。對於深大通與一家新成立的天益新麻合作提出疑問,“天益新麻成立於2019年3月13日,目前成立時間尚不足40天,但你公司在公告中表示該公司在工業大麻的種植、加工和銷售行業享有“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渠道、資源”,在區塊鏈工業大麻溯源方面有“深度創新”。你公司結合天益新麻成立時間較短的情況,說明關於其具有“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渠道、資源”及相關“深度創新”的描述是否準確,是否存在誇大宣傳的情形,並請詳細說明天益新麻各類管理經驗、渠道、資源、深度創新的歷史沿革和現狀。”

就深大通擬設立的合夥企業,“據公告,合夥企業規模不超過10億元人民幣,採用雙GP管理模式,由甲乙雙方分別設立子公司或指定已有子公司作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主要投資方向為:工業大麻的全產業鏈整合及拓展,CBD產品的研發及境內外銷售,並將就區塊鏈與工業大麻業務場景的切入和深度結合進行探索,以獲取協同效應和價值釋放。”深交所要求其說明資金來源、涉足領域可行性、相關資質等問題。

2019年5月23日,深交所深夜發文,譴責深大通及相關人員在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未予配合的行為。同日,公司董秘辭職。

2019年5月23日,深大通公告,其董事會於近日收到李雪燕女士的辭職報告,因個人原因,李雪燕女士辭去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職務,仍擔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長等其他職務。根據相關規定,李雪燕女士的辭職報告自送達董事會時效,李雪燕女士至辭職之日沒有持有本公司股份。

2019年5月24日,深大通公告,其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姜劍先生,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稽總調查字191436號、稽總調查字191291號)。因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在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未予配合,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實際控制人立案調查。

2019年5月25日,深大通公告,其收到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87號,全文內容如下:2019年5月22日,中國證監員會稽查總隊工作人員在向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送達立案調查通知書、依法進行調查工作時,公司及相關工作人員拒絕、阻礙調查人員依法履職。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提出以下監管要求。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間,在面對證監會的檢查時,深大通及相關人員存在拒絕簽收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拒絕檢查、調查人員進入辦公場所,拒絕接受詢問,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拒絕提供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資料,強行闖入詢問場所阻斷詢問,強行帶離正在接受詢問的人員,辱罵、威脅檢查、調查人員等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的行為。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深大通員工使用推搡、抓撓調查人員,搶奪,摔砸執法記錄儀等暴力方法抗拒調查,致調查人員軟組織損傷、手臂被抓傷、執法記錄儀部分零件損毀。

2019年5月27日,深大通董事會收到袁娜女士的辭職報告。因工作原因,袁娜女士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辭職,辭去董事長職務,辭職後仍擔任董事職務及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委員。

2019年5月31日,深大通公告,其近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發出的《關於對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9〕第74號】,公司董事會高度重視,及時組織人員對《關注函》問題認真核查,已按照相關要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回覆。

2019年7月26日,深大通公告,其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100號),經查明,深大通及姜劍等人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間,我會檢查、調查人員先後多次前往深大通註冊地深圳辦公場所、實際辦公地青島辦公場所及北京分公司辦公場所進行檢查、調查,檢查、調查人員均為二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

在上述期間內,深大通及相關人員存在拒絕簽收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拒絕檢查、調查人員進入辦公場所,拒絕接受詢問,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拒絕提供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資料,強行闖入詢問場所阻斷詢問,強行帶離正在接受詢問的人員,辱罵、威脅檢查、調查人員等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的行為。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我會調查人員在深圳辦公場所送達調查通知書過程中,深大通員工使用推搡、抓撓調查人員,搶奪,摔砸執法記錄儀等暴力方法抗拒調查,致調查人員軟組織損傷、手臂被抓傷、執法記錄儀部分零件損毀,違法情節種別嚴重。此外,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會議記錄、紀要作為公司重要檔案,深大通應當予以妥善保存並如實向檢查、調查人員提供,但是,深大通不僅拒絕提供上述文件,而且其員工存在擅自轉移、隱瞞被封存的存有會議紀要的電子設備的行為。

深大通實際控制人姜劍,具有配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義務,除自身應當配合檢查、調查外,還應當組織、安排深大通及相關人員配合檢查、調查。但是姜劍不僅本人存在拒絕簽收監督檢查通知書、拒絕接受詢問、拒絕提供通訊記錄等行為,且其未能組織深大通及相關人員配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對深大通及相關人員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特別是隱匿有關文件和資料及使用暴力方法抗拒調查等惡劣行為負有最主要責任。

深大通時任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李雪燕,除自身應當配合檢查、調查外,還應當協調證券監管機構、上市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之間的信息溝通,督促相關人員配合檢查、調查。但是,李雪燕不僅存在拒絕或消極對待詢問,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未經允許擅自開詢問場所等行為,且其作為深大通的董事會秘書,未有效通知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配合檢查、調查,未及時提供公司會議紀要相關文件,致使我會對深大通的檢查、調查工作無法開展。李雪燕對深大通及相關人員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等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深大通執行總經理、北京分公司負責人黃衛華,除自身應當配合檢查、調查外,還應當組織、安排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關人員配合檢查、調查。在我會對深大通北京分公司進行檢查、調查期同,黃衛華不僅本人存在拒絕接受詢問等行為,且其未能組織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關人員配合檢查、調查,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關人員存在拒絕提供會議紀要資料、擅自轉移隱瞞被封存的重要證據等行為。黃衛華對深大通及相關人員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等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深大通職工監事、深圳辦公場所負責人牛超,在我會對深大通註冊地深圳辦公場所進行檢查、調查期間,牛超存在隱瞞真實行程,拒絕接受詢問,指使員工強行帶離正在接受詢問的人員、指使被詢問人員拒絕簽收調查通知書及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等行為。牛超對深大通及相關人員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等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李潔雖然與深大通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綜合考勤記錄、人力資源檔案、人員級別確認單、工位標籤、當事人自認及相關人員指認等證據,能夠認定李潔實際履行深大通中層管理人員的職責。在我會對深大通實際辦公地青島辦公場所進行檢查、調查期間,李潔存在拒絕協助聯繫深大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拒絕檢查、調查人員進入辦公場所,擅自闖入詢問場所阻斷詢問,強行帶離正在接受詢問的人員,拒絕簽收調查通知書,拒絕接受詢問,指使深大通員工拒絕提供深大通高級管理人員聯繫方式及拒絕簽收調查通知書、指使專職律師干擾阻撓檢查、調查工作等行為。李潔對深大通及相關人員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等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證監會認為,深大通和姜劍等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關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的規定,深大通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述的“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中的隱匿有關文件和資料之情形,姜劍、李雪燕、黃衛華、牛超和李潔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姜劍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李雪燕,黃衛華、牛超分別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李潔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2019年8月3日,深大通董事會收到李雪燕女士的辭職報告。因個人原因,李雪燕女士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辭職,辭去董事、副董事長及相關職務,辭職後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雪燕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2019年8月24日,深大通董事會收到王大永的辭職報告。王大永先生提出辭職,辭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及相關職務,辭職後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大永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2019年9月12日,深大通因為業績預告修正嚴重滯後且修正前後存在重大差異。公司及其有關當事人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深大給予公開譴責處分並且將相應的處分記入該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這次被處分的人員有:時任董事長袁娜、時任董事曹建發、時任執行總經理黃衛華、時任財務總監劉海濱。

據悉,深大通於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6.9億元至-9.9億元。4月16日,公司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度淨利潤下修為-23.50億元。4月30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2018年度淨利潤為-23.50億元,與原預計範圍下限差異達13.60億元。

2019年8月19日起,得益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的發佈,深圳本地股全面風起。但是最終誰也想不到的是,受益最大的居然是深大通。深大通用9天時間拿下8個漲停,股價從7.02元最高漲到了15.55元,漲幅超過1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推定虧損投資者已可提起訴訟索賠。

四、索賠費用

我們前期不收取律師服務費,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待索賠成功後按照約定的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

五、關於我們

董毅智律師法律從業經驗長達18年,具有證券分析師、證券投資顧問、期貨從業、基金從業資格。所帶領團隊執業領域為金融訴訟、合規監管、刑民交叉,且專注於證券訴訟,如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做空機制。

作為國內首個投資者維權平臺“鳳凰網”維權律師,董律師多年來為投資者、投資機構解決相關案件3萬餘件,為投資者挽回損失超10億,被評為“互聯網十大公益律師”。擔任多家知名媒體機構特約撰稿人、專欄作家,如新浪、鳳凰、騰訊、財新。

董毅智律師團隊致力於全球風險配置發現,保護投資者權益,聚焦A股、港股、美股,近期代理索賠案件包括但不限於:欣泰電氣、匹凸匹、祥源文化、ST長生、大連控股、歡瑞世紀、康得新、ST康美、ST撫順、輔仁藥業、百威英博、尚德機構、奈飛Netflix、聯邦快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