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患病男子潛入工地墜亡,妻兒起訴工地索賠171萬餘元,工地拒賠償大家怎麼看?

用戶3765188326


花式碰瓷,不要賠償。

作為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即使入了保險,自殺身死,保險公司都不會賠,那工地如何能擋住一個鐵心自殺的潛入者呢?

施工現場,閒人免進。即使是施工人員未戴安全帽都不能進入現場,這是基本常識。很難相信一個人潛入工地是為了吹吹風散散心,工地自殺只不過是為了給家人掙點銀子,但如此也太不厚道了!

人生在世,善始善終。身後名聲一樣重要,要給子孫後代留個榜樣,即使不能青史留名建功立業,也應做一個清清白白堂堂正正的好人!訛詐的錢不好花也不能花!

當年瘋狂追星劉德華的女粉絲,變賣家產和父母一同去香港求見劉德華,因未達到預期目標不肯罷休,老父親投海自殺留下遺言,想讓港府允許妻子女兒留在香港,但被港府拒絕!

不是所有的弱者都值得同情!

弱者的正直善良更值得同情和尊重!這次法院的判決很好,拒絕花式碰瓷!


醉言南行


男子墜亡讓人同情,但同情歸同情,道理還是要講的,就此事來看,工地拒絕賠償一點問題沒有,而且男子家屬還理應賠償工地因停工造成的損失。

從男子的行為表現來看,確定他是主觀跳樓沒問題,人家是尚未建成的工地,你跑到頂樓幹什麼?而且該男子得的是癌症,在跳樓前還留了遺信,並且在樓頂抽了四顆煙,說明他是經歷了艱難的思想鬥爭,從各方面的因素來看,他選擇自殺的認定是正確的。

男子家屬追討賠償的原因就是工地安全管理不善,這個就屬於碰瓷了,男子並非從工地唯一的大門進入施工場地,是非法潛入,如果一個封閉的場所可以隨便從其它地方進入,那麼還有大門幹什麼,配備安保人員還有什麼意義,大家都爬牆過去得了。人要是不想活了,你攔是攔不住的,你就是天天跟他身邊,都阻止不了。

另外,我還要多說一句這個家屬,明知道老公身患癌症,又是剛剛從醫院出來,情緒本來就很失落和絕望,怎麼能讓他自己隨便活動呢,他買藥的時候你難道就不能一起去嗎?真要追究責任的話,我感覺家屬的責任才最大,對身患重病的親屬沒有盡到看護之責。


元芳有看法


去年我們大廈,有一個男人低頭玩手機,撞在了大廈外牆玻璃上,造成眉骨開裂。事後,他找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出於人道主義,帶他去醫院,幫付了醫藥費。他還不依不饒,說要賠他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之類的。物業公司,直接一句話,你去走司法程序吧,據說,那男的還真諮詢了律師,律師直接不鳥他。

所以說現代的人,維權意識過當,出了事不是想想,怎麼處理後事,而是想著怎麼趁著出了事,找個責任單位訛點錢。

據我所知,現在很多這種碰瓷團伙,專門找那些有漏洞的公共場所或者私人場所,製造碰瓷的機會,賺取賠償金。因為這種事,有一段時間,差點把城管局都嚇得瑟瑟發抖。

本人是支持該工地做法的,絕不縱容碰瓷行為,不能說因為病人跑人家工地去作死,工地就因為管理不當要賠償。

那以後估計,工地都不用開工了,所有快死的人都去工地尋死,好得一筆賠償給家人。

太扯了,這個。。。




狗子他爸


我們先來大致瞭解一下事情經過,去年6月28日 一早,男子梁某從施工樓6層墜樓身亡。

事發後,梁某家人把梁某的死亡歸咎於建築公司疏於監管、缺乏完備的安全防範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梁某家人認為,如果當時有值守阻止梁某進入,梁某就不會不慎失足墜樓。

而後,梁某家人起訴建築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一系列費用,共計171萬餘元。

梁某家人起訴後,建築公司當庭表示,梁某的死亡並非建設工地所致。

第一,工地有圍牆阻攔,進出工地大門有人看守。

梁某身為成年人,並非施工人員,非法闖入,死亡完全是自己造成。

第二,梁某身患絕症,無非就是想,自己死後家人可以找到建築工地賠償。

第三,建築公司沒有安全上的失誤,完全處於被動,沒理由理由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建築工地四周建有圍牆,未經管理人許可偷偷潛入。

而且,墜樓的平臺有圍擋欄杆,與平臺外沿有一定的距離。

堅定為梁某自己主動穿越護欄自殺。

因此,法院認定,建築公司存在過錯,駁回了梁某親屬的索賠請求。

通過此事我們可以看出,雖然現目前網絡上有很多負面信息,偷盜死亡,在別人家門口滑到摔傷,事後都有一定賠償。

然而,想要鑽法律空子,敲詐勒索,這種小人行徑是行不通的,所以,請大家懂法守法,不要試圖鑽空子牟利。


遇我得福


患病男子潛入工地後墜亡,妻兒起訴要求工地賠償171萬。工地認為患病男子的墜亡與自己沒有關係,因此不同意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工地對患病男子的墜亡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因此工地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必須要有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以及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四個要素。在本案中,患病男子是自己在未被允許的情況下偷偷潛入工地的,因此工地不存在主觀過錯。而且作為一名成年男子,理應認識到工地的環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和危險性。最重要的是,患病男子的墜亡是他自己造成的,和工地無關。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工地不承擔責任並無不妥。

我們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權利意識膨脹而義務意識萎縮。出現問題以後,不是首先反思自己的行為有沒有過錯,總是想著怎麼樣把責任歸結到對方身上,進而獲取相應的賠償。

據說,患病男子的妻兒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已經提起上訴。可以預見,二審將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希望法院能繼續堅持原則秉公辦案,讓一個個鮮活的判例為社會大眾普法。


榨汁小二郎


簡述一下事情起因:一個身患絕症的癌症病患者,在去北京治療期間,為了減輕家庭的負擔,偷偷進入工地並爬上六樓平臺跳下導致死亡。家屬認為工地缺乏管理,要求賠償171萬。經審理後,認定工地不負任何責任,駁回家屬訴求,並且二審也維持原判。

下面說說看法:

1.工地門口有醒目的警示牌書寫“非項目施工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入內”,且有專人在進出口看守,四周也設有圍欄,盡到了安全防護管理和警示義務。

2.死者作為成年人,未經允許,且繞過看守人員,穿越防護措施,擅自進入施工區域。且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設施。

3.死者身患絕症,非工地施工人員,未履行告知義務。其進入目的就是為了瞭解自己生命,減輕自身痛苦和家人負擔。

4.病人身患絕症,家屬照顧不周。一個絕症患者,自身情緒很難管理,家人有責任疏導和安慰患者,並看護好患者的身體及安全狀況。

5.任何周密的措施都擋不住一個一心求死的人。死者是特意繞過管理,尋找任何不被發現的可能,且爬上六樓平臺。這是明顯的求死心切。

該事件中建築工地已經做了周密的防護,不存在管理疏漏。家屬的賠償要求屬於無理要求,這種事要是能賠償,以後絕症患者還真的有了榜樣了,將會嚴重影響公序良俗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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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說實話對於這種出事見誰就賴著要錢的事情在國內發生的太多了,這幾年的例子多到數不清,比如經過你家門口摔倒了要你賠錢,比如說去你水庫自殺要你賠錢,比如說跟你發生矛盾爭吵過後回家不久後自己死亡也要找你賠錢,比如說走路摔倒受傷或者死亡的要你相關方面賠錢,比如說你開車停車對面的人自己摔倒了也要你賠錢,比如說自己去偷別人東西造成自己受傷或者死亡的要被偷的人賠錢,比如說自己沒照顧好家屬造成家屬意外死亡的要物業賠錢,比如說自己疏忽把自己孩子憋死在車裡的要幼兒園賠錢等等等這些都是奇葩的現象。

就說前段時間發生的一個老人出去拾荒,私自越過護欄到綠化帶裡面造成意外摔倒後被曬死,家屬找綠化公司賠錢,並且上告到法院,還有就是老人下雨天在商場摔倒最後狀告商場要求賠錢理由是商場沒有盡到提醒和保護的義務,還有就是剛剛發生的湖南一男子玩手機忘記孩子在車上導致自己孩子憋死最後把責任全部推到幼兒園身上要幼兒園賠錢,前段時間一小區高層住戶由於自己看管不利造成小孩從陽臺墜落而死,家屬狀告業務要求賠錢,這些都是一幕幕無理的例子啊。

這些都是屬於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問題最後都想要別人來幫自己買單,完完全全的想把自己的責任推脫給別人,順便還能撈一筆錢一舉兩得,對於這種自私自利的行為現在越來越普遍,也說明了現在的社會風氣完全已經扭曲,道德良心已經遠遠的被貪慾與自私踩在腳下,有意思的是好多時候這種慾望竟然獲得了支持,才造成了現在這種動不動不管有沒有理都要鬧一鬧的現象,而這種現象根本不是法制意識的提高,而是利用法律來滿足自己的私心和貪慾。

而本題的事情其實和上面其他例子性質是一樣的,這個事情其實和小偷入室偷東西受意外傷或者死亡,家屬要求被偷人賠償是一樣的,完完全全一樣,而且理由更是可笑和幼稚,但是卻讓人想不到的是獲得了支持,而對於現在這個重病患者潛入工地上到高樓後墜落死亡家屬要求賠償的事情其實也不奇怪,畢竟人在你這個地方出事的你的責任是跑不了的,家屬索賠理直氣壯,畢竟前面有太多類似的例子了,所以家屬這樣的要求其實在意料之中的。

就算這個死者不在工地死亡,在其他高層樓房死亡,家屬也一樣會找對方有關的賠償,還是那句話家屬認為人在你的地方死的,你就得負責任不管是什麼原因,而這次只是這個建築工地比較倒黴而已,被這個病患者選擇到了,既然這種社會風氣已經形成,可以說等於是打開了地獄魔盒,魔鬼全部被釋放了出來。

甚至可以想象得到,這個例子如果工地大敗的話,就等於給一些人打開了門路,病人一旦獲得絕症就選擇這種方式來結束,然後還能為家人獲得大量的金錢賠償,這種方式肯定會有很多人效仿,那樣的情況可想而知是什麼樣的,反正先不說家屬要不要臉的事情了,畢竟這個時候敢這樣要求的家屬其實已經早就不要臉了,為了獲得金錢賠償,不要臉其實不算什麼。

而倒黴的工地只能說攤上這樣的事情倒了八輩子血黴了,不管如何工地多少都要賠償一點的,因為無論如何都能找出工地的一些不合理的漏洞來做文章,而工地也不可能做到100%的合格,所以說工地賠錢肯定是少不了的,只是看責任大小賠償多少,當然不管賠償多少這些家屬都是賺的,這真是無本買賣啊!這種情況就算我們看不慣但是又能如何呢,對於不要臉的人來說你看不慣他都無所謂了,雖然說一審已經駁回了家屬的請求,但是家屬已經打算上訴,結果還真是不得而知,但是還是為一審的法院點贊,打擊了這種不良風氣,也許是這個工地實力強大,如果換成其他地方那結果會不會是這樣呢?


無法超越的足跡


這不就是碰瓷麼!工地這麼講究風水的地方,沒去索賠精神損失費就不錯了。該男子的家屬竟然還能倒打一耙,愈發覺得活久見啊。

事情的經過大概是一男子患病,跑去某在建工地輕生。然後其家屬指責工地未盡到監管職責,索賠171萬。真有些瞠目結舌,這也能索賠?我們得多大的腦洞才能接受啊。

這家屬的索賠自然沒有道理。要不照這邏輯,有人在峨眉山捨生崖跳了,峨眉山還得承擔賠償責任了。工地心裡得有一萬頭羊駝奔騰,雖說死者為大,可是人家好好的工地,樓還沒蓋完,這麼一跳,知道給人工地造成多大的損失麼?知道給人工人造成多大的心理陰影麼?

家屬要是這般不講道理就沒意思了,死哪訛哪的話,這社會早亂套了。對於這種人,那就是置之不理,要打官司就去打吧。真要是敢堵門拉橫幅,那就找警察吧。


律師獨角獸


我國民法審判有兩種情況是判決賠償的,一是侵權併產生了侵權後果,要根據侵權與損害後果的大小判決侵權人賠償。二是有過錯。也就是說,一方雖然沒有侵權,但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有過錯,法院會根據過錯一損害後果的關係程序判決有過錯一方賠償。還有一種賠償原則是,既未侵權也無過錯,而一方與事件的發生有某種關聯或受益,從而承擔一定賠償責任。所以,題主的案件中,死者因患病而潛入工地,不排除自殺。工地既未侵權,也無過錯,更無受益,因此,駁回死者家屬的起訴並無不當。


吉林省律師陳維國


建築工地是禁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出的,這是個基本的常識問題,即使是他們自己的工作人員進入也是需要截頭盔的,工地的安全問題更突出且各種工具,車輛,機械,材料無處不在,到處都凹凸不平,溝坎眾多,外人進去恐有安全之慮,而且恐其會有意無意有損其內中工具,材料,機械等等,使之影響其正常工作或造成損失。

所提之人不管什麼原因,無視工地規定,擅闖工作場所,你沒有任何理由那麼就是非奸即盜!出了問題當鷲由自取!怨不得何人!若是有病而進入,你有病當去醫院或家人應看好,有病就是擅闖的理由嗎?若是精神問題巳失自控能力,這個就完全是家屬的問題了,你作為家屬沒看好有病的家人,那完全是你監護不力!因此而出意外實應由家人付全責!就因為是病人擅闖工地意外而亡就遷怪工地並予鉅額勒索!實無道理且屬無恥行徑!利用一個病人的意外而勒索他人,勒索單位難道不是流氓行徑嗎?

工地拒陪是合理的!正常人是不會隨意無視規定進入工地的,擅闖者也多半屬非奸即盜,工地可追究其擅闖責任!病人(精神問題者)闖入若出意外主要是家屬責任!沒有看護好病人至其亂跑而出意外,工地沒有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出於人道關懷,工地方給予一定的補償那是另回事,家屬據此索要鉅額倍償就完全是無理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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