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乾貨—文職人員有沒有加班費,休假如何規定,受不受勞動法保護

剛剛出臺的《軍隊文職人員管理若干規定(試行)》,重點對文職人員的宣誓、內部關係、著裝儀容、對外交往等九個方面作出了規範。除一些政治上行政上管理上的要求,還對涉及文職人員切身利益的具體事項進行了科學合理、更為人性化的規定。

文職人員通常不用參加早操,每年可以不超過兩次利用探親休假時間出境旅遊,這恐怕是與現役軍人的最大區別,想必很多人已經都十分清楚了。

但也有一些問題,因為並沒見到具體的文件,網上一些現有信息亦語焉不詳,還是引起廣大文職人員的普遍關注與爭議的。本文謹就個人的一些理解,願與大家分享,並歡迎進行理論上的探討。因為說到現實當中,執行權和解釋權並不在我們這裡。

文職人員是否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現役軍人、軍隊的文職人員不適用《勞動法》。

有人說了,那是指的以前的軍隊文職人員,我們現在既然實行的是聘用合同制,是不是應該按照聘用制單位的那一套勞動關係走呢?

事實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基本人事關係的社會服務組織)與其工作人員的關係,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不適用勞動法;如果沒有特別規定,適用勞動法。

既然軍方的《文職人員管理若干規定》都已經出了,顯然這是屬於“另有規定”的情形,因而按照新的模式產生的軍隊文職人員,亦同樣不適用《勞動法》。

文職人員雖然不適用《勞動法》,但同樣受到軍隊內部規定的保護。事實上,同時頒行的《合同管理暫行規定》當中的許多規定,都來自於《勞動法》的內容和要求。

如何理解遵守單位作息時間與執行國家機關工作時間?

在《管理若干規定》的工作制度方面,明確文職人員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作息制度,工作時間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時間有關規定執行。

有的文職人員就問了,軍隊單位通常是早上8點上班下午近18點才下班,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是早9晚5,我到底應該按照哪個時間來?

這是一種誤解,把作息時間與工作時間混為一談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時間,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每天不得多於8小時每週不得多於44小時規定的。文職人員當然要遵守部隊單位的作息時間,並且只要每天和每週的工作時間分別在8小時和44小時之內,就完全沒有問題。

它實際上等於側面在說:原則上,單位是不需要文職人員24小時在位、並且在8小時之外加班的。

文職人員是否會被安排值班、執勤以及加班,加班有沒有加班費?

會被安排值班、執勤的。但按照《管理若干規定》的要求,似乎通常會被安排在8小時以內的值班、執勤。並且,是否會被安排值班、執勤,與崗位性質有很大關係。由現役轉改過來的委任制的文職人員,恐怕很大概率上擺脫不了值班和執勤的工作安排。

至於加班有沒有加班費?我們都知道加班有加班費、週末是工資的200%、法定節假日是工資的300%,這是《勞動法》的保護範疇,而第一個問題已經回答了,軍隊文職人員不適用於《勞動法》。所以,倘若文職人員與單位簽訂的合同之中並無明確的“加班要付加班費”的內容,則這一要求基本無法落實。

考慮到軍隊單位對此類計劃外開支的管理之嚴格、審批之繁瑣,以及如果給文職人員付加班費可能會對現役人員造成的影響,用人單位大概率會避免造成讓文職人員加班的事實的發生。當然,那些出於完成某個特定任務的聘用人員,在聘用合同中應當會對加班及其補償行為事先作出明確約定。

但是,對於在休息日和節假日執勤以及執行其他任務的文職人員,在任務結束後,用人單位應當並且可以安排補休。這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文職人員的休假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在探親休假制度方面,《規定》明確文職人員休假探親,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執行。那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是如何執行的呢?

主體條件文職人員一般均滿足,時間條件為工作滿一年。事由條件很多,主要區分為探配偶和探父母,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其中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並按照實際需要扣除路途時間。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員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軍隊文職人員在正常規定範圍之內的探親休假,均為帶薪的。

此外,執行軍委下達的重大戰備訓練或者非戰爭軍事行動等專項任務累計時間超過6個月的,經軍級以上單位批准,執行任務期間的休息日、節假日未休息的天數可以補入當年應休假探親天數。

現役軍轉文人員,在改革期間探親休假仍按現役規定執行。

文職人員能否中途放棄合同走人?

按照《合同管理暫行規定》,文職人員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只限於在試用期內,以及用人單位有違約行為、違約責任的情況。並規定了在“國家發佈動員令或者宣佈進入戰爭狀態時”、“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或者承擔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等6種不允許解除合同的情形。由此可見,除去以上情形,文職人員想要中途放棄合同走人,無疑會構成違約、毀約行為。

《合同管理暫行規定》也明確:文職人員違反規定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多少呢?這就要看雙方合同是如何約定、以及當事人給單位造成多大的損失了。這還不包括,由於違約會給當事人造成的信用體系方面的損害。

所以不到萬不得已,還是不要走單方面毀約這條路。那些通過軍轉文意圖曲線走人的,也一定要慎之又慎,畢竟3至5年時間比起整個一生來說,還是值得忍耐的。

我們有理由相信,文職制度只會越來越完善,文職人員在部隊一定會大有可為的。

乾貨—文職人員有沒有加班費,休假如何規定,受不受勞動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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