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干货—文职人员有没有加班费,休假如何规定,受不受劳动法保护

刚刚出台的《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重点对文职人员的宣誓、内部关系、着装仪容、对外交往等九个方面作出了规范。除一些政治上行政上管理上的要求,还对涉及文职人员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进行了科学合理、更为人性化的规定。

文职人员通常不用参加早操,每年可以不超过两次利用探亲休假时间出境旅游,这恐怕是与现役军人的最大区别,想必很多人已经都十分清楚了。

但也有一些问题,因为并没见到具体的文件,网上一些现有信息亦语焉不详,还是引起广大文职人员的普遍关注与争议的。本文谨就个人的一些理解,愿与大家分享,并欢迎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因为说到现实当中,执行权和解释权并不在我们这里。

文职人员是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有人说了,那是指的以前的军队文职人员,我们现在既然实行的是聘用合同制,是不是应该按照聘用制单位的那一套劳动关系走呢?

事实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基本人事关系的社会服务组织)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劳动法。

既然军方的《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都已经出了,显然这是属于“另有规定”的情形,因而按照新的模式产生的军队文职人员,亦同样不适用《劳动法》。

文职人员虽然不适用《劳动法》,但同样受到军队内部规定的保护。事实上,同时颁行的《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当中的许多规定,都来自于《劳动法》的内容和要求。

如何理解遵守单位作息时间与执行国家机关工作时间?

在《管理若干规定》的工作制度方面,明确文职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作息制度,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有关规定执行。

有的文职人员就问了,军队单位通常是早上8点上班下午近18点才下班,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是早9晚5,我到底应该按照哪个时间来?

这是一种误解,把作息时间与工作时间混为一谈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每天不得多于8小时每周不得多于44小时规定的。文职人员当然要遵守部队单位的作息时间,并且只要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分别在8小时和44小时之内,就完全没有问题。

它实际上等于侧面在说:原则上,单位是不需要文职人员24小时在位、并且在8小时之外加班的。

文职人员是否会被安排值班、执勤以及加班,加班有没有加班费?

会被安排值班、执勤的。但按照《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似乎通常会被安排在8小时以内的值班、执勤。并且,是否会被安排值班、执勤,与岗位性质有很大关系。由现役转改过来的委任制的文职人员,恐怕很大概率上摆脱不了值班和执勤的工作安排。

至于加班有没有加班费?我们都知道加班有加班费、周末是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是工资的300%,这是《劳动法》的保护范畴,而第一个问题已经回答了,军队文职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所以,倘若文职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合同之中并无明确的“加班要付加班费”的内容,则这一要求基本无法落实。

考虑到军队单位对此类计划外开支的管理之严格、审批之繁琐,以及如果给文职人员付加班费可能会对现役人员造成的影响,用人单位大概率会避免造成让文职人员加班的事实的发生。当然,那些出于完成某个特定任务的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中应当会对加班及其补偿行为事先作出明确约定。

但是,对于在休息日和节假日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文职人员,在任务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并且可以安排补休。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文职人员的休假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在探亲休假制度方面,《规定》明确文职人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那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是如何执行的呢?

主体条件文职人员一般均满足,时间条件为工作满一年。事由条件很多,主要区分为探配偶和探父母,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其中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并按照实际需要扣除路途时间。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军队文职人员在正常规定范围之内的探亲休假,均为带薪的。

此外,执行军委下达的重大战备训练或者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专项任务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执行任务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未休息的天数可以补入当年应休假探亲天数。

现役军转文人员,在改革期间探亲休假仍按现役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能否中途放弃合同走人?

按照《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文职人员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只限于在试用期内,以及用人单位有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情况。并规定了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等6种不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由此可见,除去以上情形,文职人员想要中途放弃合同走人,无疑会构成违约、毁约行为。

《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文职人员违反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呢?这就要看双方合同是如何约定、以及当事人给单位造成多大的损失了。这还不包括,由于违约会给当事人造成的信用体系方面的损害。

所以不到万不得已,还是不要走单方面毁约这条路。那些通过军转文意图曲线走人的,也一定要慎之又慎,毕竟3至5年时间比起整个一生来说,还是值得忍耐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文职制度只会越来越完善,文职人员在部队一定会大有可为的。

干货—文职人员有没有加班费,休假如何规定,受不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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