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銀行出錯,卡里多的錢花掉犯法嗎?

MICHELLE-LIN


銀行出錯多轉入了你卡里一筆錢,然後你很開心的認為這是天上掉餡餅,直接花掉了。是否犯法,一個是看你所在的國家,一個是具體的金額數目,最後則是看你處理的方式。

首先來看一則2012年的舊聞:

匯豐銀行在英國漢普郡的一臺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取款時會吐出雙倍現金,有200多人聞訊趕來提款。匯豐銀行表示錯在己方,顧客不為此負責。
在英國“取款機雙倍吐現”發生過多次,但只有數額較大時銀行才會起訴佔便宜的取款者。

如果是在國外,銀行轉錯的金額又比較小,考慮到訴訟成本以及是自身的過錯,銀行往往會息事寧人,自己承擔損失。否則追回錯誤款項的成本更高,還不如花錢買個美譽。

金額非常關鍵,即使是國內,假如錯誤多轉給你三五百元,也一定不會去起訴你,即使你花了。只要銀行聯繫你的時候,還了就可以了。

但是金額一旦超過1000元,你用了,則有可能觸犯盜竊罪。你將不屬於你的錢據為己有,並且轉移並使用了,符合盜竊罪的定義。但是一開始銀行一般不會以這種名義去起訴,畢竟自己的錯誤在先,友好溝通是必然首選。

2017年1月15日,劉先生到長沙望城區步行街上的農商銀行開卡,但是沒過多長時間就是便接到銀行通知說誤給他打了12個億,劉先生隨後回到銀行將12億全部返還。

錢錯誤的到了自己手裡,不知情,不去動用,就不算違法,但是銀行找到你後一定是要連本帶利一起還回去的。非主觀的去惡意獲得並使用,並不是違法行為。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予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當銀行發現出錯時,找到你,已經動用了這個款項,並且拒不返還,則屬不當得利。

銀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最後的結果可能不但需要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可能還需要承擔訴訟費用之類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規定,拒不償還不當得利者,則構成刑法上的侵犯財產罪。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當得利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事主所在地的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因此需要到被告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所以最後總結,如果你在國內,銀行錯誤轉給你錢,你花了,就屬於不當得利。不起訴你,沒事。起訴你,還上錢也沒事,這裡還是民法的範疇。如果你拒不歸還,則最終會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所以銀行轉錯錢你暫時收藏沒關係,但是不要動用,一旦追討,請及時歸還。

假如不是銀行犯錯,而是個人轉錯賬。

當轉賬指令發出後,接收銀行系統會進行入賬核查,只要賬戶名稱(即開戶人姓名)、賬號、開戶行信息有一項不符,就不會入賬,會在對賬後3個工作日內“原路”退回到匯款人轉出賬戶上,不會發生任何損失。

一旦真的轉錯賬,屬於民事行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轉賬人在法院起訴的時候,可以有兩種案由起訴:

第一種是撤消轉賬行為。

第二種是要求返還不當得利。這兩種訴訟方案的結果都是:由沒有合法依據收到該款項的人將錢返還給轉賬人。

不管是哪種情況,請一定留好轉賬憑證,這是最關鍵的證據。


財智成功


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這是我們從小受到的教育。

銀行出錯把錢給多了你,那麼你是不能亂用,是要還的。當年還在用存摺的時候,我存錢時銀行的櫃員小姐姐剛出來實習,在我賬戶後面加多了一個0。因為當時也沒信息通知,我也不知道這事。後來,小姐姐把電話打到了我家裡,我爸還以為是未來的媳婦。

最終,錢還給了銀行。不是因為小姐姐漂亮,而是這樣我就構成了不正當得利,是違法的。因為我還錢還的太爽快了,所以小姐姐覺得我人品非常不錯,後來交往了幾次後成為了我的妻子。

好人還是有好報的。其實,就算你堅持不還錢,銀行也能直接起訴你,你最終還是要還錢。不要天真地認為離櫃概不負責,不信抬頭看蒼天饒過誰?


小兵一枚


這個問題放在我國,所有不當得利都需返還,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損失,利用不當得利產生的收益的,還會被追繳。說一個新聞案例:

2012年2月7日,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去橫河鎮某銀行網點要求取22400元,哪知銀行櫃員一時失誤,卻給了她24000元。還給了她一張 “取款金額22400元”的取款憑證,要她簽字。秦小姐拿到錢,也沒數,簽完字就走了。

當天下午,銀行在結賬時,發現了這一失誤,馬上聯繫了秦小姐,要她歸還多給的1600元。秦小姐並沒有理會,她認為,在這件事上,她自身並沒有過錯,而且銀行規定儲戶錢 “離櫃概不負責”,在這件事情上她也“離櫃概不負責”。

幾次催討無果,6月26日,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款1600元。銀行提供的監控顯示,當天櫃員確實多給了1600元。

但秦小姐堅稱,“取款憑證上只寫著22400元,不能就此斷定多給了1600元,即使確實多給了,那也是銀行自身的過錯,應該由銀行承擔,不能轉移到儲戶頭上”。

早在2012年8月,法院就作出了判決。法院審理認定,秦小姐多拿的1600元,屬不當得利,應在3日內返還銀行。

再說一個聞案例:

客戶窗口取款,銀行稱多給了1000元。法院要求銀行舉證,既然銀行主張多給了儲戶錢,那就要把證據拿出來。於是,銀行搬出來了自己的對賬本,上面少了1000元。儲戶說,你這個賬本是你們銀行人自己做的,怎麼能正面多給了1000,不是多給別人呢?

銀行說,有監控,可以看出來,那筆錢裡多了1000元。於是大家看監控,但是監控有死角吧不出來有沒有多給。儲戶堅持稱,給到他手上的是1000,因為憑證上是1000元。

最後,法院判銀行敗訴。

對於銀行有沒有多給錢,儲戶每次取款時都應該仔細查點,不是你的,不要取,是你的不要少。此外,如果發生了銀行硬說了你多拿了,如果銀行沒有辦法舉證,應該由他們自己承擔責任。

另外,如果確實銀行多給了錢,你的確花了。那麼,在國內法律面臨,一定要如數返還。銀行一定會死磕到底這件事,把錢追回來,如果追不回來的話,就會產生的壞的示範效應,成為同行笑柄,監管部門還會處罰。


財經無忌


這個問題其實取決於花錢的人是不是具有主觀故意。



如果你明知道這筆錢是銀行打錯的,卻執意不退還,並且還要將其花掉。

那麼,無論從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屬於不當得利,嚴重的可以稱得上是侵佔罪。

儲戶是有義務主動退還多餘錢財。如果不配合,那就屬於違法行為了,勢必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案例:

2017年2月,王某到一家銀行辦理存款業務。因該筆存款為小額存款,無需填寫存款憑證,王某便直接將3000元現金及銀行卡遞給了銀行工作人員張某。

張某在辦理存款業務過程中,由於疏忽大意,誤將存款金額3000元輸為30000元,併成功辦理業務。當天下午,張某核對賬目發現存款錯誤,便與王某聯繫要求返還多餘的2.7萬元,不料卻遭到拒絕,張某隻好自行先墊付了此筆款項。

承辦法官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通過電話與王某取得聯繫並告之其多得的2.7萬元存款屬於不當得利。


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如果你並不知道這筆錢是銀行打錯的,比如說有的人每個月除了工資以外,單位還會發一些不等額的補助,銀行恰巧又多打了1、2千。

儲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花掉,是無需追究其責任的。

但是一旦受到銀行告知,並確認事實後,就屬於知情了,這個時候就應該主動退還。


銀行對於清算是非常嚴謹的,包括監控錄像;另外,我國的法律也是傾向於維護金融系統、保護銀行的,切莫自作聰明,反倒誤了自己。

所以說,無論從哪種情況看,銀行出錯,儲戶基本上都是要退還多的錢,只是時間早晚,配合度高低的問題。



家族財富高級研究員:金鐮刀


家族財富密碼


他自己出的錯本來應該由他自己承擔。為什麼要別人來承擔?這是霸王條款。要是你的某種高科技東西掉落在其它別的國家,你能要回來嗎?大概是不可能的。自己做的事就應該由自己去負責。為什麼客的銀行帳戶的錢不易而飛了銀行不負責呢?


走正規徒徑看破紅塵12


這個取決於所在國法律的規定。有的國家認為這是商業銀行出錯,儲戶沒必要承擔責任;有的國家認為這關係到金融秩序的穩定,或者銀行是國有的,儲戶不得因為設備或系統偶發故障惡意侵佔不屬於自己的金融資產,因此會將其列為違法行為。我國屬於後者,這也是處於維護金融穩定考慮的,一旦儲戶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立即撥打銀行電話、報警,這也是我國對於普通處於所要求的義務。


FrankieMeng


沒有錯,但是你要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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