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小區車位到底屬於業主,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

用戶851474581575


小區的停車位歸屬權問題,由來已久,需要分情況區別對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已經說的很明確,大致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小區建成時就存在的地下車庫和地面停車位。這就屬於小區規劃設計時的車位。依據上面物權法規定,小區規劃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所有,故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可以以買賣或出租即收取停車費的方式處理車位的。

第二種情況,就是物業在原有的地面停車位外,利用小區道路或者綠地新增的停車位,依據物權法規定,這部分車位就應當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的,不應當收取車位費。

此外,還有一些以公攤論的業主認為,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屬於公攤面積,其使用權屬已經包含在購房款裡。

關於這一點,在《房產測量規範》中關於共有建築面積的內容有明確表述,小區內的車位、車庫,是扣除在房屋共有建築面積外的,也就是小區內規劃建設的車庫車位是不參與公攤的。

《房產測量規範》中是這樣表述的:

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所以小區車位是不包含在公攤面積裡的,開發商或物業有獨立所有權。


建築師小米


居民小區車位的歸屬問題已經是老生常談了,這也是導致業主和物業之間產生矛盾最多的原因,不過有一點比較明確,無論車位歸屬於哪一方,總之不屬於物業公司。

小區車位有多種形態,大體可以劃分為三類:

1、地上或半地下的獨立車庫;

2、地面車位,分為兩種:1)單獨規劃的車位;3)佔用綠化帶、地面道路兩側規劃的車位;

3、地下車位,也有兩種:1)利用人防工程規劃的車位,2)單獨建設的車位。

第一類歸屬無爭議,有爭議的主要是二三類。對於第二類,只要車位是佔用業主共有的綠地、道路兩側規劃的車位就屬於業主共有;只有開發商單獨規劃的車位才屬於開發商所有。至於地下車位,由於是單獨建設的地下室,並沒有計入業主的公攤面積,因此,不屬於業主共有。關於公攤面積的計算,房產測量規範有專門的規定。如果是人防工程,就屬於國防財產,歸國家所有。根據國防法和人民房空法的規定,和平時期人防工程可以利用,由投資人管理,收益歸投資人所有。

新建小區由於初期的物業公司一般是開發商的子公司,所以,通常受開發商委託代行地下車位的租售事宜,不能理解為地下車位歸物業公司所有。


小豬房論


小區地下車位有兩種,一種是房產商擁有產權可以出售的產權車位,小區業主購買這種產權車位後,可以到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不動產權證。另一種地下車位為地下人防設施,開發商只擁有使用權,可以出租給業主停車使用。但開發商為儘快收回投資,往往用“以租代售”方式變相賣給業主。本人在2016年買的崑山花橋萬科的地下車位就屬於這種只有使用權的地下車位,簽訂的合同為車位(庫)使用權轉讓合同,車位使用期限為20年,開發商承諾20年期滿後可以繼續無償使用,但車位使用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房屋使用年限。





徐國良律師


沒有,就是賴皮惡霸的行為!。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在共有道路上停車收取的停車費應當歸業主共有。


用戶107762434370


第一種,大家應該都比較熟悉,那就是在小區的綠地或道路邊,往往就會劃分出少許的停車位。這樣的停車位實際上是在小區的公共面積之內的,也就是說根據物權法來看,這裡的停車位是屬於所有的業主共享的。開發商自然是不能對其出租,甚至賣出的。一旦出現上述行為,就已經違反法律了。

第二種,已經算入了公攤面積的。業主在具體買房付房款的時刻,所支付的房款裡面實際是上將公攤面積的費用一起交了的。這裡說的公攤面積是指樓道的公攤面積,以及地下停車場的公攤面積。假如開發商在對小區進行銷售時,就把將地下停車場,以公攤面積將其分攤給了小區內的所有業主。那麼停車場的產權就是屬於所有的業主的。

第三種,沒有進行公攤的地下停車場。在業主對房屋進行購買時,具體的小區的地下停車場的面積並沒有包含在公攤面積內。並且停車場本身具有一定的許可證件,比如規劃驗收許可證。那麼沒有疑問,這樣的停車場屬於開發商。開發商也就具有出售停車位的權利了,能夠進行停車位的出售和出租。

第四種,在小區的所有停車位類型中,存在一種較為特殊的停車位。由人防工程進行改建,這類停車位的面積就算並沒有公攤給全體的業主,開發商一樣是沒有權利進行出售或者轉讓的。因為這一類的人防車位屬於國防資產,不屬於開發商。只不過可以算成是國家將其出租給了開發商。


建造師勇哥


從道理上講誰投資屬於誰的。如果在銷售商品房時開發商已經把地庫成本計入商品房價格,那再單獨銷售車庫就屬於重複銷售。但如果地庫沒有計入商品房價格,而是單獨核算,那車庫就屬於開發商所有,可以進行銷售。現在的問題是,開發商有沒有把車庫的建造成本計入商品房成本核算呢?呵呵……其實真較真的話也並不是算不清楚,關鍵是誰去給大家做這個主?指望有關部門嗎?


三人7799


別網上有人吵吵小區這個屬於業主,那個屬於業主,就覺得啥都是業主的了!小區綠化帶是業主的你去踐踏吧,小區人行道是業主的你去圈地停車吧,你要了那地下停車位你們業主怎麼規劃?是靠武力取勝?還是耍無賴佔車位?中國本來人多,車多,你們小區停不下車的業主怎麼辦?人家是業主結果沒有使用權,人家到哪說理去…


非著名剪輯師


小區車位分兩項,這兩項都不歸物業所有。

第一:由開發商獨立出資建設的周邊(非公攤面積)停車場及由開發商獨立出資建設的地下停車場。這兩個部分都可以在住建局查小區規劃圖,不在規劃圖內的停車場是屬於開發商單獨所有,可以出租出售。

第二:在小區規劃建築以內的停車位及停車場,這部分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即屬於有車的業主,也屬於無車的業主。

但這兩部分都與物業有關係:1.開發商建了歸屬於自己的停車場(位),不可能在售樓處全部一次性賣完,沒賣完的會委託給前期物業(由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進行出租出售。如果小區更換後期物業(由業委會或社區通過業主大會招聘的物業公司),沒賣完的車位也會作為固定資產由新物業接收(這個價格是按市場行情及協商價格)。2.小區規劃範圍內的車位或者停車場收取的費用,除支付停車場管理費以外,還需要支付停車場人員工資。剩餘部分應該用於業主房屋維護和公共設施維護,不管是不是有車,或者交了停車費的業主。不過現在大部分物業都將這筆資金歸到物業費裡算作收益,這個就需要業委會和社區對物業進行監督了,如果有業主對這部分收益持懷疑態度,可以通過社區告知物業,請審計人員對這部分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做審計,不過審計費也不便宜,是由提出質疑的業主自己承擔,所以還是建議由業委會代表大家共同審計的好。

另外,我見過幾個物業對這部分收益多餘部分的解釋是填補因業主欠繳物業費所產生的虧空。這個需要業委會同欠費業主溝通,溝通不成的由業委會支持物業對欠費業主進行起訴,而不能拿這部分錢填補這項虧空,因為欠費業主不止是違法了,也是對已繳納物業費業主的一種利益傷害。


Cream陳


有產權的屬於產權人,人防車位屬於政府,投資人有使用收益權,公有部位的車位屬於我全體業主。現在知名地產新建的小區,基本不會在地面上設置車位,也就是說只報建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知名物業後期接管也不會畫臨時車位,自找麻煩。所以說買房還是首選知名地產知名物業。


一窩土雞


《物權法》第74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對此款條文的理解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方面,此條款體現出立法者以保護業主權益優先的立法取向。另一方面,此條款對開發商有一定的強制性。它意味著只要小區業主不明示放棄,開發商就無權將其賣給外來者,即使已經出售,也不能對抗小區業主的“首先需要權”。   《物權法》第74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此條款一方面把車位、車庫歸屬的約定權交到當事人手中,另一方面,列舉了車位、車庫歸屬的的三種取得方式,即:出售、附贈和出租。也就是說,該條款的規定承認了開發商的選擇地位,由於車位、車庫是開發商所建,從而優先享有車位、車庫的保留選擇權。   《物權法》第74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在此,《物權法》實際上是把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直接歸屬業主共有。需要明確的是,本條款提出的“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當指地面停車場,其佔用的土地本來就屬於業主共有財產範圍。因此,開發商沒有理由主張地面停車場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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